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 - 图文

第7.2.1条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的危险品运输应根据所运输的危险品的性质,包装方式等选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车辆。

严禁采用翻斗车、汽车拖斗车、或三轮车运输危险品。

第7.2.2条 不防爆的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A级、B级、C级、D级建筑物内,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

当建筑物内有较大火炸药粉尘或散发易燃液体蒸汽时,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5m处进行装卸作业。 第7.2.3条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道路干线中心线,距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A级建筑物不宜小于20m;

二、距B级、C级、D级建筑物不宜小于15m;

三、运输散露危险品的道路中心线距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地点,不应小于35m。

第7.2.4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运输危险品的道路干线纵坡,不宜大于6%,山区特殊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8%。 有用于推车运输黑火药和烟火药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第7.2.5条 人工提送起爆药、针刺药、击发药、拉火药等危险品时,应设专用人行道(理化室取样除外),其路面应平整,不宜设置台阶,不宜与有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交叉。专用人行道的纵、坡不宜大于6%。 第7.2.6条 危险区的道路,宜采用沥青路面或混凝土路面。黑火药生产区宜采用沥青路面。

第7.2.7条 铁路运输中,装载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应有非危险车辆隔离,隔离车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蒸汽机车之间应有不少于2辆隔离车; 二、与内燃机车之间应有不少于1辆隔离车;

三、装有引信、火工品的车辆与装有火药、炸药、弹药的车辆之间,应有不少于1辆隔离车。

第7.2.8条 危险品生产区有经铁路运输火药、梯恩梯、弹药的厂房和转手库,当设置尽头式铁路装卸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站台长度不应超过1辆车箱长度;

二、机车与该建筑物的距离,按需要隔离车数计算;

三、机车与车辆之间的隔离车数,应符合第7.2.7条的规定。

第7.2.9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铁路线路A级、B级、C级、D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5m;在建筑物旁进行作业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此限。

第7.2.10条 运输危险品的工厂铁路线,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厂房(如铸工、锻工、铆焊、锅炉房等)不应小于35m。

第八章 危险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各级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要求。

对于在事故过程中不经燃烧而直接爆炸的危险品生产如硝化甘油、胶质炸药生产,其A级厂房可不考虑耐火等级的要求。

轻质泄压屋盖的泄压部分和轻质易碎屋盖的易碎部分,可采用耐火极限不限的非燃烧体。

第8.1.2条 各级危险等级的厂房内,每层或每个危险生产间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每层或每个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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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间的面积不超过65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双基火药生产的压延间,在任何情况下,其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各级危险等级厂房内的非危险生产间的安全出口,根据各生产间的生产分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1.3条 危险品生产厂房或生产间内由最远工作地点至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A级、B级、C级厂房,不超过15m; 二、D级厂房不应超过20m。

注:中间有走廊两边为生产间或内部布置连续作业流水线的A级、B级、C级厂房,由最远工作地点至外部出口或楼梯的

距离可为20m。

第8.1.4条 从一危险生产间穿过另一危险生产间到达室外的出口不应算作安全出口。

A级、B级、C级厂房底层的危险生产间内,到达疏散用门较困难的操作岗位附近,应设置安全窗。二层以上的厂房应设有安全滑梯、滑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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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窗、滑梯、滑杆一般不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内。当布置确有困难时,安全窗、滑梯也可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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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滑梯、滑杆的出口,应设在面积不小于1.5m的装有栏杆的平台的边缘。

第8.1.5条 有防护土堤的厂房安全出口,均应布置在防护土堤的开口方向或事故隧道的附近。

疏散楼梯、安全滑梯、滑杆可设在防护土堤的外侧,此时,厂房的外门与疏散楼梯、安全滑梯、滑杆之间,应用钢筋混凝土平台或钢平台相连。

第8.1.6条 A级、C1级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用室、卫生用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和卫生医疗机构。 A级、C1级厂房的办公室、卫生用室、休息室、妇女卫生用室应单建或布置在其他非危险性建筑物内。也可建成嵌入式建筑物。

硝化甘油生产中的A级厂房,胶质炸药生产中的胶棉干燥、胶化、捏合、压伸等工序和黑火药生产中的A级厂房内,不应设置厕所,其他A级、C1级厂房可设置带洗手盆的水冲式厕所。 第8.1.7条 B级厂房不宜设置办公用室,C2级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用室。

当B级、D级厂房内设置办公用室,B级、C2级、D级厂房内设置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妇女卫生用室和卫生医疗机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布置在厂房的较安全的一端;

二、用厚度不小于37cm的防火墙(砖墙)与生产间隔开;

三、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且不应布置在危险生产间或危险品储存间的楼上或楼下; 四、其门窗不宜面向邻近的危险生产间的轻型面。

第8.1.8条 各厂房(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可参照附录三确定。其卫生设施按现行的国家卫生标准相应的级别设置。

第二节 结构选型

第8.2.1条 A级、B级、C1级厂房及多层的C2级、D级厂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结构。

第8.2.2条 各级危险品生产厂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砖墙承重结构: 一、小型的且室内人员较少的厂房;

二、危险生产工序全部布置在抗爆间室内,且抗爆间室外不存放危险品的厂房(如氮化铅制造厂房等); 三、承重横隔墙较密、存药量较少又较分散的建筑物(如火工品试验站等); 四、室内无人员操作的厂房。

第8.2.3条 硝化甘油生产中的存药量较小的A级厂房(如硝化厂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爆结构。

第8.2.4条 硝化甘油生产中存药量较大的A级厂房(如接料厂房),胶质炸药生产中的胶化、捏合、压伸厂房,应采用轻质易碎结构和层盖,或经防火处理的设置望板的木屋盖,但不应采用小青瓦、水泥瓦等瓦材。 第8.2.5条 下列A级厂房宜采用轻质易碎屋盖:

一、双基火药生产中含有硝化甘油的组成物配制厂房; 二、黑火药生产的各厂房;

三、各种炸药的溶化注装厂房的溶化部分; 四、烟火药预烘干燥厂房。

第8.2.6条 下列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一、除第8.2.5条所列之外的生产炸药的A级厂房; 二、B级、D级建筑物。

第8.2.7条 C级厂房和生产间的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C1级厂房及存药量较大的C2级厂房和生产间,应采用轻质泄压屋盖,屋盖的泄压面积应满足下列公式:

F≥3P(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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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F——泄压面积(m); P——存药量(t)。

当屋盖泄压面积不符合公式8.2.7的要求时,应再辅以门窗作为泄压面积。

二、存药量较小的C2级厂房和生产间,应以门窗作为泄压面积,当门窗面积符合公式8.2.7的要求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第8.2.8条 具有易燃液体气体或生产中排出悬浮可燃粉尘,并能与空气混合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各级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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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房和生产间,其围护结构的泄压面积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对于C级厂房,其泄压面积应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第8.2.7条规定中的较大值。

第三节 结构构造

第8.3.1条 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厂房且采用外形平整、不易积尘的结构构件和构造。

第8.3.2条 各级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应采用独立砖柱、厚度小于24cm的砖墙以及悬墙、空斗墙、乱毛石墙等。 第8.3.3条 A级、B级、C1级建筑物及其邻近的重要建筑物,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并适当加强结构构件之间的联结,加大构件支承长度等。

第四节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第8.4.1条 抗爆间室的墙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对于设计药量很小且爆炸次数极少的抗爆间室,也可采用砖的或配筋砖的,墙厚不应小于37cm。

抗爆间室的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设计药量很小时,也可采用预制整体式的。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后对相邻的生产间不致造成破坏时,也可采用轻质易碎屋盖。

第8.4.2条 钢筋混凝土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不包括轻型窗和轻质易碎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设计药量爆炸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飞散、震塌和穿透;

二、在设计药量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抗爆间室结构宜按弹塑性理论设计,并根据可能发生爆炸事故的多少,分别采用不同的控制延性比。

第8.4.3条 抗爆门、抗爆传递窗的结构以及观察孔上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破片作用下,不应产生穿透;

二、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时,应能防止火焰及空气冲击波泄出;

三、抗爆门宜为单扇,严禁采用吊门,门的开启方向,在空气冲击波作用下,门应转向关闭状态; 四、抗爆传递窗的内、外窗扇不应同时开启;

五、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抗爆门结构不应产生残余变形。

第8.4.4条 抗爆间室外墙的一面应设置轻型窗,其面积应尽量做大,窗台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0.4m,轻型窗采光部分宜采用塑性透光材料。

第8.4.5条 抗爆间室与厂房结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轻质易碎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抗爆间室墙的顶部应高出间室屋面不少于50cm;

二、当间室为轻质易碎屋盖时,主体厂房的结构不应高出间室屋盖,否则,间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三、设计药量不大于20kg且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抗爆间室以及设计药量不大于5kg且为轻质易碎屋盖的抗爆间室的墙的顶部,可支承主体厂房的屋盖构件,但应加大其支承长度并加强锚固;

四、除第三款所列以外,其余抗爆间室的墙与主体厂房之间,应设置抗震缝,抗震缝的宽度不应小于3cm。

第8.4.6条 抗爆间室轻型窗的外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抗爆屏院。

抗爆屏院墙的平面布置,应能防止空气冲击波经过院墙的开口处传至邻室而引起破坏或爆炸。

钢筋混凝土抗爆屏院墙厚不宜小于12cm。当抗爆间室内设计药量较小时,可采用砖或配筋砖抗爆屏院,院墙厚度不应小于24cm。

第8.4.7条 抗爆屏院院墙的高度不应低于抗爆间室檐口的高度。抗爆屏院的进深应符合表8.4.7的要求。

表8.4.7 抗爆屏院的最小进深

抗爆间室内设计药量 (kg) <3 4~15 16~30 31~50 抗爆屏院的最小进深 (m)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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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建筑构造和室内装修

第8.5.1条 各级危险品生产厂房所有的门不应设置门槛。危险生产间的门和疏散用门不应采用吊门、侧拉门或弹簧门。危险生产间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当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其门的开启方向与疏散用门一致。 注、仅供安全疏散用的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单向弹簧门。

第8.5.2条 安全窗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m,窗扇高度不应小于1.5m,窗台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0.5m,窗扇应向外平开,不应有中挺。

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第8.5.3条 双基火药生产中容易引起燃烧的工序(如压延、干燥等工序)宜采用钢门窗或有防火措施的其他门窗。

胶质炸药生产的胶棉干燥厂房,黑火药生产的三成份混合及其以后各工序的门窗,应采用不发火小五金。

第8.5.4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建筑物的门窗玻璃宜采取防止碎玻璃伤人的措施。

第8.5.5条 生产过程中,不允许阳光直射在产品上的厂房或生产间,其向阳面的门窗玻璃应采取防阳光直射措施。

第8.5.6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厂房不宜设置天窗。如必须设置时,应加强窗扇和窗框的联结,窗扇采光部分宜采用塑性透光材料等措施。

第8.5.7条 危险品生产间内墙面应抹灰。当有易燃、易爆粉尘时,室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所有凹角宜抹成园弧形。

要求经常清洗和设有雨淋装置的危险品生产间的顶板和墙面以及要求经常清扫的生产间和墙裙,应涂刷油漆,油漆的颜色应区别于危险品的颜色。

第8.5.8条 各级危险品生产厂房均不宜设置吊顶。如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有关吊顶的各项规定; 二、危险品生产间或危险品储存间内的吊顶上不应设置入孔、通气孔及其他孔洞; 三、吊顶应平整、光滑、无缝隙、不宜采用易于脱落的材料(如板条抹灰);

四、不同危险程度的单元之间以及危险与非危险单元之间的隔墙,应砌至层面板或梁的底部。 第8.5.9条 各级危险品生产厂房内的平台宜为钢的或钢筋混筋土的,梯宜为钢的。

硝化甘油生产各工序宜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木平台和木梯。平台和梯的面层,宜与本厂房或本生产间地面相适应。

第8.5.10条 火药、炸药可能撒落在地面上的生产间以及弹药、引信装配的生产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注、能产生静电的塑料地面,不应作为不发生火花地面。

第8.5.11条 制造、加工或使用对摩擦、撞击作用特别敏感的危险品的生产间及走道,应采用橡胶等地面。橡胶等应铺贴平整,接缝应严密。

第8.5.12条 制造、加工或使用对静电特别敏感的危险品的生产间及走道,应采用导电橡胶或其他导电地面。

第8.5.13条 硝化甘油生产各工序,胶质炸药生产的胶化、捏合工序以及硝化甘油可能撒落在地面上的工序,其生产间的地面应符合不发生火药、耐腐蚀、导静电、不渗漏和有一定柔性的要求,在没有其他适当材料时,可采用铅板地面。

第六节 试验站中各种试验用塔

第8.6.1条 试验站中各种试验用塔(包括弹药爆炸塔、手榴弹跌落试验塔、引信发火件爆炸试验塔和烟火性能测光塔等)的承受爆炸作用部分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设计药量爆炸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飞散、震塌和穿透;

二、在设计药量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其墙和顶盖结构应按弹性理论设计。

第8.6.2条 试验站中各种试验用塔的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的。当有破片作用时,其地面和内表面应采用抵抗破片的措施(如铺设钢板等)。

第8.6.3条 试验站中各种试验用塔的抗爆门的结构以及观察孔上的玻璃,应符合第8.4.3条的要求。 第8.6.4条 与试验站中各种试验用塔相连的结构和建筑物,应按第8.3.2、8.3.3条的有关规定采取抗震措施,并应尽量采取隔音吸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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