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问题问答汇总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二、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

答: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值。

三、某工程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

答: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双方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

四、我结算的工程实际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由业主提供,结算时调整工程量时业主提出该项工程量重新分析单价,并且由于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是否合理? 答:主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如对此情况有明确说明,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那么业主这种做法不合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就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量变综合单价不变,最后的结算就是根据投标时双方认可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来计算的。业主以实际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管理费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和重新分析单价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五、一工程为清单结算,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现在甲方要求将电气配管中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合同规格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原来投标时已按镀锌钢管报价并已确定。现在作为施工单位请问:1.KBG管是否请甲方批价,待结算时光调整主材价格,这样可否?2.KBG管定额与镀锌钢管定额不一样了,是否要同甲方先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

答:KBG管的市场购置价必须经过甲方审批,另外加上运费和采购保管费组成KBG管的预算价。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因为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改变,况且两种材料施工的施工工艺也有区别,需要与甲方一同参照原组价费率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结算时,扣减镀锌钢管的分项合价,增加KBG管的分项合价。 六、我们在一个工程合同中签订所有材料为甲方供应,在结算中我们是否按甲方供应材料的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

答: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处理。原则上这样处理是合理的,但也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就是材料实际消耗量与供应量出现差别时会纠缠不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材料超欠供”的问题。举例说明:钢筋材料,工程预算100吨,乙方领了200吨,如果甲方供应价低于市场价,在退材料款时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那么甲方在经济上就会遭受损失。如果甲方供应价比市场价高,乙方就会遭受损失了。再比如木材,预算用量需要50立方,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采取了其他可行的措施,增强了模板的周转次数,实际领用了10立方,如果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的话,那施工单位可就吃大亏了。现在有一个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那就是甲方按定额

预算数量供应材料,按照预算价扣材料款。甲供材超出预算量的部分,甲方就按照市场价格高价扣回。甲供材不足预算量的部分,仍按预算数量计算材料费,按实际供应的数量扣材料款,结余归施工单位。

七、因图纸变更,原先砼浇筑时预留的管洞取消,现需要将预留洞封堵,并作防水处理,预留和洞口封堵及防水处理应如何套用定额?

答:洞口封堵可套现浇零星砼定额子目。但有一个问题,一般预留的管洞体积都很小,按定额的计算规则来计算工程量的话,计算出来的价格会很少,施工单位都会亏损,甚至连基本的材料费都不够。在施工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时,一般是和甲方协商,签订一个市场价格,一个管洞连封堵带防水多少钱,既简单又不会亏算。

八、在结算时,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是否要重新计算?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是否要签证?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否需要调整?

答:1、总价合同我的理解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就说是一次包死的工程。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小,构造简单,工期短,对在施工期内的材料价格和地质情况有充分的预见性,或者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有相同的可参照的成品建筑物价格,并能够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才可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在签订合同前是已经计算了的,没必要重新计算;

2、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一定要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至于是否要做签证,要看是否有变更;

3、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属于变更的内容,需要调整(除非合同约定不调整)。

九、一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计算的综合单价,但实际施工时运距达到了20公里,请问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不该调整? 答:如果建设单位在招标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则可调整,如果招标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理计算,则不可调整。

十、工程量清单招标,规定中标单位在中标一个月内和编制清单的单位核对工程量,对造价影响在1%以上的,工程量予以调整。施工单位核对后,没有超过1%,也就是没有调整。现在工程结算了,有如下问题:图纸画出但是不明确

的地方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这部分应该计算吗?(比如图纸明确画出了某部位的梁,但是没有标明梁号,后来明确梁号;标明了梁号可是根本没有这个梁的详图,这样的情况,梁的工程量是否给予增加?还有钢筋呢? 答: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的这部分应该计算。重新核对工程量的差异,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核实的工程量+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的工程量之和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作对比。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超过1%,则需要调整,否则不调整。

梁的变化要根据实际情况是否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如果不是原则上不应调整,属于前期工程量审对不准确的原因。如果是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按合同针对设计变更条款要求进行结算。原则上前期审核工程量与设计变更不应累加。 十一 、某工程在施工中,甲乙双方就地基排水签好了一张现场签证,大概内容就是管径为100的污水泵台班150个台班,人工为150个工日(这个工日指的是水泵排水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在结算的时候按签好字的签证计算就是了,但是,我的问题是:污水泵的台班里面是包含了所需的人工,也就是说,这张签证是多签了,现场施工人员不懂瞎签字。那么我在结算的时候能否将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我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要分析污水泵台班单价的构成,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一样,则这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不完全一样,则要计取两者差异,而不是再计取150个工日的费用。

按照一般的理解,水泵台班的人工包含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本签证的人工工日包含了为了排水工作的配合工作(例如开沟槽、维护沟槽等),所以只需计取不同工种引起的费用差异即可。

十二、某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现,设计要求采用平铺砖垫层,报价时却按铺碎砖垫层报价,因工程量很小,影响工程造价不大。但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碎砖进行了地基处理,且地基处理工程量较大。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报价时的碎砖价格计算地基处理工程的综合单价,因原碎砖价格远高于实际价格,增加投资较大,建设方不同意,原因是如果原报价不发生错误,投标文件中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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