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苏府征[2013]4号) 下载本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苏府征[2013]4号)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苏府征[2013]4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29 【实施日期】2013.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苏府征〔2013〕4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工程13号地块(一期)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长兴村:1至21、6-1、10-1、23、24、26至29号;笠帽浜:1至15号、2-1号;苏州晶体元件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驾驶员培训队、苏州市驾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1。 1 / 4

四、房屋征收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

附件:1.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工程13号地块(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9日

附件1

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工程13号地块(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长兴村:1至21、6-1、10-1、23、24、26至29号;笠帽浜:1至15号、2-1号;苏州晶体元件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驾驶员培训队、苏州市驾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约47户,约25349.84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住宅约45户,非住宅2户。 二、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2 / 4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住宅

户,可以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定销商品房。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为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 / 4

(四)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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