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工程施工方案 下载本文

3、桩机与走管之间要保持润滑良好,防止移机时打顿,发生安全事故。 4、铺设枕木要保持同一水平,枕木之间街头应有50cm的搭接。 5、要经常检查钢丝绳,发现断丝超过安全规定要立即更换。

6、桩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做到定机定人,施工作业中严禁擅自离岗。

7、靠近围墙时的桩机移位,须有专人监护,桩机前后要设专人负责。 8、桩机横撑不得随意拆除,因工作原因临时拆除横撑要及时修复。

9、机械连接件坚固牢靠,无松动和脱焊,润滑良好。卷扬机钢丝绳符合规定要求。外露传动部位的防护及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制动性能良好。

10、登高人员必须带好有效的安全带,作业时须种根在坚实的地方。

11、遇到六级以上强风暴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桩机应顺风向停靠,并增设缆风绳。雷雨天气,无避雷装置的桩机应停止作业。

9、施工环境控制措施

9.1对施工现场废水、废浆的控制措施

9.1.1

施工排水系统

排放含泥量较多的水应流入布置在施工便道旁的沉淀池内,必须经过二次沉淀处理

后排入规划中的排水系统。 9.1.2

办公区域污水

(1) 施工项目在现场建立厕所收集粪便污水;固定式厕所应设立化粪池,移动式厕所也应设置收集装置,同时派专人维护厕所的清洁,并定期消毒。 (2) 厕所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上门抽清。 9.1.3

运输车辆清洗废水

各类土方、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在离开施工现场时,为保持车容应清洗车辆轮胎及车厢,清洗废水应接入施工现场的临时排水系统。 9.1.4 废浆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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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后应详细记录废浆外运的数量与桩的完成数量,从而计算出每根桩需要外运的

废浆量,作为今后废浆外运的参数。

9.2施工现场尘灰及废气控制措施

9.2.1

施工扬尘

(1) 在施工作业现场按照《集团文明施工标准》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分隔。 (2) 加强建筑材料的存放管理,各类建材应定点定位,并采取防尘抑尘措施。 (3) 运输车辆进出的主干道应定期洒水清扫,保持车辆出入口路面清洁,以减少由于车辆行驶引起的地面扬尘污染。

(4) 由于施工产生的扬尘可能影响周围施工人员生活、道路交通安全的,应设置防护网,以减少扬尘及施工渣土的影响。如防护网发生破损,应及时对其进行修补。 9.2.2

车辆废气

(1) 运输、施工作业所使用的车辆均应通过当年机动车尾气检测,并获得合格证。 (2) 运输、施工作业的车辆在离开施工作业场地前,应对车辆的轮胎、车厢、车身进行全面清洗,防止泥浆在车辆行驶过程对外界道路的影响。

(3) 装有建筑材料、渣土等易扬撒物资的车辆,车厢应用覆盖封闭起来,以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扬撒、飘逸,污染运输沿线的环境。 9.2.3

其它废气

空调设备安装位置也尽可能考虑周围环境特点,避免空调设备运行产生的热气影响周围施工人员的生活。如施工所在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施工废气有特定的要求,将按照其要求执行。

9.3对周围环境的防噪音措施

9.3.1施工噪声及振动的管理

(1) 砼浇注时,每次浇注时间控制在3~6小时内;砼浇注的时间段尽量安排在白天进行。 (2) 由于特殊原因须在夜间10时至次日早晨6时内从事超标准的作业活动,必须事先向作业活动所在地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周围施工人员进行公告。 9.3.2施工噪声及振动的控制

(1) 根据施工项目现场环境的实际情况,合理布置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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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理安排施工机械作业,高噪声作业活动尽可能安排在不影响周围施工人员及社会正常生活的时段下进行。

(3) 对于高噪声设备附近加设可移动的简易隔声屏,空压机要性能良好及尽可能低音运转,并要安置在远离临近房屋的地方,尽可能减少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 离高噪声设备近距离操作的施工人员应配戴耳塞,以降低高噪声机械对人耳造成的伤害。

9.3.3施工运输车辆噪声

(1) 运输车辆驶入城市区域禁呜区域,驾驶员应在相应时段内遵守禁鸣规定,在非禁呜路段和时间每次按喇叭不得超过0.5秒,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次。 (2) 加强施工区域的交通管理,避免因交通堵塞而增加的车辆鸣号。 9.3.4其它噪声

(1) 运输车辆进出口应保持平坦,减少由于道路不平而引起的车辆颠簸噪声和产生的振动。

(2) 城市施工区域不得用高音喇叭及鸣哨进行生产指挥。

(3) 禁止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抛掷钢材、铁器等施工材料及工具而造成的人为噪声。 (4) 砼浇捣时,施工人员不得大声喧哗,影响周围施工人员的休息。

(5) 拆模时,在模板下布置缓冲物,减少膜板拆除时发出的声音,不许在没有缓冲物的情况下拆除膜板。

9.4对建筑垃圾环境管理措施

9.4.1现场堆放

(1) 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场地,并用绿网封闭。

(2) 对建筑垃圾组织定期及时清运,若暂时无法定期清运,则定期喷洒药水消毒 9.4.2申报

(1) 应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渣土管理处或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渣土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2) 建筑垃圾需分批排放的。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应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 (3) 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受纳场地的,应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时,提交受纳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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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 9.4.3运输

(1) 施工单位持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托运手续;运输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主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2) 运输建筑垃圾时,运输车辆、船舶应随车携带处置证,接受渣主管理部门的检查。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3) 运输车辆应按渣主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 (4) 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渣土管理部门查验。 (5) 其它管理要求

a.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工地的建筑垃圾处理干净。

b. 建筑垃圾临时储运场地四周应设置一米以上且不低于堆垃圾高度的遮挡围栏,并有防尘、灭蝇和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6) 注意事项

如施工所在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施工建筑垃圾有特定的要求,将按照其要求执行。

9.5对光污染的防范措施

照明、焊接电弧光等应背向居民区等生活区,并使用遮光板遮挡光源,焊接等作业应避开夜间作业,错开作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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