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实务中17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程永顺 下载本文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发现了多个被告,有制造行为、有使用行为、有销售行为、有进口行为,出现多个行为侵犯了专利权,这个时候,怎么来找被告,以谁为被告,怎么打官司。这个我做了一个总结。一般抓被告不难:专利侵权诉讼中,依侵权产品追查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选定被告;专利侵权诉讼中可以追加被告。

专利侵权诉讼中发现多个被告如何起诉?我个人觉得有这么几条需要关注:

针对同一专利实施的不同侵权行为(制造、销售、使用等),可以作为一个案件,将不同行为人作共同被告;

针对同一专利实施的相同侵权行为(均为制造或者使用),应当分案起诉,相同的行为人不能作共同被告;

针对不同专利实施的相同侵权行为(均为制造或者销售)或者不同侵权行为(分别制造或者销售),应当分案起诉。

这是我觉得在实践当中最容易出的问题,所以我进行了总结。 权属纠纷、发明人资格纠纷、奖励报酬纠纷,应以专利权人为被告。

比如说,在发明人资格当中,我是一个真正的发明人,结果三个人都做出了贡献,最后写成两个人,把我给漏掉了,这个时候我就要告,不能去告那两个人,而是得告谁是专利权人,因为只有专利权人才有权利申请专利,他有权利决定谁是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四、关于正当、合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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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发生侵权之后,一般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特别是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这两个是使用最多的司法救急方式。

但在实践当中,也有权利人提出要赔礼道歉。这几年情况发生了变化,如果在专利侵权案件当中,提出要对方赔礼道歉,登报申明等等。这样的在司法实践中会越来越多地被驳回。为什么?因为,赔礼道歉应当只针对精神损害,不是针对财产权损害,而专利侵权案件主要针对的是财产权的侵害,没有针对人身。跟著作权不一样,著作权侵权可能有人身权的内容,但专利权、商标权,主要是财产权。

五、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检索报告)

新修改专利法中,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改成了可以做专利权评价报告,实际上就是从检索报告来的。

过去的检索报告,今天的专权评价报告,在实践当中怎么来把握?是怎么来的?实际中怎么用?在实践操作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起诉时是否必须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原《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原告,为证明其权利的稳定性,避免中止诉讼,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将“可以”变成“应当”,这个争议从此开始。到现在,仍然有影响,虽然法已经改了,新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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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也有了,但一直有影响,有的法院说,立案时,如果不提交,一个检索报告,就不立案。因为司法解释有规定,法院会照这个来执行。北京法院就这个问题做了请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5日向最高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原告出具检索报告是否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我们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告起诉时应当出具检索报告,因此,出具检索报告是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出具检索报告不能作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起诉应符合的条件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只要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的起诉符合该条所要求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即应当立案受理。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从维护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减少诉讼环节、减轻讼累出发,对当事人参加诉讼所作的鼓励和引导,并不意味着出具检索报告是原告起诉的条件。

我院倾向于同意第二种意见。当否,请批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3日书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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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该司法解释是主要针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被告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导致中止诉讼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因此,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非出具检索报告是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该司法解释所称“应当”,意在强调从严执行这项制度,以防过于宽松而使之失去意义。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

但对于原告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且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宣告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无其他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新法修改之后,针对这个内容,又明确了:可以要求当事人或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一个专利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检索报告)的性质与作用是什么

“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初步证据”这种解释方法,我个人认为是有问题的,因为按照《专利法》39条、40条的规定,专利权有效是指申请一个专利,专利经过审查之后,没有瑕疵没有问题,就授予一个专利证书。拿了专利证书,专利内容被公告,告知全世界,谁作为主体,申请一个什么样的专利,内容是什么,已经将证书给他了等,这些行为就可证明专利权为有效。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这次修改专利法的争论,我逐渐明确:检索报告是供法院在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时,决定是否中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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