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反向保理业务模式》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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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信息表 制度名称 制度层级 所属条线 起草部门 拟稿人 现行版本 现行版本印发日期 现行版本有效截止日期 密级 签发人 上次版本 上次版本发文号 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反向保理业务模式实施细则 □ 基本制度 □ 一般制度 ■ 操作规范 公司条线 总行对公产品和现金管理部 钟华、冯占杰 1.0版 2012年XX月XX日 2015年XX月XX日 普通 胡跃飞 保密期限 上次印发日期 1

深圳发展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

反向保理业务模式实施细则

(1.0版,2012年)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行与核心厂商(保理项下买方)、授信客户(供应商)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中的线上反向保理业务模式。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我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未尽事宜仍执行上述管理制度。

第三条 反向保理业务项下所涉核心厂商的间接授信审批和直接授信客户的准入、审查审批等事项,执行《深圳发展银行反向保理实施细则》(1.0版,2011年)(深发展[2012]36号)的规定。

第二章 线上供应链金融平台信息维护

第四条 系统参数的建立与维护

(一)核心厂商的信息与相关系统参数只能由经批复的主办分行建立及维护。

(二)授信客户的信息建立与相关系统参数维护由各相关业务分行负责。

(三)主要参数如下:

1.信息管理-客户管理-配置客户信息-额度信息-额度合同参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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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 保证金 账户 参数内容 必输项。 说明 如客户只进行预支价金出账,没有开立保证金账14位保证金主户,输入“18000000000000”,代表没有开立保账号 证金账户。否则填写实际的客户保证金主账号。 若选择“单笔”模式,即每笔应收账款为单笔授信担保;若选择“池模式”,即每笔应收账款为额度项下所有授信提供担保,不要求对应具体的单笔授信。 现货押品管理模式 选择项 第三方客户编号 必输项 核心厂商传送给银行的应收账款信息中,所填写的该卖方的名称。 2.信息管理-客户管理-配置客户信息-额度信息-业务模式参数维护

参数 业务模式 参数内容 选择项。 新增“国内有追索权保理”、“国内无追索权保理” 说明 以终审批复意见为准 3.信息管理-客户管理-配置客户信息-额度信息-业务品种参数维护

参数 业务品种 参数内容 选择项。 新增“预支价金” 说明 以终审批复意见为准 4.信息管理-客户管理-配置客户信息-合同信息-业务合同参数维护

参数 业务合同类型

参数内容 选择项。 说明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客户与我行签订的国内保可选择: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必须配置。 3

理业务合同、购购销合同:如核心厂商与授信客户间签订购销销合同 合同为较长时间有效合同(如年度采购合同),则可在此配置,配置后进行发票录入时就无需重复输入。 5.信息管理-客户管理-配置客户信息-其他信息-贷款参数维护说明

(1)客户出账的业务品种为“预支价金”时,必须配置。 “贷款参数”包括了如下要素:客户名称、单笔业务性质代码、科目代码、币种、基准利率档次、利率浮动类相关参数、扣息周期等。

(2)“贷款参数”由分行运营人员进行录入与维护。 ①《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贷款参数“录入维护/调整通知单》(见附件1-1,以下简称通知单)经客户经理、支行行长签字后,提交运营人员在系统中进行贷款参数的录入维护或调整;

②通知单各要素的填写须以授信终审批复意见、我行与授信客户签署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议(线上化业务适用)作为主要基础;

③如涉及授信客户所适用利率等相关要素调整的,须重新发起通知单的签发及审批,并交由运营人员进行维护;否则,任何岗位人员均不得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私自进行参数调整。

6.信息管理-客户管理-配置客户信息-其他信息-保理专户参数维护

参数 参数内容 说明 是:该保理专户下买方回款的尾款在进行买尾款是否自动选择项。 转出 可选择:是、否 方还款处理时,自动转至客户结算账号中。 4

否:该保理专户下买方回款的尾款在进行买方还款处理时,不会自动转出,仍留存在保理专户中。 系统是否自动选择项。 还款 是:系统会在T+1日自动对该保理专户T日可选择:是、否 的回款进行买方还款处理。 否:系统不会自动对该保理专户的回款进行买方还款处理。 7.信息管理-供应链配置-配置核心厂商-间接额度参数维护 参数 别名 参数内容 必输项 说明 核心厂商传送给银行的应收账款信息中,所填写的买方名称。 8.信息管理-供应链配置-关联额度管理参数维护 参数 参数内容 说明 是指我行所能接受的该关联额度下的应收账款的最大转让金额。 是指该关联额度下,卖方对所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时,最大的可抵敞口值。 必输项。单位为百分比 费率 必输项。单位为百分比 业务类型 选择项。 可选择:国内有追索权保理、国内无追索权保理 明/暗保理 选择项。 可选择:明保理、暗保理 赊销期限

关联买方额必输项 度限值 关联卖方敞必输项 口限值 融资比例 已转让应收账款进行融资时的融资比例,以终审意见批复为准。 保理费率。关联关系:保理费=应收账款转让金额*费率 买方间接额度号+卖方额度号+业务类型,唯一确定一条关联额度,以终审意见批复为准。 以终审意见批复为准 必输项。 发票日期+赊销期限=应收账款到期日参考5

单位为天,正整数。 赊销宽限期 必输项。 单位为天,正整数。 融资宽限期 必输项。 单位为天,可填写-1、0、大于0的正整数 日 应收账款到期日+赊销宽限期=应收账款逾期日 该关联额度下的一笔应收账款(发票)进行融资时,根据所设置的融资宽限期不同,融资到期日需要满足不同的条件: -1:应收账款逾期日<=融资到期日 0:应收账款逾期日=融资到期日 大于0的正整数N:应收账款逾期日<=融资到期日<=应收账款逾期日+N天 一笔融资下如存在多笔应收账款,则 应收账款逾期日最大值<=融资到期日<=(应收账款逾期日+融资宽限期)的最大值。如存在融资宽限期为-1的应收账款,则只需满足应收账款逾期日最大值<=融资到期日即可。 提前扣款天必输项。 数 应收账款到期日-提前扣款天数=应收账款单位为天,整数。 起始回款处理日期。若为负整数N时,表示 该应收账款到期时,再延后N天才进入回款处理范围。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五条 应收账款转让流程

(一)核心厂商向银行提交应收账款信息

核心厂商可通过多种方式向我行提供应收账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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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心厂商系统与我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互联,通过系统直联方式进行数据交互;

2.核心厂商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上传应收账款信息; 3.核心厂商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向我行提供应收账款信息,由我行人员导入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

4.核心厂商向我行提供其信息系统的查询用户,由我行授权人员在核心厂商信息系统中下载应收账款信息,再导入我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

(二)授信客户录入人员登录我行网银,选择进入“线上供应链金融”服务渠道后选择“应收融资”,点击“发票管理”下的“发票转让”,发起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授信客户复核人员复核转让申请信息后提交我行。

(三)我行对应收账款转让申请进行审核,授信客户在线查询转让审核的结果。

第六条 出账流程

(一)授信客户通过系统提交单笔业务申请。

1.授信客户录入人员登录我行网银,选择进入“线上供应链金融”服务渠道后,选择“应收融资”,点击“出账申请”发起应收出账申请;授信客户复核人员复核出账申请信息后提交我行;

2.如分行对出账资料有其他要求,授信客户可通过系统上传我行要求资料的扫描件;客户经理可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对客户上传的出账材料扫描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双人在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中签署意见。

(二)我行进行业务审核/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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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户经理(或分行确定的有权录入人员)按照现行信贷管理规定,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发起出账申请,启动出账流程。

(四)分行放款中心进行出账审查。

(五)分行运营人员进行出账操作。如为预支价金放款,则由分行运营人员在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中进行审核操作,根据放款通知书核对放款信息,审核无误后点击“放款”,经主管授权后完成放款审核操作,同时打印预支价金资料清单。

第七条 买方还款流程

应收账款到期,核心厂商将应付款项打入供应商在我行开立的保理专户,触发买方还款流程。买方还款处理有两种方式:

(一)自动买方还款

如保理专户参数中的“系统是否自动还款”设为“是”,则在回款第二天,系统会根据自动处理规则对前一天保理专户中的回款进行核销、还款处理。

(二)手工买方还款

如保理专户参数中的“系统是否自动还款”设为“否”,则需由分行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人员通过“买方还款”交易,主动发起买方还款。

第八条 卖方还款流程 授信客户可主动发起还款申请。

(一)授信客户提交还款申请

授信客户登录我行网银,选择进入“线上供应链金融”服务渠道后选择“应收融资”,点击“还款”。如授信品种是银行承兑汇票,可选择“保证金转入”;流动资金贷款可选择“提前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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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支价金可选择“卖方还款(预支价金)”。

(二)还款审核

我行人员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还贷审核”功能进行“提前还贷”审核;通过“卖方还款审核”进行“卖方还款(预支价金)”审核。

第四章 协议文本

第九条 办理线上反向保理业务,我行需与各相关方签署合法有效的协议及合同,包括:

(一)《深圳发展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使用协议》(统一版)(见附件1-2);

(二)《供应商保理业务合作协议》(适用于线上化保理业务)(见附件1-3);

(三)《供应商保理业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适用于线上化保理业务)(见附件1-4);

(四)《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线上化保理业务)(见附件1-5);

(五)《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议(适用于线上化保理业务)(见附件1-6);

(六)《承诺函——供应商线上保理业务》(供应商出具)(见附件1-7);

(七)保理授信项下采用贷款、银承等授信品种时,需签署《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线上化业务适用版本)

第十条 对于核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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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已与我行签署了《供应商保理业务合作协议》(总行贸易融资部下发版本),则需签署《供应商保理业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适用于线上化保理业务)。

(二)如未与我行签署合作协议,则仅需签署《供应商保理业务合作协议》(适用于线上化保理业务)。

(三)如使用我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还需签署《深圳发展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使用协议》(统一版)。

(四)根据与核心企业保理业务合作模式的具体情况,核心企业与我行同意采用其他协议签署方式,且协议文本在签署前已经有权法律部门审查通过的,可以不按照本条款规定的方式。

第十一条 对于授信客户

(一)如已与我行签署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总行贸易融资部下发版本),则需签署《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议(适用于线上化保理业务)。

(二)如未与我行签署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则直接签署《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线上化保理业务)。

(三)与我行签署《承诺函——供应商线上保理业务》。 如果《承诺函——供应商线上保理业务》相关内容已体现在保理业务合同、系统使用协议等相关合同中,则可以不要求客户签署《承诺函——供应商线上保理业务》。

(四)与我行签署《深圳发展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使用协议》(统一版)。

(五)根据我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规定,与我行签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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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行企业用户服务协议》。

(六)授信客户办理线上化业务若申请使用“电子商业汇票”授信品种,则还需与我行签署《电子商业汇票服务使用协议》。

(七)特别说明

完成上述相关协议的签署后,授信客户办理线上化业务,申请预支价金、借款、汇票承兑等单笔业务时,无需再签署单笔业务合同,只需根据协议约定通过线上化系统提交预支价金、借款、汇票承兑等业务申请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若核心厂商、授信客户因系统故障无法在线办理业务时,按照原有线下业务模式进行纸质业务单据流转处理,线上供应链平台人员在系统中补录数据以确保业务流程完备和系统电子台账的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涉及系统打印的单笔贷款/银行承兑/预支价金业务申请书等重要信贷档案资料,其保管要求执行我行现行有关信贷档案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总行对公产品和现金管理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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