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司的类型 下载本文

第二章 公司的类型

【导语】

现实中的公司分类形形色色,在公司法上对公司进行的分类研究和规范,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分析和理解公司的法律类型,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公司法的各种基本原理,完整地把握各种公司的特点和不同的法律地位与法律关系,准确地实施公司法对不同公司设定的不同规范和行为规则。

本章的学习,应重点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点、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不同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定类型及各自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公司的分类

公司从无到有发展到现代,其类型多种多样。依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公司作不同的分类。公司的分类有法律上的分类,也有理论、学理上的分类。同时在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分类。

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 这是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一)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是无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它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具

有以下几个特征:

1. 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 2.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 公司组织稳定。

4. 股东关系具有合伙性,公司具有法人地位。 (二)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亦称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 或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四)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大陆法国家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在英美法国家,一般视其为有限合伙,以有限合伙法来进行规范。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两合公司,即股份两合公司,它是两合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普通的两合公司兼有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特点,而股份两合公司则兼有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当代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使得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东的投资风险更加突出,采用这三种公司形式的国家已经不多,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公司形态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分类是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法国、联邦德国、瑞士、日本等的公司法对公司所作的分类,我国《公司法》及其理论体系也是以此分类制定和建立的。

二、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这是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一)封闭式公司

封闭式公司(Private Company或Closed Company),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

(二)开放式公司

开放式公司(Public Company),又称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

此种分类为英法国家公司法所采用,从其具体内容看,封闭式公司类似于大陆法国家中的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而开放式公司则类似于大陆法国家中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这是按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一)人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据的主要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因为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无限公司就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二)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 ,是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靠的不是股东个人的信用情况如何,而是公司本身资本和资产是否雄厚。由于此种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

任,因此,公司股东间以出资相结合,无须相互了解,公司具有公众化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则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

(三)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指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的公司,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两合”,其意即指“人合”与“资合”。两合的原因在于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两种股东组成。前述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即为人合兼资合公司。

此种分类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理论上所作的一种分类,是一种学理分类,尽管不是一种法定分类,其意义仍然很重要,因为它揭示了公司法的立法意旨,公司法具体规定中对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所作的不同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这两种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

四、国营公司、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 这是根据公司资本的构成进行的分类。 (一)国营公司

国营公司,即西方国家的国有化企业,这种企业虽然名称是“公司”,但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不受公司法调整。其特点是全部资本由国家投资,国家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国家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同时其资本也不分为股份。因而它被视为国家“独资”经营的公司。

(二)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

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二者都属于公司法上的公司,公营公司是指政府资本超过公司总资本额50%以上的公司;民营公司是指私人资本超过公司总资本额50%以上的公司。

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的划分,在我国尚无法律的规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改革,许多国有企业将成为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共同投资的企业,而对于国有资本控股或私人资本控股的公司,国家将会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方式和采取不同的政策,因此,公营公司和民营公司的划分将会具有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