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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收款人

收款人又称收款人或汇票抬头。 汇票抬头有以下几种写法:

(1) 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 )。此种汇票只限于付给指定的收款人,不能背书转让,所以流通性差,在实务中的使用并不是很广泛。其写法有:

·pay to Mary only仅付Mary

·Pay to Mary not transferable 付给Mary,不准转让

(2)指示性抬头(Indicative Order),又称记名抬头。此种汇票可以由收款人本人收款,也可以由收款人通过背书的形式将汇票转让给他人,由受比人收款。由于这种汇票既可以流通转让,在使用中又安全、可靠,所以是使用最广泛的汇票拾头。其写法有:

·Pay to the order of… ·Pay to…or order

·pay to…company 根据英国《票据法》,此种写法可看做 “pay to…company or order”。 (3)执票来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又称无记名式。此种汇票在使用中无论谁持有汇票,都有权要求付款人付款;此种汇票无须背书,直接通过交付即可转让,但也存在着因汇票丢失而被冒领的危险,所以在实际中的使用并不频繁,其写法有:

·pay bearer

·Pay to...company or bearer 6. 出票日期

大陆法系认为出票日期是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项目,而英美法系认为出票日期不是汇票的绝对必要项目,汇票如没有写明日期,任何持票人均可以估计日期填写。

出票日期的作用在于以下三方面:

(1)决定汇票的到期日。对于出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来说,其到期日的计算是以出票日为基础计算的。

(2)决定汇票的有效期。如《日内瓦统一法》第23条、第34条分别规定:见票后固定日期付款的汇票或即期汇票,提示要求承兑或提示要求付款的有效朔是从出票后计算。以一年为限。

(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若出票时,出票人已宣告破产或清理,丧失行为能力,则汇票不能成立。

7. 出票人签字

汇票上必须有签名,否则无效。但如果签字是伪造的,或未经授权人签字,也视为无效。出票人签字后,即承担汇票的责任,即谁签字谁负责,不签字就不负责。目前,各国的票据法都规定汇票一定由出票人签字。根据中国习惯,盖章也可以,但按国际惯例,以手签为好。

出票人如果代理他的委托人签字,应在签字前加文字说明。例如:

.For the…Company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Company .Per pro.

(二) 相对必要记载项目

相对必要记载项目是指这些项目虽然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内汇票的法律效力。这些项目是出票地点、付款地点和付款期限。

1. 出票地点

出票地点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的地点。该项目对国际汇票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关系到汇票的法律适用,即票据是否成立是以出票地的法律来衡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上若记载出票地,应当清楚明确。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日内瓦统一法》规定,出票地是绝对必要记载项目。英国《票据法》规定,出票地不是绝对必要记载项目。

2. 付款地点

付款地点是付款人姓名旁边的地点,是持票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的地点,也是票据遭拒付时做成拒绝证书的地点。

我国《票据法》规定,如果汇票上无付款地点,应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点。

3. 付款期限

付款期限是指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汇票的付款期限大致可分为两类:即期和远期。 (1)付款期限

1)即期。即期也叫见票即付(At Sight),是收款人提示汇票当天即为到期日,付款人应当日付款。即期汇票无需承兑。汇票上没注明到期日的,可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例如:

.On demand pay to the order of… .At sight pay… .On presentation…

2) 远期。远期汇票分为三种:

①见票日后定期付款(At××Days/××Months After Sight)。例如: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此种汇票须由待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便从承兑日起算,确定付款到期日。 ②出票日后定期付款(At××Days/××Months After Date)。例如: .At 60 day after date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pay to… 此种汇票也需承兑,以明确承兑入的付款责任。 ③定日付款(Fixed Date)。例如: .On 5th Nov., 2007,fixed pay to… 此种汇票仍需提示承兑。

(2)到期日的算法。

1)见票/出票日后若干天付款,其到期日的算法是:算头不算尾,若干天后最后一天是到期日,如遇假日顺延。例如:

.At 90 days after sight…见票日即为承兑日

如为3月5日见票,3月6日起算 一31日=26天 3月5日是头,不算 4月1日 一30日=30天 5月1日 一31日=31天 87天

6月1日 一3日=3天 6月3日是尾,要算 90天

此汇票的到期日是6月3日。如果6贝3日适逢假日,则到期日顺延至6月4日。 2)见票/出票后若干月付款,其到期日的算法是:应为付款之月相应日期,如无相应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例如:

.At 1 Month after l5th,Jan.到期日为2月15日 .At l month after 31st,Jan.到期日为2月28日 (三)汇票的任意记载项目

(1)正本汇票写明First of Exchange或Original,副本汇票写明Second of Exchange或Duplicate。正副本汇票分别写明。“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pay this first bill of exchange”或者 “second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being unpaid”)。

(2)预备付款人。相当于汇票的第二付款人。如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即作为参加承兑人或参加付款入。

(3)其他记载项目还有禁止转让、免除做成拒绝证书和拒付通知、禁止转让、免于追索、汇票编号等。

三、汇票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它们都是因汇票设立产生的。另外,汇票在进入流通领域后,还可能产生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等其他当事人。

(一) 出票人(Drawer)。出票人是开出并交付汇票的人。从法律上看,汇票一经签发,出票人就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直到汇票完成它的任务。如果出票人因汇票遭到拒付而被迫索时,应对待票人承担偿还票款的责任。

(二) 受票人(Drawee)。受票人是按汇票上记载接受别人的汇票且要对汇票付款的人,他是接受付款命令的入(Addressee),在实际支付了款项后也称为付款人(Payer)。受票人可承兑,也可拒付,不是必然的债务人,也不必然承担付款责任。

(三)收款人(Payee)。收款人是收取票款之人,即汇票的受益人,也是第一持票人,是汇票的主债权人,可向付款人或出票人索取款项。由于汇票是一项债权凭证,他也可将汇

票背书转让给他人。

(四) 背书人(Endorser)。背书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将汇票交付给另一人,表明将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的人。一切合法持有票据的人均可以成为背书人,并可以连续地进行背书转让。背书人就成为其被背书人和随后的汇票权利被转让者的前手,而被背书人就是背书人和其他更早的汇票权利转让者的后手。经过背书,收款人或持票人变成背书人,从债权人变成债务人。

(五) 被背书人(Endorsee)。被背书人即接受背书的人,他是汇票的债权人。最后的被背书人是持票人(Holder),他拥有向付款人和前手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要求付款的权利。

(六) 承兑人(Acceptor)。受票人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命令并在汇票正面签字,就成为承兑人。票据经承兑,出票人退居从债务人的地位,而由承兑人成为主债务人。承兑人必须保证付款,而不能以出票人不存在、出票人的签字伪造或出票人没有签发票据的能力或授权等借口拒付。

(七) 保证人(Guarantor)。保证人是—个第三者,是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保证行为的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担相同责任。

(八) 持票人(Holder)。持票人指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来人,是目前正在持有汇票的人。他是票据权利的主体,享有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票据转让权。

付过对价持栗人(Holder for Value)。所谓对价是指一方所得收益相当于对方向等收益的交换,付过对价持票人是指在取得汇票时付出一定代价的人。不论持票人自已是否付了对价,只要其前手付过对价,他就是付过对价持票人。

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正当持票人是指经过转让而持有汇票的人。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持栗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

(1)持有的汇票票面完整正常,前手背书真实,且未过期; (2)持票人对于持有的汇票是否曾被退票不知情; (3)持票人善意地付过对价而取得汇票;

(4)接受转让时,未发现前手对汇票的权利有任何的缺陷。

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且不受汇票当事人之间债务纠葛的影响,能够获得十足的票据金额。

四、汇票的行为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上一定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更确切的讲,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以承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类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部是以“出票”所开立的票据为基础的,因此称为附属票据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了上述狭义票据行为外,还包括票据处理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付款、参加付款、迫索等行为。

为了使票据各当事人的仪利和义务关系明了、确定,票据的形式和内容是要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