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计算题分析整理完整版超详细 下载本文

本案中,双方约定采用CIP术语的同时,又在合同中订立了一些与CIP术语相矛盾的条款,即在合同中规定“货物于12月10日前抵达”,而当合同中作了与贸易惯例相抵触的规定时,应本着法律优于惯例的原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以买卖双方合同中的规定为准。这实际上已经使合同性质从“装运合同”的性质变成了“到达合同”的性质,因按CIP术语成交, 原本卖方只须保证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无需保证何时或按时到货。所以本案尽管名义上是按CIP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P合同性质。

5. 某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商品 ,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但到了4月30日,仍未收到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不料5月2日,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大部分烧毁。问此项货物损失应由谁负担?请根据《2010通则》说明理由

答:买方承担。买方没按时给出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6.某公司以CIF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罐头。(1)合同签订后,接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这批货物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已通过银行支付货款的通知,并声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躲避风暴而额外增加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其已替我出口公司付给了船公司,因此此付款中已将这些额外费用扣除。问买方做法对否? 答:(1)可以帮助办理。按《2000通则》规定,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同时卖方可适当向买方要求办理合同外保险的费用。(2)应要求买方将扣除的费用退还卖方。CIF术语中卖方只负担正常的运费,额外的费用并不负担。

Chapter7进出口商品价格

1. 我某公司向美国出口健身椅1000只,出口总价为17570美元CIF纽约,其中运费1800美元、保险费100美

元。进货成本价共人民币117000元(含17%增值税率),定额费用率10%,出口退税率14%。当时银行的美元买入价为1美元折合人民币7.70元。计算该笔出口交易的换汇成本和盈亏率。

2 我方出口货物3000件,对外报价每件2美元CFR纽约。为避免漏保,客户要求我方按CIF总值加一成代为办理投保手续。查该货投保水渍险的保险费率为0.8%。问:我方对该货投保时的保险金额和应缴纳的保险费是多少? 答:保险金额=CIF×(1+保险加成率)=[2X3000/1-(1+10%)X0.8%]X(1+10%)=6666(美元)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 6666 X0.8%=53.3(美元)

3. 计算题:上海一土产进出口公司某商品对外报价为每箱200美元CIFC3%巴黎,在磋商过程中买方要求改报为

FOBC5%上海价,已知每箱货物运价为10美元,投保加成率为10%,投保平安险的保险费率为0.5%,问该公司改用FOB报价后价格应为多少?(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Chapter1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1. 我 A公司于7月18日向法国B公司电传发盘出售产品一批,内容如下:“发盘东北一级香菇10公吨,编织袋

包装,九月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公吨400美元CIF巴黎,7月25日前电复我方有效。”受盘人B于7月22日电传复电如下:“你方7月18日的发盘我方接受,请用新塑料袋包装。”发盘人A于7月24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悉,很抱歉,由于市价上涨,收到你方接受通知之前,我货已另行出售。”于是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请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分析: 1)该合同是否成立?2)如果你代表A公司,要使合同不成立,可采取什么方法?

1)合同成立。本案中发盘人A的发盘是有效发盘,受盘人在表示接受的同时对发盘作了变更(“用新塑料袋包装”),此变更依《公约》的解释属非实质性变更。《公约》规定: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发盘人及时向受盘人表示反对其变更,否则仍可构成有效接受,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本案中发盘人A并没有对此非实质性变更表示反对,因此受盘人的接受有效,合同应该成立。

2)要使合同不成立,发盘人A应及时向受盘人B表示反对其“用新塑料袋包装”这种非实质性变更,从而使受盘人B 的接受无效,合同就不能成立。

2.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8月16日的电邮发盘,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其中价格60美元/件,有效期至8月23日复到有效。我方于8月20日给对方电邮回复:“若价格降至55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给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6的发盘。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答:不可成立;我方于20日的实质上是还盘,还盘一旦发出则原发盘即告失效,所以当我方在21日知道市场行情有变,向对方表示接受已不具有效力,不可视作合同成立。

3. 我某出口公司对意大利某商电传发盘限我方时间10日复到有效。10日下午意商电传表示接受该发盘,但由于传递的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商品市价已上涨。鉴于此种情况,如果你代表该出口公司,你会如何处理? 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无效

4. 我A公司以电传方式向美国B公司发盘出售某农产品,数量为1000公吨,价格为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麻袋包装,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交货期为收到信用证后两周内装运。限B公司4天内答复有效。A公司发盘后的第2天即收到B公司的回电,电文中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 , packing in new gunny bags .A公司对此未作答复。次日,B公司通过花旗银行开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收到信用证后两周内装运。此时,因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因此,A公司拒绝按原发盘条件向B公司售货,并立即退回了信用证。问:根据《公约》规定,A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说明理由。

答:有道理;B公司修改了发货条件,实质上构成还盘视作一项新的发盘,A公司并没有接受这一新发盘,故合同并不存在。

5. 我A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出口商B公司电邮发盘:“报盘马口铁200公吨,每公吨520美元CFR上海,8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限22日复到有效。”我A公司17日复电:“价格太高,还盘每公吨500美元CFR上海。”法国B公司18日复电如下:“马口铁市场价格坚挺,报价不能减,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因此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7月16日发盘。” 试问:我方19日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我方应怎样做,才能使合同成立?

答:不成立,因为A公司已于17日做出了还盘,原发盘及告失效,接受失效发盘,合同无法成立。方法一:我方应直接接受B公司18日复电;方法二:A重新发盘,等对方接收后合同成立。

6. 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中规定,货物包装条款为:“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袋。”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则规定:“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与合同不同的是,信用证中没有要求在包装货物时外套麻袋。于是受益人在包装货物时,完全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即没有外套麻袋。当货抵达香港后,香港进口商称货物未套麻袋,不符合包装要求,因而拒绝付款。请问:开证行应如何对待此事?为什么?香港进口商做法对否?其能否因包装条件而向出口公司索赔?

答:信用证是独立于其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法律文件,信用证一旦开立变独立于买卖合同,所以,开证行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