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试 下载本文

C.是否放弃银行费用 D.是否改变交单方式 6.根据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规定,银行对 不承担责任。

A.有关邮件和单据在邮寄中遗失 B.专门术语发生翻译错误 C.罢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 D.有关电讯传递延误

E.银行非故意的过失 F.银行本身所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导致的事故 7.出口商为了争取客户,同意进口商采用跟单托收方式办理结算。为了防范风险,出口商应采取 等措施。

A.加强对进口商资信调查,并严格控制授信额度 B.选择合理的交单方式

C.争取以CIF价格成交,并办理好货物运输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D.了解进口国有关法律法规 E.认真履行交易合同

F.货物出运前,在进口国物色可靠的必要时的代理人

8.在采用托收方式时,进口商防范风险,可采用 等措施。

A.谨慎选择出口商 B.了解出口国有关法律法规 C.争取承兑交单成交 D.争取以FOB价格成交 E.争取以CIF价格成交 F.认真审核单据

七、简答题

1.托收结算方式的基础是什么?

2.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哪些?其各自的责任和权利分别是什么? 3.目前,在国际上办理托收业务遵循的是什么规则? 4.托收有哪些种类?其各自工作程序如何?

5.为什么国际商会不赞成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 6.为什么不宜采取直接托收方式? 7.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同为托收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哪一方式风险较大?为什么? 8.为什么以托收方式结算贸易货款,出口商要争取以CIF价格成交? 9.在托收方式下,双方银行通常以怎样的方式办理资金划拨?在双方银行互相开有账户的情况下,为什么往往以代收行收妥贷记托收行账户方式来划拨托收的头寸? 10.托收结算方式下,如何分别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提供融资? 11.为什么《托收统一规则》要规定:“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得直接发至银行或托运至银行或其代理人”?

12.请设计方案,使得利用托收结算方式,负责加工装配方能在不动用外汇的情况下,可以完成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并获得加工费收入?

八、案例题

1.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推销某产品,支付方式为D/P即期付款。日本B公司答复是:若支付方式改为D/P见票后90天,并通过B公司指定的日本J银行为代收行,则可接受我方要求,签订合同。请分析,日本B公司提出其要求的出发点何在。

2.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指示按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3.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日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末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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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用证结算方式

一、名词解释

1.跟单信用证 2.开证申请人 3.开证行 4.通知行 5.承兑行 6.保兑行 7.偿付行 8.议付行

9.索偿行 10、审证 11.审单 12.可撤销信用证 13.不可撤销信用证 14、保兑信用证 15.不保兑信用证 16.即期付款信用证 17.承兑信用证 18.延期付款信用证 19.议付信用证 20.自由议付信用证 21.限制议付信用证 22.远期付款信用证 23.循环信用证 24.积累循环信用证 25.非积累循环信用证 26.红条款信用证 27.可转让信用证 28.款项让渡 29.背对背信用证 30.对开信用证 31.预支信用证 32.绿条款信用证 33.电开信用证 34.信开信用证 35.备用信用证 36.37.信用证修改书 38.SWIFT开立信用证 39.严格相符 40.41.单单一致 42.实质相符 43.非单据条件45.横审 46.电提 47.表提 48.49.寄单 50.索偿 51.偿付 52.53.索偿行 54.偿付授权书 55.偿付承诺 56.B/P57.打包放款 58.出口押汇 59.进口押汇

二、写出下列缩写的英文全称及中文意思

1.UCP 2.L/C 3.B/P 4.T/R 5.N/N 6.AB 7.H/O 8.A/C 9.URR

三、将下列的英文译成中文

1.documentary credit

2.credit available by payment at sight 3.issuing bank

4.credit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5.triangular contractual arrangement 6.beneficiary

7.credit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8.redit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9.onfirming bank 10.pplicant 11.soft cause

12.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13.advising bank

14.reimbursing bank 15.claiming bank 16.remitting bank 17.nominated bank

18.primary liability for payment 19.accepting bank 20.letter of credit

21.irrevocable credit 22.revocable credit 23.undertaking clause 24.confirmed credit 25.sight payment credit 26.unconfirmed credit

27.deferred payment credit 28.acceptance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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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电通知 单证一致 纵审

假远期信用证 偿付行 通知书 44.29.negotiation credit

30.uncommodation draft 31.freely negotiable credit 32.sight credit

33.usance credit 34.documentary remittance 35.stand-by credit

36.usance credit payment at sight 37.transferable credit

38.assigment of proceeds 39.reciprocal credit

40.subsidiary credit 41.back-to-back credit 42.anticipatory credit

43.clean payment credit

44.partial payment in advance credit 45.red clause credit 46.green clause credit 47.revolving credit

48.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49.teletransmission credit

50.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 51.check memo

52.letter of indemnity 53.injunction order

54.letter of guarantee for the release of goods 55.schedule of negotiation

四、是非判断

1.信用证的开立说明了开证行接受了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因此,可以说,信用证体现了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跟单信用证业务中使用的是受益人出具的商业汇票,因此,可以判断说,跟单信用证的结算基础是商业信用。

3.银行开立信用证是以自己的信用为申请人向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越是资信良好的银行,其开立的信用证就越容易被受益人接受。 4.信用证业务中,如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装货,只要出口方银行能为受益人出具担保书,受益人按期收回货款就不成问题。 5.信用证业务中,如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装货,即使出口方银行能为受益人出具担保书,受益人能否按期收回货款仍然不能肯定。 6.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而向受益人开立的,若受益人提交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开证行应征得申请人的同意,才能向收益人付款。 7.跟单信用证结算业务有开证行的信用为基础,因为凡有信用证在手,则出口收汇就不成问题。

8.通知行要想了解信用证的条款是否完整,就应将信用证与凭以开立的贸易合同进行全面的核对。

9.通知行如选择通知信用证,就必须合理谨慎地验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10.保兑行只是接受开证行的请求,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因此,其付款责任只是在开证行未能如约履行付款责任时,才予以承担。

11.信用证通常都应有最迟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的规定。在信用证未规定最迟装船期的情况下,信用证的有效期就被同时认为是最迟装船期。

12.顾名思义,信用证的通知行就是将信用证转递给受益人,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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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托收和信用证都是使用出口商开立的汇票,通过银行向进口商要求付款,因此,这 两种方式的结算基础是相同的。

14.只要受益人是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开证行就必须向受益人付款。 15.银行和受益人在审查信用证时的注意点是一样的。

16.信用证业务中存在多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但是,银行在审证、审单中,不负有审核如交易双方的买卖合同、班轮提单背面的运输条款和保险单背面的保险条款等契约的责任。

17.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无条件的付款承诺。

18.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提交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就必须向受益人付款。

19.未注明最迟装船期的信用证,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最迟装船期。 20.未注明有效期的信用证,以最迟装船期为有效期。 21.未注明有效期的信用证无效

22.受益人对信用证的修改的接受或拒绝的表示,可以在向银行交单时做出;若提交的单据与原信用证相符,而不符合信用证修改书规定,则表明受益人拒绝信用证修改书。 23.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必须与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合同内容一致。 24.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必须有一个最迟交单期的规定,即要求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的若干天内向银行交单。假如信用证上没有这一项规定,则银行可按21天掌握。

25.在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内容不同时,受益人考虑到买卖合同签订在前,故应按买卖合同办理,才能保证得到货款的支付。

26.信用证结算方式可以使进口商避免出口商提交伪劣商品。

27.信用证业务中偿付行只有在亲自审核单据,确认单证一致,才能向议付行付款。 28.开证行在对其开立的信用证的受益人付款后,发现单据与信用证存在不符点,可以向受益人追索。

29.信用证修改书只有在得到受益人接受后才能生效。 30.受益人应审核信用证与贸易合同一致后,才能发货。

31.信用证的开证行要拒付自己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就必须在收到单据后的七个营业日内表示拒付;否则,拒付无效。 32.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立就不可撤销。

33.信用证不应要求受益人签发以开证申请人为受票人的汇票。 34.顾名思义,跟单信用证就是使用跟单汇票办理结算的信用证。

35.虽然注明“不可撤销”字样,但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仍应被看作可撤销信用证。 36.我某企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按信用证方式结算。但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已近,而外商仍未开来信用证,为了重合同,守信用,我方企业仍应按时出运货物。 37.银行只能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

38.为了确保开证申请人的利益,信用证的有效到期地点应在申请人所在地。

39.为了使开证行能有效地控制受益人交单时间,信用证应规定信用证的有效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地。

40.对开信用证的两证金额必然相等。

41.凡没有注明“不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即为可转让信用证。 42.只有开证行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才是可转让信用证。 43.背对背信用证的两证金额必然有明显的差距。

44.在承兑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满足“相符交单”的要求,开证行就要承兑受益人提交的成套汇票。

45.未注明“不保兑”字样的信用证就是保兑信用证。 46.凡注明“保兑”字样的信用证,就是保兑信用证。

47.只有经开证行之外的其他银行在信用证上加注“保兑”字样,并明确落款的信用证才是保兑信用证。

48.可转让信用证经转让后,由于真正的出口业务已由第二受益人所承担,因此,第一受益人在转让信用证后,就解除了对该信用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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