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店城管队规章制度汇编

及时查处损坏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案件。

24小时未发现园林绿化及设施被毁坏的,每次扣责任人2分;12小时内未发现城区园林绿化及设施被毁坏的,每次扣责任人2分。

第十二条 镇容环境卫生监察(20分)

及时查处影响镇容环境卫生的各种问题,维护镇容整洁。 1、 乱贴、乱画、乱挂两天内不能清除的,每处扣0.1 分; 2、 乱设的广告牌、标志牌两天内不能查处的,每处扣1分; 3、 未及时制止机动车轮胎带泥、油污在市区内行驶的,一次扣1分; 4、 未及时制止在市区漏撒货物、垃圾、粪便、污物车辆的,一次扣1 分; 5、 未及时制止乱倒垃圾的,一次扣3分;

6、 未及时制止在垃圾箱内焚烧垃圾、树叶的,一次扣1分; 7、 未及时查处乱堆乱放和马路仓库的,一次扣3分; 8、 卫生不洁,每处扣1分。

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20分) 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章建设。 1、 2、

第十四条 文明执法, 依法办案

按规定收缴有关费用,为办理有关证件提供数据,办理各类建设行政案件。 1、 由于执法程序错误,出现复议、诉讼案件败诉的,每次扣责任人3分; 2、 保全的证据丢失、损坏的,除原价赔偿外,每次扣责任人1分。不按规定移交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帐物不符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

3、办理户外广告许可证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使集体利益受损的,视情扣1-4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违法违章建设未发现或发现未及时报告的,每次扣责任人2分。 包庇、隐瞒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发现一起扣责任人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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