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管理制度

9) 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1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应当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 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 各单位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关系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14) 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8) 各单位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各单位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9)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报告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各单位又不单独编制该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金额。

(10) 各单位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11) 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 (12) 各单位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

(13)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财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3.2 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分析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 资产负债表; 2) 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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