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流程进行检查,出院结帐时凭科室正(副)主任签字并加盖药理基地专用章的《药物临床试验检查凭证(住院)》和财务冲负单进行减免冲帐,以确保受试者免费进行相关检查检验。

第十六条 试验过程中受试者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除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外,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和基地,由基地按规定上报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研究负责单位、申办者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试验实施期间,试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掌握临床试验进度和进展情况(包括联系协作单位),及时审查试验记录,指导解决试验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并自觉接受申办者监查。

第十八条 试验结束后,试验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审查病例报告表和原始记录,核对无误后将病例报告表的一联交申办者或统计人员进行数据录入。

第十九条 收到试验统计分析结果后,试验项目负责人应按规范要求撰写试验总结报告,并向基地办公室提交所有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第二十条 总结报告经基地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基地主任终审签字并加盖药理基地专用章,然后分别交申办者、试验专业科室和基地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若临床试验因各种原因中止,应及时报告药理

基地办公室并取得同意,必要时同时报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并按中止临床试验项目的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签订试验项目实施合同时,合同中必须明确申办者提供的临床研究经费。

第二十三条 申办者提供的临床研究经费根据合同中协议的方式汇入医院指定帐户,实行专帐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临床研究经费的15%提留作为医院管理费,10%提留作为基地管理运行费用,5%作为基地工作人员劳务费,70%作为科室试验观察费(含相关检查费、受试者补偿费及工作人员劳务费)。

第二十五条 医院管理费及基地管理运行费用由院财务分别建本,实行专款专用。其中基地管理运行费由基地负责管理,凡有关药理基地建设、试验管理或协调费用经医教部领导审批同意后均可从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基地工作人员劳务费和科室试验观察费在经费到帐后由基地统一申请,并按医院经费审批程序和权限,经医教部、院领导审批后通过院财务以现金方式提取。科室试验观察费根据项目合同签订时与相关科室协商确定的分配比例,由基地直接发放给相关科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药物临床试验专业负责人应不定期检查本专业药物试验进度和质量,审查试验记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申办方派出的监查员根据试验需要不定期到试验科室进行监查,各相关科室应积极协助配合,并按监查员意见及时改进。

第二十九条 基地办公室派出内部监查员对各专业科室在研和已完成项目试验质量进行定期监查,并将检查结果定期统计汇总后上报医教部医疗科。

第三十条 医教部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基地及各专业科室试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不定期对临床试验项目中的伦理问题进行巡查。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接受药物临床试验任务,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医院将追缴责任科室违规所得,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按违规所得处以3倍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伪造病历、检查检验报告或病例报告表等试

验记录的行为,发现一项/次给予警告,并扣除责任科室质控分10分、扣发科室试验观察费的10%;发现两项/次暂停所在科室接受临床试验资格一年,并扣除质控分20分、扣发科室项目试验观察费的50%;情节严重或导致严重后果者加倍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临床试验标准操作规程的一般不合格项,发现一项/次扣除责任科室质控分2分。

第三十五条 试验期间私自收取受试者药品费、检查费或销售试验药品,一经发现扣除责任科室质控分10分,没收违规所得并处以3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研究人员滥用免费检查检验,向非受试者提供免费检查检验,发现一次扣除责任科室质控分10分,并处以违规检查项目金额3倍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医药新产品(包括新仪器、器械、材料等)、已获准上市新药再评价、保健品等的临床研究,原则上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药物临床试验各环节的具体操作技术要求按基地办公室核发的标准操作规程(SOP)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下发前即已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