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审前调解工作规程 下载本文

区人民法院审前调解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努力做到和谐司法、能动司法,高效便捷化解民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调解的指导意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前调解是指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后、移送民商事审判庭审理前,对有可能经过调解结案的案件,由负责调解的审判人员组织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的诉讼活动。

由非诉讼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本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一并纳入审前调解工作范围。

第三条 审前调解以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快速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为指导思想,成批量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为工作目标。

第四条 审前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院本部在立案庭设立审前调解室,各法庭成立审前调解小组,专职负责审前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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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前调解工作应逐步建立、完善同司法局、交警部门、医疗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贸易促进会等组织的联调机制。

当事人在非诉讼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请求法院予以确认的,按就近原则由辖区法庭或院本部受理。立案人员当场审查立案后立即移交审前调解组织及调解法官,同时报流程管理室备案。经审前调解法官审查,双方协议未出现本规程第七条第二款不适用审前调解情形的,应于当天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第七条 审前调解适用于所有可以调解结案的民商事案件。

以下案件不适用审前调解:

(一)经初步审查,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以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案件。

(二)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所有权确权案件。

(三)以物抵债案件。 (四)需公告送达的案件。

(五)其他依案件性质不适宜审前调解的案件。 第八条 立案窗口负责对当事人进行审前调解的阐释、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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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人员审查立案时如确认属于审前调解范围的案件,应当场告知当事人案件即时进入审前调解程序,并送达《审前调解程序告知书》。

(二)院本部立案人员在立案当日将审前调解的案件移交流程管理室,流程管理室登记备案后于当日移交审前调解室;法庭立案人员在立案当日将审前调解案件移送审前调解小组,并将审前调解案件列表发送至流程管理室备案。

第九条 对双方当事人在场的,立案人员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即时将案件移交审前调解室或法庭审前调解小组,立即进行调解,同时报流程管理室备案。

对原告为省外当事人的,立案人员征得其同意后即时将案件移交审前调解室或法庭审前调解小组预约调解时间,同时报流程管理室备案。

第十条 调解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及时对案件是否适宜调解进行审查,对不宜审前调解的案件,2日内由跟案助理退回流程管理室,分由审判庭审理。

第十一条 审前调解法官确定案件适宜审前调解的当天,须及时通知当事人案件进入审前调解程序,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 审查立案后,当事人选择审前调解的,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审前调解程序告知书》,要求被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签名确认。

审前调解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双方发送《同意审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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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该意见书上载明审前调解的有关权利、义务,由当事人在该意见书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审前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审前调解人员至迟在立案后第二天约双方当事人到场调解,一时未能找到当事人的,应在不同时段至少打三次电话预约当事人。

(二)当事人到场调解时,应要求被告签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被告的地址、联系电话,便于审判阶段的法律文书送达。

(三)审前调解人员应避免对案件审判结果作出预测,以免案件调解不成转入审判庭时,预告结果与审判结果不一致,给审判机关的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对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在退回流程管理室前,须制作“审前调解情况登记表”,记录调解时间、调解方式、双方主要分歧意见等,便于后面程序的法官甚至二审法官了解双方分歧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再次调解。

第十四条 审前调解由一名法官独任进行,必要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

(一)对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可由一名法官主持调解;法官亦可以委托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或者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案情较复杂或者标的额较大、涉案人数较多的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根据工作需要,调解法官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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