公务员常识判断—简洁讲义 - 图文 下载本文

(二)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三)犯罪主体

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单位) -------14--------------------16----------- 两故、两抢、两火、两毒 (四)犯罪主观方面 1.故意

(1)直接故意 明知+会+希望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放任 2.过失(刑法第15条)

(1)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犯罪停止形态

(一)犯罪预备--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工具/对象)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口诀(80)

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 (一)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4.主观条件:有防卫意图,防卫挑拨相互斗殴无防卫意识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只是一个量刑情节,并非独 立罪名) 无限防卫权:

刑法20 条3 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 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4.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识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进行价值比较

紧急避险不适用的人群: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如军人、警察、医生、护士、消防员) 刑罚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

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包括管制(323)、拘役(161)、有期徒刑(615)、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同时适用不止一个附加刑。 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刑法修正案(八):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刑法修正案(八):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可能被判刑。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免处罚 有期徒刑新规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 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10/8/15)(10/13/15) 死刑新规定:

1.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报最高院核准,死缓的,可以由省高院判决或核准

2.排除适用:(1)犯罪时不满18 周岁的人;(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3)审判时已满75 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缓后果:

(1)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除外。成立条件: (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以上;(3)5 年

2.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 后果:应当从重处罚 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口诀(82)累犯:故意有期五,特累危恐黑 (谐音记忆:故意又气我,特累唯恐黑) 自首

1.一般自首

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2.特别自首

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3.自首的法律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比记忆:未遂犯可以从减 预备犯可以从减免 立功

1.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未遂/自首)

2.重大立功: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缓刑

1.缓刑的适用条件

①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 年以下有期徒刑。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最重要的条件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假释

①适用于被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才可适用假释。

③假释只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①累犯

②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第四章 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无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决定 (二)合理行政原则:内容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特征:

1.享有国家行政权力 (机关法人) 2.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3.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专门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

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特征: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具有单方意志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如征收征用)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

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

特征:对象的不特定性;反复适用性;不可诉性;准立法性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立法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

(3)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4)其他规范性文件,指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较大的市: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徐州、苏州。 经济特区:

1980年建立的经济特区(4 个):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1988 年海南岛,2010 年喀什(面积最大) 1984年决定在14 个沿海开放城市中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 1990年4月,进一步开放上海浦东新区

《立法法》第78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该法第79 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领导关系:上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立法 监督关系:上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下级立法 冲突与适用: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

(6)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不偏心)

(7)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

概念: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特定的事项作 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要素:法律行为;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单方行政职权的行为 行政许可

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 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依相对方的申请;采取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 行政许可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3)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许可实施满一年的,需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法》第29 条第1 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许可法》第29 条第3 款: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机关不能以申请材料没有现场提交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行政许可法》第32 条第2 款: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