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房产测量实施细则

护构架的厚度;如系安装于地面上翻梁体或墙垛之上,墙体厚度取梁体或墙垛厚度。

6.2.15.5 如墙体由上下两部分组成,而上下两部分墙体厚度不同时,当下半部分墙体高度大于或等于2.20米时,取下半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否则,取上半分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

6.2.15.6 位于凸窗两侧的墙体,当为非结构墙体时,墙体面积计入凸窗建筑面积;当为结构墙体时,墙体面积计入外墙建筑面积(下图)。

6.2.15.7 凸窗与阳台相邻时,共有墙部分按墙中线划分,半墙面积分别计入各自建筑空间;不共墙部分取墙体外边线,墙体面积计入相应的服务空间(下图)。

6.2.15.8 外墙含有装饰性空心柱时,取柱内侧部分及承重结构体为外墙并计算墙体面积,柱外侧部分视为装饰墙不计算建筑面积(下图)。

6.2.16 屋面上的建筑空间的面积计算

6.2.16.1 位于屋面的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16.2 屋顶水箱间与屋面设有架空隔层(含封闭或半封闭隔层),当隔层的外围(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水箱间水平投影面积时,不论隔层的层高如何,均将其与水箱间一起按一个水箱间计算建筑面积。

6.2.16.3 位于屋面的电梯机房,当其下方设有缓冲层时,如缓冲层向天面开门且高度在2.20米以上的,缓冲层应计算建筑面积;当缓冲层不开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与水箱间架空隔层相同。

6.2.16.4 位于屋面上与出屋面梯间不相连的、独立的、造型装饰性的亭、阁及水平投影面积小于1/4屋面水平投影面积的造型装饰性架空,不计算建筑面积。

6.2.17 其它

多层房屋中设置的技术层、结构转换层、避难层、设备层、架空层中有围护的部分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均计算建筑面积。

6.3 公共建筑面积的计算

6.3.1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类及范围

6.3.1.1 公用建筑面积分为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6.3.1.2 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

a)相关权利人合法协议约定的应分摊的公共建筑空间;

b)建筑物内的公用核心筒、楼梯间、电梯间(井)、观光井(梯)、提物井、室外楼梯等垂直移动空间及各种管道井、垃圾井道;

c)建筑物内公用的公共门厅、大厅、梯厅、过道、走廊、檐廊、内外廊、门廊、入口大堂、疏散通道等平行活动空间;

d)套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墙体面积的一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结构中线以外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

e)在本幢楼内为本幢服务的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水泵房、设备间、工具间、值班警卫室等;

f)凸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风机房、设备工具间等;

g)架空层内的大堂、值班警卫室、门厅、设备间、电梯间、楼梯间等;

h)地面以上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消防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内的电梯间、楼梯间、设备间等。

6.3.1.3 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

a)相关权利人合法协议约定的不分摊的公共建筑空间;

b)建筑物底层、顶层或裙楼顶层架空用于公共通行、停车、绿化、休闲使用的公共建筑空间;

c)建筑物屋面设置的人防报警(控制)室等;

d)建筑物内某些层中设置的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空间;

e)建筑物内设置的结构转换层建筑空间;

f)建筑物内设置在地面以上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设备层建筑空间;

g)建筑物地下用于人防的建筑空间;

h)住宅区内的消防通道,为小区内多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

i)在本幢内为它栋建筑所有权人生活利用上不可缺少的公共建筑空间;

j)《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指标单列的公共建筑空间。例如公共厕所等。

k)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变更测绘时,现场复核并测量已使用的共有共用建筑空间,未使用的公用建筑空间或实地无法确认功能的公用建筑空间,其功能以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备案的施工图上标注的功能为准。比如图纸设计为设备房,但实际测绘时房中没有设备。此时功能还按照设备房,但是列为不分摊的共有公用面积。

6.3.2 公用建筑面积处理的一般原则

6.3.2.1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以幢为单位进行,非本幢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在本幢分摊,本幢的公用建筑面积也不分摊到其它幢去。

6.3.2.2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相关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6.3.2.3 一幢建筑只有一个产权人时,如其不需分层或分户提供产权登记面积时,则该幢建筑可取各层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该幢的建筑面积,不需进行公用建筑面积的划分与分摊计算。

6.3.2.4 凡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一律参与分摊其应分摊的其它公用建筑面积。

6.3.2.5 多功能综合楼,须按其使用功能和服务范围进行公用建筑面积的划分与分摊计算。

6.3.2.6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后,各分户的建筑面积之和应等于相应的幢、功能区、层的建筑面积。

6.3.2.7 一幢房屋或其局部,在进行变更测绘时,除非原测绘中存在明显错误,否则应遵循相同的分摊原则。

6.3.3 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划分及优先级

6.3.3.1 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按其使用功能及服务范围可划分为:

a)首先把整幢楼从±0.000处分开,即把地下室与楼上划分开。首先分摊地面以上外墙面积,再分摊地面以下外墙面积。接着按照附录中“向下兼容原则”分摊地下室的公用建筑面积。

b)整幢公用建筑面积。指为整幢服务(包括不同功能区)的公用建筑空间的面积,该面积在整幢范围进行分摊。

c)功能区间公用建筑面积。指仅为一幢建筑的某几个功能区服务的公共建筑空间的面积,该面积在相关的功能区范围内进行分摊。

d)功能区公用建筑面积。指专为一幢建筑的某一个功能区服务的公共建筑空间的面积,该面积在该功能区内进行分摊。

e)层间公用建筑面积。指仅为某一功能区内的两层或两层以上楼层服务的公共建筑空间的面积,该面积在相关楼层范围内进行分摊。

f)层内公用建筑面积。指专为本层服务的公共建筑空间的面积,该面积在本层内进行分摊。

g)由于功能设计不同,仅由同一层内的多户使用的公共建筑空间的面积,应由相关多户进行分摊。

6.3.3.2 应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优先级按服务范围由大到小、由整体到局部的顺序依次递减。按照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优先级高低,优先级低的公用建筑面积须参与分摊优先级高的公用建筑面积。

6.3.3.3 应分摊公共面积的划分确认原则是:

依据经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施工图,划分公用部位的使用功能和服务范围,其功能和名称以设计图纸的标注为依据进行确认。

6.3.4 分摊系数的计算方法

6.3.4.1 整体分摊方法

一幢单一功能的建筑,如其各户对公用建筑面积的共用状况基本一致,可采用公用建筑面积整体分摊的方法进行分摊计算,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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