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2008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通知--汇发(2008)14号 下载本文

【标 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2008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通知 【文 号】汇发[2008]14号 【效 力】有效

【颁布时间】2008年04月07日 【实施时间】2008年04月07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2008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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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现就2008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下同)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通知如下:

一、核定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2008年度短期外债指标801604万美元,具体核定情况见附表1。

核定外国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2008年度短期外债指标1272092万美元,具体核定情况见附表2。

核准上海、北京、广东地区等用于下发其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未对短期外债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等地区指标866039万美元,具体核定情况见附表3。

各金融机构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将受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其2008年度短期外债指标范围内。

二、除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以及在同一法人银行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外,金融机构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负债均应纳入短期外债指标控制的范围。金融机构为进口企业对外开具远期信用证和办理海外代付业务,应严格审核申请人贸易背景的真实性。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到期后,若发生由金融机构垫付的,必须购汇对外支付。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外债的规定借入、使用和偿还外债,并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进行外债登记。

三、金融机构初次提出短期外债指标申请,由其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在地区指标内按照不超过外汇营运资金或资本金的两倍核定其短期外债指标。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后,由该法人机构通过注册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承继原短期外债管理行或境内所有分行的短期外债指标。

四、为鼓励境内企业进口业务发展,对将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主要用于贸易项下对外开立90天(不含)以上远期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允许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增加指标

的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调高其现有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其短期外债指标。增加的短期外债指标专项用于对外开立90天(不含)以上远期信用证。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执行明细情况。

六、其他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附表1:

2008年度部分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单位:万美元

金融机构名称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招商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中信银行 2008年度指标 177000 110000 91140 88200 81000 57000 35280 34200 24108 18000 金融机构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 华夏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兴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恒丰银行 合计 2008年度指标 16464 14700 12936 12936 9000 8400 5000 3300 2940 801604 注:中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 附表2:

2008年度部分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单位:万美元

金融机构名称 2008年度指标 金融机构名称 2008年度指标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银(香港)上海分行 澳新银行上海分行 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 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91250 189777 136982 111690 104831 89250 75570 41697 39270 34170 31620 29936 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荷兰银行上海分行 富通银行上海分行 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法国巴黎银行北京分行 宁波国际银行 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德富泰银行 合计 29835 27540 25500 24480 22440 21908 19482 9690 7650 5994 1530 1272092 注: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 附表3:

2008年度各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

单位:万美元

地 区 上海 北京 广东 天津 深圳 江苏 厦门 浙江 山东 宁波 青岛 辽宁 2008年度指标 400000 97100 79402 58260 55300 36809 26556 15900 15800 12400 11634 10250 地 区 云南 湖北 安徽 陕西 黑龙江 四川 河北 湖南 重庆 海南 甘肃 贵州 2008年度指标 7687 4000 3500 3000 2300 1700 1500 1000 900 621 600 300 大连 福建 9900 9500 内蒙 总计 120 866039 注:各地区指标是指由分局为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地方性外资法人金融机构以及未对短期外债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等机构核定的指标总额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