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实务中17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程永顺 下载本文

在专利法修改过程中,对这一条,很多人提出了意见。美国的诉讼时效是6年,但规定懈怠者除外。在这6年当中,明明知道其侵权,不起诉,放水养鱼,在美国这是不允许的。但我们的司法解释没有这么规定。

这次专利法修改之后,曾经就司法解释搁进专利法,同时规定一些限定的条件,但最终司法解释内容没有搁进去。在这当中,有过很多争论。现在实践中运行的还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果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权利人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则将失去胜诉权。

对临时保护期的费用纠纷怎么办?什么是临时保护期的费用?就是发明专利申请到公开这段时间,是不给予专利保护(因为在保密专利)。从公开到授权这段时间,因为技术方案被公开,但没有得到专利权,别人看到这个东西,有可能会仿制,仿制之后,有可能有风险,如果授权了,就会侵权,如果永远授不了权,人家用的就是合法的。所以法律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之后,从公开到授权之间,这段时间,别人仿是可以的。如果授权了,使用人应当向专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不支付可以打官司要其报酬。如果永远不能授权,使用者永远就没有问题。所以,《巴黎公约》将其叫临时保护期的费用纠纷,这在法律当中有特殊规定。

因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授权,这个时候的诉讼时效是怎么来确定?根据《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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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归属纠纷的诉讼时效怎么办?这个在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中有规定。将权属纠纷规定成两种:一种是侵权引起的权属纠纷,还有一种是由于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不管是由于什么引起的权属纠纷,专利侵权的权属纠纷是两种争论:一种是有时效规定,一种没有时效规定。所谓没有时效规定就是:本来是单位的发明,被个人申请了,或者个人的发明被单位申请了,不管怎么样,永远可以打官司要回来。这是一种观念。

十五、法院解决技术问题的途径

现在的案件涉及的技术难度越来越大,专业性越来越强,法官不懂技术,法官永远是法律专家,永远不可能由技术专家代替,法院也永远不可能是科学院,也不可能是科学家掌握法院。在目前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但法官不懂技术怎么办?实践当中怎么操作?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法院一般采用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1.聘请相关技术专家作人民陪审员,在一审案件中进入合议庭直接参与审判案件;在合议庭中,专家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

2.聘请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作技术顾问,就案件中的具体技术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意见供法庭在审判案件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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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聘请相关技术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就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经过法庭质证后,作为证据供法庭使用。

4.由当事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针对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并回答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提问,其意见供法庭参考。

这4种方式,最值得我们代理人关注的就是关于技术的鉴定。在知识产权案件鉴定当中,这些年各个法院在摸索,在逐渐规范。

十六、关于技术鉴定

鉴定结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独立性。它是鉴定人按照案件的事实材料,以自己的专门知识,独立活动的结果。

(2)客观性。它不仅要求鉴定人叙述根据案件材料所观察到的事实,而且更重要的是必须对这些事实作出客观的结论性的分析和判断。

(3)技术性。对这种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只限于就应查明的案件事实本身,而不直接涉及对案件的有关法律问题做出评价,只是针对案件事实本身。不涉及法的问题。

这是鉴定结论最基本特征。

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技术鉴定的提起,要由当事人申请,但法官有依职权;鉴定机构的选择,由双方当事人认可,法院确定;签鉴定人员的确定,一般要经合议制;鉴定事项应该要明确是技术问题;鉴定结论的使用,经过庭审质证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各国的做法不一样,我们就用前面的几种方法,特别是鉴定用的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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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它相关的是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这几年逐渐兴起。在英美法系当中,专家学者的一些法律意见,法庭要做要研究,美国的很多的判决书,英美法系认可专家的观点,哪个观点是对的,哪个观点是不对的,会做一些分析。也就是说,英美法系中,经常有专家的法律意见会在法庭中受到重视。大陆法系,过去不太重视,最近这几年开始重视,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很多案件中,专家在这个领域中,研究这个问题会受到一定的重视。

有些问题光靠年轻的法官做根本不行,因为不了解立法的状况、背景,特别是没有实践经验,所以这些年,专家的意见开始进来,这很好。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用专家的意见来支持自己诉讼当中的一些主张。当然,有权出具法律意见的应该是相关领域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不是证据,只是供法官、决策者、行政机关的参考,法官也应该重视法律意见书。

十七、关于停止侵权行为

刚刚我讲了诉前禁令的问题,美国人在Trips协议中要求诉前禁令,就是对一些难以弥补的(专利中也有这种情况)问题。如果大家关注专利司法实践,会发现在最近几年的个案当中,有些案件法院已经做出了是侵权但不停止侵权的判决。最典型的是2006—2007年。广州有一个白云新机场,深圳也有一个新的机场,都是在2005—2006年建成的,而这两个机场都被诉侵权。机场外围很大的玻璃墙,那种玻璃墙安装方法有专利,专利权人在深圳法院和广州法院诉两个机场侵权,但起诉时,机场已经建成了,法院审理当中,结果是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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