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民法笔记

非:不使他人财产增加的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代理权的授予

(十三)信托行为

1、管理信托:委托他人代收债权而让与债权,成为管理财产而转让财产所有权 担保行为:为了担保而转让所有权

和质权不同,质权要求转称标的物的占有权,但担保信托不要求。 2、法律效力:有,因为有法效意思,并有表示行为 无,因为法效意思和目的意

和间接代理的工别

间接代理人仅取得占有权,有时连占有权都没有取得,而信托的受托人取得物品的所有权 3、对内来说,受托人受到信托目的的限制,取得的是担保权人的地位。

第三人看来,受托人即所有权人,若受托人违反委托人意愿将物品转让给第三者,则以第三人享有该物的物权,而受托人因违反了信托合同,要担负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不能阻止委托人行使物上的权利。

信托的目的达到后,受托人权利消灭

若受托人破产,则委托人可取回其出托的财产 四、意思表示

1、构成要件

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

1)目的意思:希望行为发生一定经济效果的意思,又叫行为意思因为目的是行为的内容,又叫基础意思,效果意思

若内心或外表完全没有目的意思,则法律行为不成立。

2)法效意思:希望德为产生不定期一法效或在目的意思是附加法律效果,此点使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

法效意思的表示是私法自治的重要表现。

3)表示行为:以目的,法效意思置于他人可以认识的地位和状念,应该是自觉自由的行为,否则法行无效,若没有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不作为(沉默)在法律规定,双方有及定或有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表示行为,沉默是有意识地不动作而非纯粹的无表示。

4)表示意思:希望将目的意思和法效意识表现于外的意思,表意的实现就是表示行为,是目意,法意和表行的联络。

第五节 意思表示不真实

不真实 欠缺(有意识的:心中保留、虚伪表示;无意识的——错误) 瑕庇(欺诈、胁迫)

一、罗马法上的意思表示

从意志表示的瑕庇来看,有三部分,包括:

1、错误,对某种事物无主观认识或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发生矛盾 事实上的错误,分为

对重要事实发生错误,如对债的本质和主要体发生错误 这时法律行为无效

对非重要事实发生犯错误,如对霜人的信誉、财产状况发生误解,此时法行有效。 法律上的错误,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2、欺诈:一方以欺骗手段使他人错误或利用他人的错误成立对其不利的法律行为,分为 善诈期,主要是过分吹嘘,认为意表有效 恶诈欺,虚报商品的质量,法行无效。

3、胁迫,也叫威吓,既可针对身体也可针对精神

固胁迫而为的法律行为如签定的合同依然有效,因为此时的意志自由依然存在,但也有相应的救济手段,如胁迫之诉,针对胁迫者,因胁迫而受利者,因胁迫而占有物品者,还包括胁迫抗训,可对一切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后又发展出恢复原状 隐藏行为、虚伪表示 不属于意思表示的瑕庇 二、大陆法

1、心中保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要件:1)做了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并使他人感觉到该人愿受此意思表示的约束。 区分戏谑和忍谑,戏不会使他人相信自己会受 2)意思表示与目的意思成法效意思不一致 3)当事人认识到有不一致(指做意思表示的人)

一般来说,心保所非的意表有效,如果相对人知道的话就无效。 2、虚伪表示,两大类

单独的虚伪表示,实际上就是心中保留 串通的虚伪表示

对于当事人之间,有两种观点

所为的一切法律行为都无效

具体分析:用来进行掩盖的法行无效,但被掩盖的法律行为若符保法行构成要件则为有效。 对于第三人外部,分两种情况:

第三人恶意,则对第三人来说也是无效的。

第三人善意,第三节人和相对人所为的法行一般是有效的,在有此情况下是必须有效的,如认购股票,取得票据,结婚等。

3、错误,不同于误解,因为误解针对的是相对人,而错误是我对作意思表示的人 也不同心中保留和虚伪表示,错误是无意识的而后两者肯定是有意识的。 也不同于不知或无知,不知或无知是不存在正确的认识,是引起错误的原因,而非错误本身。 要件:1)意思表示已经成立,但内心的意思和表现的意思不一致 2)表意人不知道有这种不一致

3)错误是比较严重的

4)错误是由于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5)错误是否存在应以意思表示成立的当时为时间标准。 表现:内容当中,主要是法行的内容,主体、客体、性质 表示行为当中,主要有误写或者误讲两种:

动机发生错误,如当事人的资格,物的性质发生错误,法律效力,在德、法、台湾认为因错误面为的行为无效,日本认为有些人以为只有错误不是因表意人的过错而造成的,则法行可撤消,否则则不能。 错误和传达错误

形式的传达错误,一般认为是意思表示尚未到害,法行不成立实质上的传达错误,如翻译错误,此时的传达错误等于错误。 4、欺诈

要件:1)要有欺诈的行为

2)欺诈者主观上有故意,不存在过失的问题

3)因欺诈导致了相对人的错误

4)欺诈要达到了违反诫实信用原则的程度

致:1)可以撤消,这种撤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认肢和票据行为中有任何欺诈行为,

对股票或票据的占有人没有影响,因为要维护股票票据的流通。 2)第三人进行欺诈,这时若相对人知道第三人正在欺诈,则可以撤消。 5、胁迫

要件:1)要有胁迫的行为 2)要有胁迫的故意

3)被胁迫者因为产生恐惧而作了表思。 4)胁迫是不当或不法的。

法效:因胁迫而为的法行为可撤消,并可对抗任何的当事人和第三人 三、英美法(英) 1、错误

普通法开始认为因错误而为的法行无效,后有认为有效。

衡平法上以为可以撤消或不能强制执行,或法院裁量强制执行英病因法中的错误是由于相对人造成的,而非表意人,不同于大陆法也不同于大陆法的误解,大陆法中,被误解的人无过错,而在英美法中,错误中有时还包含着欺诈,故英美法的错误包括了大陆法的欺诈错误和误解。

衡平法上一般地可以撤消,如合同性质,主体,标目物性质发生犯错识进行废止和纠正。 2、误述

包括了大陆法上欺诈性的陈述,还包含互有过失的陈述和双方没有任何过失的陈述。 要件:1)是对事实而非法律的误述 2)必须在订立合同前的误述 3)不是对旁听者的误述

4)误述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实际发挥了作用

沉默一般不构成误述,但在信任的人之间可以构成 3、胁迫

大陆法中的胁迫不包含实际上的暴力,而英症状不包含,并且大陆法上的胁迫不仅仅针对人身,还有财产,英美法只针对人身,对经济进行胁迫,仅利用对方弱点签订合同不构成经济胁迫,利用违约要求重新签订不构成经济胁迫。

4、不当影响

不同于胁迫,仅采取精神上,智力上,道义上的手段来实现问题的影响,影响了法律上的公平、正义等。

因不当影响而为的法律行为是可以撤消的。 美国

1、错误

单方错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知自己有错,则合同不能强制执行。 双方错误若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则合同有效,若是对重大问题的理解 2、诈欺

构成:要有故意或放任,期待对方信赖自己的欺诈;对方信赖这种欺诈 对法律后果的错误陈述不构成欺诈,发表意见或一定的吹嘘不构成欺诈 因欺诈而为的法律行为可以撤消

错误陈述主观上恶意要轻或无过错,但若引诱对方信相其陈述的过错错误陈述,合同 一般不构成欺诈或错误陈述,但在有信赖关系的人当中,可构成欺诈

隐瞒在沉默更严重,但不构成欺诈的结果,合同不能撤消 3、胁迫和不当影响 经济胁迫,一方针对他方关键性的利益施加巨大的经济压力,使得他方除了合同之外别无选

择,因其而为的合同可以撤消。

不当影响:主要依在于在依赖或信托关系的人之间 我国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合同法》要尽量促成交易的实现,避免资源的浪费,更加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思。 第八章 代理 一、发展情况

罗马法中没有代理的概念,非本人不能订立合同 中世纪产生于商人阶层的习惯法

功能:意定(委托)代理是私法自治扩张的手段,法定(法定、指定)代理是补足不完全的行为能力。

二、代理制度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在陆法)代理是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法国不分代理和委托),(英美法)代理是代理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双方同意一个人代表另一人的制度。 (二)理论比较

大陆法系,采取区别论,严格区别委托和受权,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即代理人和本人是内部,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是外部) 区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

英美法系:采取等同论,代理人的行为视为本人的行为,只要是本人所知道的代理人,就已经以本人获得某种权利,并且是在代理权范围内活动的。 强调代理权的内部特征

若代理人无权代理,责任不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我国

概念、要件、理论基础直接来自于大陆法

公开代理、被代理人的名称,强调对第三人的保护 四、分类

民法上有广义的和狭义的(略) (二)5、代理权的限制

1)授权人意思的限制,在委托书和授权书中的限制

2)法律上的限制 限制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双代”中,若被代理人承认,则有效,若则效力不一定,“自代”中的行为是债务履行行为的话,则有效。 五、代理行为

1、法律行为是可以代理的,准法律行为也可代理,但建法行为不能代理,事实行为也不能代理

占有辅助人无主观能动性,不能依自己的意愿处理物品,而代理人可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代理权限内积极主动地参与对物品的处理,为被代理人计取利益。

交付是事实行为,只是物权的一部分,单独地来看,交付行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若交付是由邮局完成的,邮局不是代理人,而只是占有辅助人,即使在交付信件时,邮局也非意思表示的代理人,而是传达人。

邮局、运输公司一般来说是履行辅导人,但有时要独立承担责任。 2、代理人的能力

只要具备意思能力即可(看法一)

所有的法人都可以作代理人,对自然人来说,还要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看法二) 法定代理人应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法定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但不能委托不能成为议定代理的。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在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内进行委托 3、代理行为意思表示瑕庇

根据代理人的行为来判断考虑 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非常小,这时若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有瑕庇,应以本人出发来判断考虑。

六、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1、有权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为合法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无权代理

和无因管理的区别:“无管”一般是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而“无代”一般不是,“无管?管理的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未定,若本人追以,则产生法效,若不追认则后果由代理人来承担。 2、表现代理(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1)功能: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保护被代理人(“表代”有严格的要件)

可以鼓励交易,增强商业活动的效力,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分配合理化。

2)构成:表见事实,也叫表面的授权,是合理第三人基于对本人或代理人的言行认为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不同于默示的授权,“默授”是在本人和代理人的代理合同基础之上的,有明示的授权,法律和交易习惯依此推断代理人还享有某些代理权。 产生原因:言语、作为、不作为、承诺 隐名代理不能根据表见代理来处理 第三人善意,无过失

是否善意,应由本人来举证。 3)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区别:构成上,客观上来看“表代”有表见事实的存在,“狭代”无主观上来看,“表代”中第三人必须善意,“狭代”中不考虑第三人。

后策上,“表代”是有权代理,“狭代”效力未定

“表代”中不存在本人的追以权,否认权

“表代”本人承担了损权责任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追究代理人的表权,“狭义”中,若本人追以了代理人的行为,不能追究代理人的责任,若本人不予追认,则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 4)表见代理和授权不明

区别:“授不”首先有代理权,只是权限不明,“表代”明确地无代理权。 “授”中法律推定为有权代理,“表代”中拟制为“有代” “授”的情况往往考虑被代理人的过错,在“表见”中不考虑。

联系:都属于代理权模拟的灰色区域。

若本人直接向第三人展示自己对兼代理人的授权,但授权不明,使得第三人合理相信代理人在授 区域也有代理权处理:可以主张按“授”、“表代”或“狭代”来处理。 5)第三人的选择权

第三人以表见代理向本人主张授权责任,本人未承认,或法院未判决,

第三人的“狭代”向代理人主张无权代理,要求其承担“无代”的责任,代理人可主张“表代” 本人能否主张成立“表代”?一般来说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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