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四)未按要求运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批量处理等分类相关系统的; (五)未按规定频率进行分类发起的。

第十二节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合作性存放同业、货币互存、债券融资、票据融资等同业融资业务的;

(三)未经总行授权,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增减外汇营运资金的; (五)违规拆出、拆入外汇资金的;

(六)流动性管理指标严重超标,流动性缺口持续扩大,又不及时采取降解风险措施,造成流动性风险集中爆发的。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利率管理规定或超越利率授权办理本外币贷款、票据业务、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及大额外币存款等总行有明确利率授权业务的;

(二)违反资金调拨业务审批程序调拨资金,形成较大风险的;

(三)在流动性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贻误时机,致使本来能够及时加以有效控制的流动性风险不断扩大和蔓延的。

第十三节 违反自营不良资产和委托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帮助、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息资料的;

(二)故意隐瞒影响资产处置价格的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应当整体处置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权限审批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处置不良资产的;

(四)擅自放弃债权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申请终结执行的; (五)擅自释放抵押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合同、产权证明、他项权利证书等重要档案资料、数据或凭证的;

(七)内外勾结,通过假招标、假拍卖等方式人为降低资产处置价格的; (八)截留、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第一百一十条 在尽职调查和估值定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调查报告中对债务关联人偿债能力、资产现状等问题进行误导性陈述,影响处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导致调查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授意或纵容中介机构人为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的; (四)泄露资产处置底价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尽职调查和估值定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明知存在影响资产处置价格的风险而未按规定进行提示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调查不实不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外部评估而无正当理由未评估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制定和申报处置方案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 伪造档案材料或证明材料,假冒签名或伪造、变造印鉴、印章的; (二) 方案制定中隐瞒重要处置法律文件或掩盖重要事实,影响处置决策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制定和申报处置方案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因工作不尽职,未认真分析选择资产处置手段,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明知受让方、受托人为利害关系人而未揭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明知处置方案和评估报告中存在足以影响处置决策的问题而不予揭示的;

(二)故意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 (三)按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违规进行审查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 未按规定对送交的处置项目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二)审查后未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执行处审会集体审议制度的;

(二)未达到规定人数而召开处审会的;

(三)虚假计票、相互串通,影响审议结果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处审会应记名投票而未实行记名投票的; (二)处审会后未按规定形成会议纪要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审批处审会审议未通过的处置项目的; (二)审批需经处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处置项目的; (三)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处置项目的;

(四)缺程序、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处置项目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执行处置方案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审批擅自降低处置方案规定的条件或处置价格的; (二)未落实限制性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以优于他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委托或转让不良资产,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擅自放弃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差额部分追索权的; (五)在抵债资产变现前,违反规定支付抵债金额高于全部债权本息的差额给债务人或担保人的。

第一百二十条 在执行处置方案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租赁资产管理不善,造成租金流失或资产丢失、毁损的;

(二)对债务关联人财产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导致债务关联人转移、隐匿财产,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日常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债权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丧失或担保人脱保的;

(二)擅自对客户实行挂账停息、减收或缓收利息的; (三)违反规定接收抵债资产,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实物资产及权益性投资等,造成损毁、灭失的; (五)隐瞒债务关联人重大风险,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伪造、变造档案资料的;

(七)未经有权审批行审批,擅自动用、自用或无偿外借抵债资产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日常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不良资产进行日常检查,或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处理或处理不当,形成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档案资料造成遗失、毁损的;

(三)对中介机构不当行为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四)未按规定对下级行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处审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委托资产信息系统维护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在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误导决策或逃避上级行监控的; (二)擅自修改系统机构、人员权限,导致信息泄漏的;

(三)违反系统运行规定,造成数据错误、丢失或系统运行出现重大事故,未能及时处理或故意隐瞒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委托资产信息系统维护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真实、准确、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技术维护,造成系统运行出现较大事故的。

第十四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不入账,设立“小金库”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购置固定资产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因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国家标准设计要求或未能通过有关质量验收,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施工对现有建筑物改造、加层的;

(四)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报废车辆或更新车辆的; (六)擅自动用固定资产专项资金的; (七)违背招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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