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下载本文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形式评审标准 条款号 2.1.1 2.1.1 2.1.1 2.1.1 2.1.1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 投标函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报价唯一 形式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2.资格评审标准 条款号 2.1.2 2.1.2 2.1.2 2.1.2 2.1.2 2.1.2 2.1.2 2.1.2 2.1.2 评审因素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财务状况 类似项目业绩 信誉 项目经理 其他要求 资格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投人(如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3.响应性评审标准 条款号 2.1.3 2.1.3 2.1.3 2.1.3 2.1.3 2.1.3 2.1.3 2.1.3 评审因素 投标内容 工期 工程质量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权利义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技术标准和要求 响应性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2.1.3 2.1.3 投标价格 分包计划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4.其他事项 条款号 3 3.1.2 补1 评标程序 废标条件 计算机辅助评标 编列内容 详见本章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B:废标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C: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计算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Pp

Pp等于去掉最高和最低工程量清单有效标总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报价少于五家时,则Pp等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

2.2.2计算投标最低价控制值Pk Pk=Pp×(1-E%)

(1-E%)为最低价控制率,E建议取值为(3~6)的整数。E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也可以在投标截止后开标前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

2.2.3工程量清单总报价评分(本部分总分50分)

评标委员会以Pk为最低投标报价限制值,将大于或等于此值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最低的为最优报价,本部分得满分,低于最优报价的得零分,其余投标报价与最优报价相比,每增加1%扣2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为零分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下述2、3、4项的计算及评分。 2.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分(本部分总分20分)

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10项工程量清单,对其综合单价进行评审,去掉一个最高单价和一个最低单价(投标人不足5家则不扣除)后的平均值为该分项的基准价。与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0.2分,每减少1%扣0.1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2.2.5主要材料价格评分(本部分总分20分)

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不少于10项的单项材料,每项材料去掉一个最高单价和一个最低单价(投标人不足5家则不去最高最低)后的平均值为该项材料的基准价。再与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0.2分,每减少1%扣0.1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2.2.6措施项目费评分(本部分总分10分)

所有措施项目费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后(不足5家则不扣除)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为满分10分,报价与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每减少1%扣0.5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2.2.7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指标分值,但其中工程量清单总报价所占比重一般不宜低于50%。工程量清单总报价评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分、主要材料价格评分、措施项目费评分各项分值设置不得为0,且四项评分满分之和必须为100.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第2.1.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下列情形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