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苏力《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的制度原则。

[48]参见苏力:“关于对抗制的一些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思考”,《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1部分,以及“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思考”,前注8,第4部分。

[49]参见,David Kairys,\Reasoning\The Politics of Law: A Progressive Critique, Randam House, 1982;波斯纳:《法理学问题》,同前注20,第4章。Kairys的观点与波斯纳的观点有所不同,前者趋于认为法律推理仅仅是判断,波斯纳认为判断不能完全替代推理;我更倾向于波斯纳的观点。

[50]科斯在分析一些侵权案就曾得出过这样的结论,见“社会成本问题”,同前注14,页152-157。

[51]关于民事侵权上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问题的讨论,可参看,波斯纳:《法理学问题》,同前注20,页489-490;Posner, 同前注20,页175-179, 560-561; Guido Calabresi, The Cost of Accidents: A Legal and Economic Analysi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0, pp.26-29, 68-75; 关于侵权的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规则的历史演变以及其社会条件,请看,Richard A. Posner, The Economics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特别是页199-203。这些研究中尽管提出了分析种种赞同严格责任的理由,但都还没有任何一个研究得出结论,提出类似于贾氏诉讼要求中所提到的那么严格的严格责任。这也是美国实践的基本格局。严格责任一般只限于高风险社会活动、消费品或汽车事故(汽车事故的严格责任也是在普遍保

险制基础上的严格责任)等,而并没有推广到一切侵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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