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按一审判决书(第2号案)

案无关,更不能否定加多宝公司的主张;同时证明广药集团提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享有权利。

对证据1即第626155号?王老吉?商标注册证及转让、续展证明的关联性和证明事项不认可:1.本案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而非商标权纠纷,该证据及其证明事项与本案无关;2.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是两种相互独立的不同权利,商标权人不等同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人,商标权不能扩大保护至该商品的包装装潢;3.该证据否定了广药集团提交的证据12的效力,第626155号商标的核准时间为1993年1月20日,而证据 12中王老吉商标被评为著名商标的时间却为1992年,早于第626155号商标的核准时间,因此证据12奖项并非颁予涉案的商品类别,故;证据12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证据2、 3即第3980709、 9095940号?王老吉?商标注册证的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事项均不认可:1.本案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而非商标权纠纷,该证据及其证明事项与本案无关;2.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3月7日或 2012年2月7日始,早在该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色罐装凉茶及其特有包装装潢已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该商标与涉案标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没有关联性;3,该商标也并非广药集团授权鸿道集团使用的商标,不能支持广药集团的主张。

对证据4即不同历史时期的王老吉商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事项均不认可:1.该证据的证据来源、形成时间、权利主体、是否实际使用、使用地区及使用的具体情况、是否构成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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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无法证明,也无其他证据佐证;2.本案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非商标权纠纷,该证据及其证明事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3.该材料中未见任何与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之处;4.绝大部分材料中?王老吉?是作为字号或商品名称在使用,含有?王老吉?三个字的注册商标为圆形,与涉案商标区别明显,显然不是本案所涉及的商标;5.该部分材料未显示与广药集团有关,不能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6.该材料中反映的都是王老吉药品及药品类别的商标,并非涉案商品类别。

对证据5即广东省食品新产品申请审批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事项不认可:1.复印件中页码未能连续显示,未签署意见公章和时间,未见?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中提及的附图,未见?附有关资料?中提及的附件,不能确定该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 2.证明事项与该材料不符,1991年10月仅为其申请时间,尚未获得批准,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批时间为1992年3月24日; 3.不能证明与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关联性;4.该证据名称为?食品新产品?审批表,恰恰说明证据7中涉及的?王老吉茶? 与该证据中的?王老吉清凉茶?是不同产品,前者为药品,后者为饮料产品,证明证据7与本案无关联性;5.该证据否定了广药集团提交的证据12的效力,证据12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证据6即?王老吉?清凉茶宣传、广告计划、宣传推广协议书及广州羊城药厂大事记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事项均不认可:1.未出示原件,材料来源未知,署名人员身份未知,无公章,多为手写记录,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能认可;2.该材料未表明与涉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有何关联性;3.该材料未能证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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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计划及协议已实际进行,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所述情况实际进行;5.该材料中提及的?王老吉清凉茶?不是也不可能是广药集团主张权利的商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对证据7即《粤港信息日报》刊登的《严正声明》的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事项均不认可:1.该材料为拼接复印,报刊名称和日期版面与正文排版方式不一致;2.该材料显示的产品非涉案产品,也不是广药集团主张权利的产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3.此为广州羊城药厂单方声明,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4.该证据与证据8矛盾,证据8显示该产品获得审批的时间为1992年3月24日,怎可能此前便出现仿冒;5.广州羊城药厂分别以商标权人、外观设计权人和产品生产者的身份主张商标权、外观设计权和产品装潢权益三种相互独立的权利,从而证明对涉案知名商品,商标权人(广药集团)、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陈鸿道)、产品生产者(加多宝公司)可分别主张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包装装潢权益,不能以其中一种权利覆盖其他两种独立的权利。

对证据8即?王老吉?凉茶早期产品图片,1.无原件,对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2、材料所示商品及其包装装潢与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没有关联性;3.其证明事项中所谓?王老吉凉茶饮料?也与涉案知名商品无关,且与证据内容不符,证明事项不能成立。

对证据9即?王老吉?商标在1995年之前所获得的荣誉的关联性和证明事项不认可:1.本案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而非商标权纠纷,该证据及证明事项与本案无关;2.所有证书都没有标明商标核定的商品类别,与证据7相结合,可以判断这些荣誉均是颁发于药品类别而非涉案的32类;3.证据所显示的著名商标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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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案涉及的商品类别,与本案无关;4.针对产品而非商标,与证据名称及证明事项不符;且其涉及的产品为羊城药业生产经销的王老吉牌清凉茶利乐包装产品,与涉案商品没有关联性。

对证据10即?王老吉?商标在1995年之后所获得的荣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事项均不认可:1.本案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而非商标权纠纷,该证据及证明事项均与本案无关;而其中涉及的王老吉商标在1995年之后的知名度,甚至在2009 年获得驰名商标,恰恰说明该商标的发展得益于加多宝公司在1995 年签订合同后对涉案知名商品的大量生产和广泛宣传;2.其证明事项中提及的产品均是指由王老吉药业生产的绿盒纸包装凉茶产品,与涉案商品无关,不能成为广药集团主张权利的依据。

对证据11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 )穗中法知民初字第 2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其复议决定书的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事项均不认可:1.该两份裁决书与本案属不同的诉讼,且其裁决内容不是对实体问题的终局认定,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和证明力;2,该案应当以本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3.上述裁定禁止的只是?改名?的宣传用语,认为在双方针对特有包装装潢的争议尚未出现审理结果的情况下,加多宝公司使用?改名?一词不当;4. 该证据及证明事项不能成为广药集团主张权利的依据;5.这份证据恰证明如不禁止大健康公司使用涉案包装装潢,则势必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对于第二部分证明?王老吉?凉茶红罐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证据,该部分证据不能成为广药集团据以主张权利的依据,反而证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产品包装装潢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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