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2019年《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形考作业试题与答案 下载本文

到劳动报酬。《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也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强虽然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但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保险公司应按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强工资。 (2)某保险公司应补发强2月至6月欠发的工资,并纠正该保险公司与职工的霸王合同条款。 案例回顾

2013年2月,胡某刚好满15岁,中学毕业后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一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厂长屡次不满意胡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胡某的工作。一年后胡某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于2014年3月与一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开始胡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一个月后于4月被调到流水线车间。但是胡某的业绩仍旧不如同车间的其他工人,老板无奈只能将其工资从2500元/月降到2200元/月。2014年6月,胡某出差在外,因一起车祸致使其右腿骨折,回厂后,8月份被调到厂长办公室任秘书。12月份,因胡某家人多次请求,胡某正式辞去工作,回家养伤。 请问:

1.这个案件能适用劳动法吗?

2.案情介绍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各自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 案例解析

1.关于适用劳动法的问题,本案分两个阶段来分析。第一阶段为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之前。这个阶段胡某尚未满16周岁,不具备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所以,他不是适格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因此,不适用劳动法。第二阶段为2014年4月以后,胡某已经年满16周岁,已是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了,可以适用劳动法了。

2.本案中哪些是劳动法律事实以及事实各自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

(1)胡某于2013年同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胡某当时只有15周岁,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其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因为胡某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在此期间调动工作、辞去工作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3)胡某2014年3月与摩托车厂签订劳动合同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此时,胡某已经满16周岁。

(4)2014年4月胡某被调到流水线车间,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5)摩托车厂老板降低胡某的工资行为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6)2014年6月胡某车祸后回厂被调离原来的岗位,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7)2014年12月胡某与摩托厂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二章 劳动就业

一、单项选择题

问: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

答: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问:关于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答: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兼具营利性与公益性的特征

问:下列各选项中正确的是()

答: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问: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健康歧视,除了残疾歧视,还包括()

. . .

答: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实行() 答:年度审验

问:从教育目的的角度来看,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比,其特点是() 答:基础性 二、多项选择题

问: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就业特征的有()

答: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问:下列对劳动法上劳动就业的理解,正确的有()

答: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

问:下列属于政府保障劳动就业应履行的职责有()

答:保障男女劳动者就业的平等权利,保障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权利 问: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就业的方针有() 答: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

问: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就业援助制度的主要容包括()

答: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服务,特别扶助残疾人就业,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的就业援助

问:与《劳动法》相比,下列各选项中属于我国《就业促进法》新增的就业歧视类型的有() 答:健康歧视,户籍歧视

问:下列关于就业歧视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答:用人单位录用女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工结婚、生育的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嫌疑前,不能从事特定工作,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问:下列选项中关于职业中介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答: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设立职业中介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实行年度审验 问:设立职业中介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答: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职业中介禁止的行为有()

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问:公共就业服务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答: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问:下列有关公共就业服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答:可以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

. . .

务,应当规管理,严格控制服务收费,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问:公共就业服务包括()

答: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 问:通过与普通教育的比较,可以看出职业教育的特征有() 答:针对性,系统性,专业性,实践性 问:我国目前职业培训的种类主要有()

答:学校教育和培训,职业培训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徒培训

问:根据法律规定,职业培训的设立,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有()

答:有组织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经费

问: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进行的职业资格评价方式有() 答: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 三、案例分析题

问:2009年7月,20岁的某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某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且五年后自己年龄也不算大,一般不耽误结婚。于是某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12年5月,某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某结婚,因某单位正在分配住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得大一点儿,某怀了孕。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某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某违约,宾馆通知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某的劳动合同,某应在本月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请用《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分析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妇女权益保护法》与《就业促进法》也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特别保护作了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容;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容。上述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规,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即使女职工同意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因此本案中,宾馆的行为不合法。

问:董某1997年10月出生,2011年3月因故辍学。经某职业介绍所的介绍,董某于2011年7月到某市某开的一家餐馆工作,当时双方说好是招用临时工,故某与董某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4月,董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致使董某肢体残缺。董某的家人要求餐馆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被某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董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某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董某的医药费? (2)为董某介绍工作的某职业介绍所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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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董某在进入某的餐馆工作时年龄尚不到16周岁,我国《劳动法》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禁止除特定单位以外的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童工,某雇佣董某属于招收童工,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2)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职业中介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某职业介绍所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回顾

2012年7月,20岁的某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某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且五年后自己年龄也不算大,一般不耽误结婚。于是某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14年5月,某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某结婚。宾馆知悉后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某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某违约,宾馆通知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某的劳动合同,某应在本月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问:

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解析

答: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妇女权益保护法》与《就业促进法》也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特别保护作了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容;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容。上述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规,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即使女职工同意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因此本案中,宾馆的行为不合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

一、单项选择题

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答:劳动合同

问: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答:劳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问:我国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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