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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众合专项教程李建伟民法讲义

也不得免责的无过错责任,采用这种归责原则的只有第79-80条。

【相对无过错责任】第78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绝对无过错责任】 第79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绝对无过错责任】 第80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关于公平补偿规则及其适用 (1)我国现行法规定 基本规定有二: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具体适用的情形规定有二: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第155条: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堆放人能够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

《民法通则意见》第156条:自然原因引起的险情下紧急避险致人损害,避险行为并无不当的。

(2)含义

公平补偿规则并不是侵权法的一个归责原则,而是独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两原则不足以公平调整某些利益关系时的补充性法律规则。所以在性质上,此时的责任性质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3)适用对象

作为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补充性规定,适用于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也就是说其适用的前提是:

——不适用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双方皆无过错

【例1】下列选项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之债?(00-2-49,多选)

A甲发现乙一个人忙脱粒,主动帮助。因谷子飞进甲眼睛受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B甲见乙拉车上坡非常吃力,主动在车后帮甲推车。乙因受力肩上的皮带松动,致车后滑撞伤甲,花去医药费5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C某天傍晚,大雾迷漫,某村青年甲、乙在张大妈家的柴禾旁谈恋爱,张大妈出来抱柴禾,青年甲、乙急忙跑走,张大妈以为遇上了鬼,惊吓成病,花去医院费1000元。张大妈请求甲、乙支付1000元

D甲将乙丢失的羊牵回家中,乙向甲索要,甲要求乙支付草料费200元 【例2】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03-3-48,多选)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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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02-3-7,单选)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结论:是公平补偿规则的适用两个前提: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场合;双方均无过错。两个前提缺一不可。 (三)免责事由

1. 过失相抵(受害人的过错)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受害人也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依一定的标准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 过失相抵】《侵权责任法》第26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效力:

加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减轻或免除(第26条的“减轻”应作扩张解释、广义理解)相应的民事责任;

适用范围:

(1)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

在此场合下,过失相抵均可以适用,此时的过错包括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越大,侵权人责任被减轻的幅度越大。

(2)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

在无过错责任领域,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仅限于受害人有“故意与重大过失”的情形方可适用过失相抵,且只能将受害人的重大过失作为减轻责任而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如受害人具有一般过失,则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更勿论免除责任的理由。结合《侵权责任法》第78条(废止《民法通则》第127条),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下的适用情形,举例说明:

(1)由于受害人的故意而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免除责任; (2)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减轻责任; (3)由于受害人的一般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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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通则》第127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 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99-2-3,单选)

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 B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 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2. 受害人的故意 【 受害人的故意】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受害人具有故意,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按照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基本含义是: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适用的后果就是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适用于过错责任的场合,也适用于采用相对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场合,但可能不适用于个别采用绝对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的场合,如79-80条规定。

具体而言,在分则规定的下述无过错责任情形适用:

第70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71条: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72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前者的责任。

第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78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3. 第三人的原因

【第三人的原因】第28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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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的原因,是指原告、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告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而无论第三人是否具有过错。其特征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 免责效力:

具体到分则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第28条关于第三人的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一般规定,属于一般条款,但在一些分则的特别规定里,第三人的原因并不作为免责事由,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导致加害人完全免责(典型如第86条第2款)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86条第2款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除第86条第2款之外,还有:第4章特殊主体侵权;第6章机动车损害;第9章高度危险作业;86条第1款之外的第11章。

(2) 在加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典型有3个条文)

也即受害人可以选择加害人或者第三人中的一人承担责任,加害人承担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这实际上是在加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一个不真正连带之债。包括:

第七章 医疗损害赔偿第59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考 吧天空

(3) 加害人不能免责(典型有2个条文)

还有的规定第三人并不直接面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只有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这样一来,第三人的原因并不作为免责事由。包括:

第五章产品责任第4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86条第1款:物件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第三人(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的,再向第三人追偿。

4.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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