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笔录第 下载本文

法庭审理笔录(第 一 次)

时 间:2007年2月5日下午13时30分至14时30分。 地 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号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 开 旁听人数: 人 审 判 长:孟 浣 审 判 员:王继东、王东涛 书 记 员:王建华 记 录 员:张 雷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关闭所有移动通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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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宣布开庭: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上诉人程忠志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和平治安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下面核对当事人情况。上诉人,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现在住所地。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忠志,男,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沈阳市铁西区应昌街54号663。 ?有无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没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报上你的机关名称、机关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和平治安派出所。

机关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2号。 法定代表人田苍林,男,系所长。(未到庭) ?有无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有。

?请说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委托权限。 委托代理人李文杰,系该派出所副所长。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张连德,系公交分局法制科民警。委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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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原审第三人,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现在住所地。

原审第三人王庆文,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南街45号621。

?有无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没有。

?各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本庭由本院审判员孟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继东、王东涛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建华,张雷担任本庭记录。 ?宣读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和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5、被上诉人有举证的义务,对方有质证的权利; 6、有辩论的权利; 7、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8、在宣判前,上诉人有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9、有权阅读法庭笔录。认为确有错误,可以申请补正。经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请求复制该材料或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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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10、有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11、有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义务。 ?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均答 :听清了。

?各方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申请回避 均答:不申请。

?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均答:没有。

?本庭采取质辩合一的审理方式,不单独设立辩论阶段,请各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在庭审审查时充分发表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均答:听清了。

审判长:上诉人程忠志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和平治安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一案,现在开始审理。 ?由治安派出所宣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略)。

?程忠志,治安派出所刚才宣读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你向原审法院起诉的是否一致 :一致。

?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书内容是否清楚 :均答:清楚。

?鉴于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书内容清楚,本庭不再宣读 陈述行政争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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