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第二十八章 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营造一个宽松舒适的工作环境,促进项目文明施工建设,树立良好企业形象,依据《成都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工人员必须注重自身形象,不许赤膊、穿背心、短裤、拖鞋上班。

第三条 管理人员在对内工作及对外接洽中,应做到着装整洁、举止文雅,谈吐大方、文明礼貌,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 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对未按要求施工的,将对领工员和施工作业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现场的周转架料和材料必须按规划指定的地点堆码整齐,按照尺寸分类堆码,并以一边平齐,未按要求作业的对主要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任何材料、设备不得阻碍道路交通,确保施工场地施工人员安全通行,现场不得有积水、垃圾等,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严禁随地乱扔乱吐,垃圾必须倒在指定的桶内或指定位置,由专人清理,违者处罚。

第八条 严禁在厕所以外的任何地方大小便,违者责令其扫干净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九条 现场清洁卫生人员必须随时保持所管区内的清洁卫生,对厕所、沟道实行重点清理。对卫生工作不负责者一次罚款50元,直至停止工作。

第十条 食堂人员必须按《食品卫生法》及相关卫生管理条例,加强食堂卫生管理,现场所有人员有权监督执行。工地后勤负责人检查执行情况,并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或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章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消除施工中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及安全设施、装置不完善等事故隐患,杜绝一切伤亡事故发生。为确保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促进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现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上级的有关要求精神,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奖励

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表彰的部门或个人,按上级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如上级没有明确规定时,按公司或本项目部其他相关文件执行。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职业性危害中做出突出贡献者按照公司或本项目相关文件执行。

3、评为文明工地的奖励按照公司或本项目相关文件执行。 4、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恶性事故发生的奖励500-1000元。

5、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广先进经验有突出成绩者奖励500-1000元。

6、在安全生产中坚持原则,敢说、敢管、敢于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奖励200-1000。

7、经常结合安全生产经验,制定或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成绩显着者奖励500-1000。

8、在“安全生产竞赛”、“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生产月”等活动

中取得优胜的部门或个人,由项目部按照相关文件进行。

第三条 处罚

1、 发生事故给予相关作业队伍和个人的经济处罚:

1) 凡发生有责死亡事故,责任相关作业队伍按照死亡每一人20万元扣除工程款;项目部相关领导以及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或本项目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2) 凡发生死亡事故,经处理为无责的,相关作业队伍每起按10万元扣除工程款;项目部相关领导以及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或本项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 发生各类一般安全事故,按事故等级,每起按10万元~20万元扣除相关作业队伍工程款;项目部相关领导以及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或本项目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2、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范、市政府、行业以及业主单位有关规定,扣除相关作业队伍工程款10万元及以上;对上述情况劝阻不听,屡教不改,给我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扣除20万元及以上工程款。

3、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未经向我项目部联系报审、监测、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除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款。

4、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根据情况,扣除相关作业队伍20万元以上的工程款。

5、 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事件,瞒报、漏报、迟报以及不报的,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扣除工程款20万元及以上。

6、 由于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扰民等事件而发生投诉及上访情况,未妥善处理,给我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扣除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