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专用条款部分

□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当月工程量经确认后,次月10日前支付经审核确认的上月工程量价款的

(注:最多不能超过70%),发包人有权从上述应付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当月应付的水电费、考核扣款、违约金等所有费用;工程最终审计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工程款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 年,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付清,但法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不予减免。

(提示:本工程如有预付款,应明确预付款的扣回方式。进度款支付可根据工程项目具体特点选择按月度完成工程量,经验收合格按不高于应付金额的70%支付;工期短、工程简单的可按工程形象节点付款。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均要严防超付。)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工程量价款时,应实事求是,据实报送。如经发包人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后,审减额超过承包人报送额的25%时,视作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将按超出部分支付违约金(按超过25%的部分×10%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各期工程款由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开具等额发票(或提供工程所在地当地税务部门确认的发票)至发包人处办理手续,发包人向本合同指定的承包人银行帐户支付款项。

14.4.2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双方同意,本工程对工程造价实行跟踪审计、初审、复审及发包人的复查制度。即除发包人聘请的工程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外,在进行竣工结算时,先由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工程审计机构进行初审(承包人和初审审计单位共同对初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再由发包人委托的另一家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工程复审(承包人和复审审计单位共同对复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复审后可由发包人对复审结果进行复查(承包人、复审单位和发包人共同对复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最终的结算以复查的结果为准,发包人决定不复查的以复审结果为准,发包人决定不复审的以初审结果为准。在上述审计过程中,对于初审存在争议的内容可移至复审阶段进行处理,对复审存在争议的内容可移至复查阶段进行处理。经复审或复查后仍有争议的,按照专用条款第16.3.1条的规定。

如发包人最终确认的审减额(审减额指最终审计结果与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价款的差值)超过送审额(送审额指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价款)的8%,超过部分的

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最终确认的审减额超过送审额的15%,审计费由承包人全额承担。(注:如发包人发起复审的,承包人承担的审计费指复审审计费;如未发起复审的,承包人承担的审计费指初审审计费。)

审计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及审计单位三方共同确认后方可作为最终合同价款的支付依据。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一般应在180天内完成工程审计。除政府审计机关对本项目实施监督情况外,一旦确认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则视为:承发包双方一致同意该结算报告的结算价款,工程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已经包括在上述结算金额之中;一旦发包人根据最终结算报告付清了工程结算尾款,则除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按照双方已经签署的建设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外,承包人承诺不再向发包人申请任何价款,这些不应再申请的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可能存在其他工程价款、工程变更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索赔款、计算错误等。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造价结算报告后,30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提交的造价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15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 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 ,副本份数: 。

第20条 补充条款

20.1 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20.2 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20.3 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20.4 其他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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