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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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性”:好的、合理的法应该是与人的天性相符合的。

第三句话:黑格尔认为,好的、合乎理性的法律体系是对自由的实现,但是它的根据是

精神自身,而不是历史法学派所说的习惯、传统和历史特殊性等等。既然好的法律体系是根据于精神自身产生的,又实现了人的意志自由和理性自由,那么它本身就属于精神的世界,是精神自身的一种特殊的存在方式。这种特殊的存在方式一方面显现了精神的特殊的历史环节和逻辑环节,另一方面,应该是合乎人的天性的,能够被个体所认同和承认的。如果说精神自身是第一天性,那么好的法律体系就是作为派生的第二天性而存在的。在此,黑格尔肯定了主体对法的认同和承认的必要性,而且他相信只要是来自于精神自身的,就应该能够得到个体的承认和认同。 附释:

总结:在本段中,黑格尔首先对以往从经验心理学的的角度对意志自由进行研究的方法进

行了批评。那种经验心理学的方法从个体的关于意志的表现出发,力图通过下定义和推论的方式去证明意志是自由的。黑格尔认为,这种方法一方面是一种无效的努力,因为它努力的目标仅仅是为了说明一个现成的意识事实,另一方面,这种方法并没有把握到意志自由的本质,就意志的表象去谈意志充其量只能说明意志行为的某些现象和偶然的方面。意志的本质只有放到精神哲学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获得理解。只有将意志、自由等概念放到精神本体的整体的观点中,才能得到恰当的说明。为达此目的,首先必须意识到精神和意志都是一种理智的行为,意志只有在理性思维的地基上才能获得它的自由。而为了做到这一点,一方面需要去讨论自由与思维的关系,思维的理论的运用和实际的运用的关系,另一方面,在讨论这些关系的过程中紧紧地围绕着精神哲学的成果来展开。黑格尔认为,自己的导论从第四节开始一直到结束,都是在讨论这两个相互观点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一节看做导论此后内容的开端。最后,黑格尔强调,在这种意义上的意志概念的各个环节可以在每个人的一致的反思中现象自身,所以,他既是从精神学和逻辑学推出来的东西,又和人的意识事实相符合,但是这种哲学意义上对意志概念的研究,不同于经验心理学的方法在于:一方面,它可以把握到意志概念的所有环节,另一方面,他还可以把握到这些环节之间的逻辑必然关系。而经验心理学对意志概念的反思既不可能是全面的,也不可能遵循严格的逻辑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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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第四节总结:在本节中,黑格尔对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做了进一步的界定。自他看来,法

的出发点是意志,但是法所研究的不是抽象的、纯粹主观的意志,而是那种扬弃了主观性,实现了普遍性的、精神性的意志。尽管如此,法必须首先从对自由的意志的研究开始,在这样的法哲学观念中,合理的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由精神的本体派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精神的世界。在附释中,黑格尔谈到了自己研究意志自由的方法论。他首先对经验心理学对意志自由的研究方式展开了批评,他认为,经验心理学的研究方式既无法把握到意志自由的所有环节,又无法把握到意志自由诸环节之间的关系,同时还无法超越表象上升到概念,所以这种研究方式无法把握到意志自由的真理。黑格尔强调他对意志自由的研究是建立在逻辑学和精神哲学的基础上的,因而是把意志自由的诸环节放到精神的整体和哲学的整体中去理解它。他认为只有这种方式才能把握到意志自由的整体,才能把握到意志自由诸环节中的逻辑必然性。在具体展开意志自由的诸环节之前,黑格尔在补充中对意志与自由的关系、思维的实践的态度和理论的态度之间的关系做了交代。他强调:只有意志的东西才是自由的,换言之,只有意志才能作为自由的载体或主体。反过来,意志必定是自由的,没有自由的意志是非现实的意志。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意志和思维之间的关系必然映入眼帘,因为,无论是讨论意志还是自由,涉及到对象、目的和确定性的问题,因而都会涉及到在不同的对象中做出区分的问题,而要做出区分,思维必然在其中起作用。黑格尔强调,我们首先不应该把意志和思维看做是意识的完全独立的两种机能,应该看到意志和思维的区别仅仅是实践态度和理论态度的区别,因为我们通常所说的思维是一种理论的思维,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意志实际上是一种思维的实践态度的应用。因此,讨论意志和自由的问题,必然逼出意志和思维的关系问题,而讨论意志和思维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在讨论思维的理论态度和思维的实践态度的关系问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理论和实践的关系问题。对这一问题,黑格尔强调:理论和实践当然是有区别的,因为人们在进行理论活动的时候,一方面自我是一个抽象的、普遍的自我,另一方面,对象也是去除了感性杂质的抽象的、普遍的对象。在理论的态度中,一个普遍的自我可以占有一个普遍的对象,当然这种占有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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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和想象的方式展开的,但是在实践活动中,自我不是抽象的、普遍的自我,自我反而强调自己的特殊性,将自己和他人设置差别,也将对象设置差别,并且往往会将这种差别外在化到物质的世界中去,从而形成一种错综复杂的、差别化的个体与差别化的对象之间的欲求、占有等等关系,这种占有是无法在想象中完成的,它需要接触到许多现实的、物质的材料和条件。其次黑格尔强调理论的东西和实践的东西的联系,他认为任何实践的东西中已经包含了理论的东西,因为,设定差别的活动本身就是一种理论的活动。不仅如此,实践的活动还是理论的活动的起点,如果没有关于对象的意志就不会有关于对象的意识。所以,将二者抽象对立起来又是不对的。最后,黑格尔强调,无论是在理论的活动中还是在实践的活动中,实际上都包含着两个共同的环节:一是:对象自在的存在。二是:对象相对于主体的存在,即一种为他性的存在。这两个环节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但是对理论的态度来说强调的是前者,对实践的态度来说强调的是后者。总之,这一节可以看做是黑格尔在导论中余下几节内容的总纲。

扩展:1.从这节文字中可以看到黑格尔在理论和实践二者之间实际上是把实践作为目的

和最后的归宿。因此,尽管黑格尔一方面高度继承了西方思辨哲学的传统,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的是黑格尔也是西方实践哲学传统的集大成者。所以他的哲学以法哲学和历史哲学为最后的归宿。这种倾向不仅表象在黑格尔那里,而且也表现在整个德国古典哲学的诸位代表人身上。缺乏对这一点的意识,我们不可能真正把握德国古典哲学的精髓。也可能恰恰是因为这一点,中国人在研究德国古典哲学的时候有一种切己的认同感。

2.黑格尔关于理论与实践之间关系的看法对后来的马克思具有深刻而重要的

影响。不论是在马克思的早期还是在成熟时期,这种时间高于理论,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关系都没有被放弃过。尽管在1846年之后,马克思对那种纯哲学家有一种轻蔑的态度,甚至一度宣称“哲学”已经终结,但是在他的实践和理论的生涯中,思辨因素和纯理论的因素始终保持着。如果我们忽略了这一点,必将造成对马克思哲学或者思想的重大误解。苏联模式的教科书是如此的,中国以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是如此的,特别是在现代性、全球化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去重新挖掘马克思思想中的那种思辨的维度和纯哲学的维度 ,从而保持马克思思想与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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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之间的那种批判和紧张的关系,为我们超越现代性找到应有的理论资源。

第五节:

正文:在正文中,黑格尔强调意志的第一个环节是自我对自身的绝对思维,是自身处于

一种无规定状态的环节,但是这种自我的无规定状态并不是一种静止的结果,而恰恰是通过无界限的、否定的无限性来达到的。它一方面要否定一切内在的、使自我成为特殊的意志的因素,比如所谓的本性、需要、欲望、冲动等等,另一方面,它要否定一切使意志成为特殊意志的外在的差别的内容。黑格尔认为,只有通过这种像纯粹的无规定性的运动自我才能变成一种绝对抽象和否定的普遍性,实际上它是一种纯粹的自身等同,即自我就是自我,而不是任何特殊的自我、任何被外界规定的自我。意志的这一环节从根本上保证了自由的可能性。

附释:在附释中,黑格尔首先对那种认为思维和意志是两种不同的、思维对意志是一种

妨碍的观点进行了批评,他认为这些人的观点表明他们对意志的本性特别是意志的第一环节一无所知。接着,黑格尔对正文中所讨论的意志的第一环节做了进一步的澄清。在他看来,意志的第一环节无非是自我从自己所发现的或者设定的每一规定中能抽象出来的绝对可能性,这实际上是一种绝对否定的力量。黑格尔把意志的这一环节叫做否定的自由。最后,黑格尔谈到了否定的自由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表现。他认为否定的自由在理论上表现为印度的纯沉思的狂热,即在意识中将一切色、相的规定都否定掉,使意识处于一种绝对的、否定性的空无之中。他认为这种否定的自由在实践上的表现是一种破坏一切现存秩序的狂热,这种狂热会导致对某种秩序有嫌疑的个人和组织的消灭。这实际上会带来政治上和宗教上的恐怖,这种恐怖的政治和宗教会自以为自己是在追求某种肯定性的东西,比如:普遍平等或普遍宗教生活的状态等等。但实际上,他们对这些肯定性的东西所持的是一种叶公好龙的态度,因为一旦这些东西成为现实的时候,就会出现新的秩序、制度和个人的特殊化,而这在他们看来是对绝对自由的否定。所以,他们表面上所宣称的那种目的并不是他们的真实目的。他们的真实目的是:通过否定和破坏一切秩序来确定一种纯粹无规定性的自我。当黑格尔在说这些的时候,他心里想到了法国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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