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 5009.1-2014(施工用电部分) 下载本文

9通信、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线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m,钢线应可靠接地。

10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应确认电杆及拉线强度足够,埋设应牢固可靠,并应选用适合杆型的脚扣,系好专用安全带;在外墙、架构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专人监护、联络;登高工具应按表4.5.3-5 的规定进行检查、试验。

表4.5.3-5 登高工具的试验标准

11线路需跨越现场铁路和道路时,应使用电缆落地穿管敷设。

12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有腐朽、劈裂。铁横担、铁抱箍不得锈蚀或有裂纹。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13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距地面1.5m 以下的部分设红、白相间标识示警。

14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沿直线敷设,

埋深不得小于700mm,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 厚的细沙或软土,覆盖混凝土盖板或砖块,覆盖宽度应超过电缆两侧各50mm。

15通过道路的直埋电缆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 倍,且不得小于100mm。

16 直埋电缆应在转弯处、进入建(构)筑物等处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牌或标桩,直线段宜每隔30m 设置标志牌或标桩。

17 直埋电缆的接头应高出地面200mm 以上,并砌筑防雨电缆井。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高度不得低于2m。

18 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配电箱正面应有二次隔板和防水操作门,操作门应有自动闭合功能。

19 配电箱内各负荷回路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负荷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应按负荷容量选配。插座和插头应按电压、电流等级选配。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

20 现场安装的配电盘柜或配电箱应平正、牢固,应有防积水和防止机械碰撞的措施。配电盘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检修和操作通道应畅通。

21 配电盘柜或配电箱应坚固,其结构应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箱、柜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牢固。导线剥切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电源箱及操作门应有可靠接地。

22 进出配电盘柜、箱的导线应加绝缘防护措施并固定牢靠。

23 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24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设专人管理。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先切断电源。

25 施工用电设施拆除。

(1) 参与拆除工作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

(2) 计划拆除的设备和线路应进行验电,并采取接地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拆除。 (3)拆除工作应统一指挥,从电源侧开始。

(4) 用电设备拆除后,电源线不能拆除时,应与带电部位进行可靠断开和隔离。

(5) 在带电体附近作业时,应采取绝缘遮蔽和隔离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6) 当一条直埋电缆沟中有若干电缆,其中有带电电缆时,严禁拆除作业。

4.4 用电及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电气设备及电线、电缆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气回路中应有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2热继电器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应有保护罩,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

3每台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应配置独立的负荷开关和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橡胶软电缆。严禁一个负荷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的电气设备。

4用电设备集中布置时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用电设备分散使用时,每台用电设备应配置独立控制箱,做到“一机一闸一保一箱”。

5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距离大于5m 时应设便携式开关箱,便携式开关箱至固定式配电盘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40m,且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6电源线路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时,应加绝缘防护。靠近热源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源线固定应使用绝缘体绑扎。

7连接负荷的电源线路外观及绝缘应良好,敷设及使用过程中,应有避免机械损伤和行人踩踏的措施。

8刀闸型电源开关只用于电路隔离,不得直接用于控制电气设备。严禁隔离开关带

负荷拉合。

9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刀闸型电源开关的闸刀上。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严禁带负荷插拔插头。

10负荷开关应标明所接负荷名称。单相开关、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数值。 11手动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

12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熔丝。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13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14 易燃、易爆环境中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或隔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其控制设备应安装在安全的隔离墙外或与该区域有一定安全距离的配电箱或控制箱中。

15 散发大量蒸汽、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隔爆型照明灯具。 16 在坑井、沟道、沉箱内或独立的高层构筑物上使用的照明装置,应采用独立电源。

17 特殊照明的金属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18 严禁使用碘钨灯等高耗能灯具。

19 工棚内的照明线应采用绝缘线槽或绝缘保护管防护,电线、电缆穿墙时应装设绝缘套管。管、槽内的导线不得有接头。

20 潮湿环境中应使用防水型照明灯具,防护等级应满足潮湿环境的安全使用要求。 21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应有保护罩,其电源线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22 行灯照明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安全隔离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过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