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信托法》(Uniform Trust Code)

格受益人,告知其信托的存在、委托人的身份、要求获得信托文件副本的权利以及(c)款规定的要求获得受托人报告的权利。

(4)应当提前通知合格受益人,告知其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的任何变动。 (c)受托人应当向被分配人或获准分配人支付信托收入或本金,至少每年和信托终止时向要求获得报告的其他合格或非合格受益人递交有关信托财产、债务、收入和支出的报告,包括受托人报酬的来源与数额,信托资产清单及其(在可行的情况下)相应市值。受托人职位出现空缺的,除非共同受托人在任,前任受托人必须向合格受益人送交该报告。个人代表(personal representative)、[接管人]或[监护人]可以代表死亡的或丧失资格的受托人向合格受益人递送该报告。 (d)受益人可以放弃获得受托人报告和本条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信息的权利。受益人可以撤回先前放弃的上述权利,要求受托人在未来提供上述报告及信息。 第814条 自由裁量权力;税收节约(tax savings)

(a)不论信托条款授予受托人自由裁量权广泛程度(包括适用诸如“绝对的”、“单独的”(sole)或“不受控制的”字眼),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条款和目的、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善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b)在服从(d)款的条件下,除非信托条款明确表示本条规定的规则不适用,否则: (1)信托授予受托人向受托人或者为了受托人的个人利益进行自由裁量性质的分配的权力的,非委托人但属于受益人和受托人的人,只能按照可确定的标准行使该权力。上述标准涉及受托人的个人健康、教育、抚养或接济,其意思由《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2041条(b)款第(1)项第(A)小项或第2514条(c)款第(1)项规定,以[本[法]生效日][或修订日]为准。以及

(2)受托人不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性质的分配权,以履行受托人对其他人承担的法定抚养义务。 (c)权力的行使受到(b)款限制或禁止的,不受限制或禁止的剩余受托人的大多数可以行使该权力。全体受托人的权力均受到上述限制或禁止的,法院可以指定一位特别受信人,授权其行使该权力。

(d)(b)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1)委托人的配偶(属于信托受托人)持有的权力,该权力已经允许扣除《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2056条(b)款第(5)项或第2523条(e)款规定(以[本[法]生效日][或修订日]为准)配偶扣除额(marital deduction)。

(2)可以随时由其委托人撤销或变更的信托;

(3)根据《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2503条(c)款规定(以[本[法]生效日][或修订日]为准),向信托所贡献的财产(contributions)可以作为年度扣除项目的信托。 第815条 受托人的一般权力 (a)未经法院授权,受托人可以行使: (1)信托条款赋予的权力;以及 (2)除信托条款限制外: (A)对信托财产持有的所有权力,这些权力与未婚的、胜任的所有人对个人所有的财产所持有的所有权力相同;

(B)为实现信托财产的适当投资、管理和分配所需的任何适当的其他权力;以及 (C)本[法]赋予的任何其他权力。 (b)一项权力的行使需服从本[章]规定的受信人职责。 第816条 受托人的具体权力

在不限制第815条授予的权力范围内,受托人可以:

(1)从委托人或任何其他人处接受(collect)信托财产,以及接受或拒绝对信托财产的增添(additions);

(2)以公开或私下出售的方式,采取现金支付或赊帐支付形式,收购或出售财产; (3)交换(exchange)、分割(partition)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 (4)在受监管的金融服务机构开设的账户中存放信托资金;

(5)进行有担保或无担保借款,以及不超过或超过信托存续期的期间内抵押(mortgage)或质押(pledge)信托财产;

(6)持有独资企业(proprietorship)、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信托(business trust)、公司或其他形式的事业(business)或企业(enterprise)权益的,使该事业或企业继续运作,并采取股东、成员或财产所有人可能采取的行动,包括合并、解散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企业组织形式或者增资。 (7)持有股票或其他证券的,行使绝对所有人的权利,包括以下权利:

(A)投票,或者给予附带替代权或不附带替代权的投票代理权,或者订立表决权信托协议(voting trust agreement),或使现有该协议继续有效;

(B)以代名人(nominee)的名义或者以不披露信托的存在的其他方式持有证券,以便产权(title)随证券交割而转移;

(C)支付赎回费用、评估费用和其他向证券收取的费用,以及出售或者行使股票认购权或转换权;以及

(D)在托管人或其他受监管的金融服务机构存放证券;

(8)持有房地产权益的,建造、例行或非例行维修、改造或修缮建筑物(buildings)或其他营造物(structures),返修(demolish improvements),推倒或新建墙壁或建筑物,细分或开发土地,把土地投入公共用途或者给予(grant)公共和私人有限使用权(easement),划分或腾空小块地(make or vacate plates),以及调整边界。

(9)为任何目的作为出租人或承租人订立租赁协议,包括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或其他安排,附带或不附带购买或更新选择权,期限不超过或超过信托存续期; (10)授予一项涉及销售、租赁或以其他形式处置信托财产的选择权,或者获得一项收购财产的选择权(包括行权期限超出信托存续期的选择权),以及行使所获得选择权; (11)为信托财产购买保险,以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害或损失,以及对受托人、受托人的代理人和受益人提供保险,以补偿信托管理造成的债务负担;

(12)放弃或者拒绝管理无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价值不足以支付其收集(collect)或继续管理费用的财产;

(13)在可能因违反环境法而承受债务的情况下:

(A)检查或调查受托人持有的或者被要求持有的财产,或者检查或调查由一个组织所有的或经营的此阿产(其中受托人持有或被要求持有该组织的一定权益),以确定环境法是否适用于上述财产;

(B)采取行动防止、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弥补任何事实上或潜在地违反环境法的行为,该环境法影响受托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财产,不论采取的行动发生在权利主张提出或政府强制措施实施之前或之后;

(C)拒绝接受加入信托的财产,或者放弃任何有关财产的权力,如果这些权力使或可能使受托人承担违反环境法的责任;

(D)协商解决(compromise)针对信托提出的权利主张,该权利主张可能声称信托违反了环境法;以及

(E)支付为遵守环境法而采取的任何检查、审核、减少或弥补性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14)对权利主张支付赔偿金或进行抗辩,结束由信托提出的或针对信托提出的权力主张,以及全部或部分免除属于信托的权利主张;

(15)支付税金、评估费用、受托人以及信托雇员和代理人的报酬,以及信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16)向联邦、州和地方当局申报纳税(exercise elections);

(17)在任何员工福利或退休计划、年金计划或人寿保险中选择支付模式,行使上述协议中的各项权利,包括行使费用和债务补偿权利,以及采取适当措施收取收益。 (18)用信托财产发放贷款,包括向受益人发放受托人认为在当时公平、合理的贷款,以及受托人有权扣押未来分配给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以偿付贷款;

(19)对他人向受益人提供的贷款,用信托财产提供抵押担保;

(20)指定一位在其他管辖区内处理处在该管辖区的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授予被指定的受托人指定人自己所有的全部权力和职责,要求被指定受托人提供担保(security),以及撤换被指定的受托人;

(21)向缺乏法律资格或者受托人合理地认为缺乏法律资格的受益人支付其应得金额,受托人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支付,或者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进行运用,或者通过以下方式:

(A)支付给受益人的[接管人],受益人没有[接管人]的,支付给受益人的[监护人]; (B)支付给[《统一向未成年人转让法》]规定的受益人的托管人(custodian),或者支付给[《统一托管信托法》]规定的受益人的托管受托人(custodial trustee),在上述情形下,分别设立托管关系(custodianship)或托管信托(custodial trust);

(C)受托人不知道[接管人]、[监护人]、托管人或者托管受托人的,支付给对受益人提供法定或者实际(physical)关照或监护的成年亲属或其他人,并代表受益人进行花费;或者 (D)在受益人有权撤回分配资金的条件下,作为与其他资金分开的独立基金以受益人的名义进行管理; (22)在分配信托财产、分割信托或终止信托时,采取对信托利益进行分割或不进行分割进行分配,采取成比例的份额或者不成比例的份额形式配置资产,为上述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估价,以及调整评估结果出现的差异;

(23)通过调解、仲裁或其他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有关信托的解释或其管理的争端; (24)为保护信托财产和履行受托人职责的受托人,在任何司法辖区内提起诉讼、权利主张或其他司法程序,或者进行辩护;

(25)签署和递交有利于受托人行使其权力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26)在信托终止时,行使适当的权力结束信托管理实务,并把信托财产分配给有权获得该财产的人。

第817条 信托终止时进行的分配 (a)信托终止或部分终止的,受托人可以向受益人送达一份分配建议书。受益人在分配建议书送达之日起30天内不通知受益人其反对意见的,而且分配建议书告知受益人其具有反对建议的权利和提出反对意见的期限的,受益人反对分配建议的权利终止。

(b)当终止或部分终止信托的事件发生时,受托人应当迅速把信托财产分配给有权获得该财产的人,但受托人有权保留合理的储备金以支付债务、费用和税金。

(c)受益人免除受托人因违反信托而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免责条款在下列范围内无效: (1)受益人免除受托人责任时,受到了受托人不当行为的引诱;或者

(2)受益人免除受托人责任时,受益人并不知道受益人的权利,以及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实质性事实。 1.1.9. 第九章 《统一审慎投资人法》

第1条 审慎投资人规则 (a)除(b)款规定外,投资和管理信托资产的受托人对信托受益人承担遵守本[法]规定的审慎投资人职责。

(b)审慎投资人规则作为一项缺省规则,信托条款可以对其扩展、限制、取消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其进行修改。在受托人合理依照信托条款行事的范围内,受托人不对受益人承担责任。 第2条 注意的标准;资产组合策略(portfolio strategy);风险和收益目标

(a)受托人应当像审慎投资人那样投资和管理信托资产,考虑到信托的目的、条款、分配要求和其他情况。为达到该标准,受托人应当给予合理的注意(care)、技能和谨慎(caution)。 (b)受托人有关单项资产的投资和管理决策不能单独进行评估,而必须在整个信托资产组合中,并作为整体投资策略的一部分进行评估。上述整体投资策略具有的风险和收益目标合理地符合信托的要求。

(c)在投资和管理信托资产时,受托人应当考虑情形包括下列与信托或其受益人有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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