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分法律

第三十一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新增!!) 调整经济的法律

(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并列的法律部门。

“调整经济的法”包括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等,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1、民商法 2、经济法 3、其他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经济管理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二)经济法的本质 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4、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 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3、有限干预原则 4、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第三十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十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完全扩充!)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过渡和转移。

1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客观物质性。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如,知识产权是人格性的物。所以,精神产品不是民法上的物,由专门的法律调整,如专利由《专利法》调整。但有时精神产品中的可交易可转让的财产权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以专利权出质。

(2)可支配性。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才是民法上的物。如能被人支配的电、热、气、磁力等是物。但宇宙中的恒星不是。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物权的追及效力也有一个例外,即: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一原则有例外,即: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这一原则有两个例外:其一为,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例如留置权无论成立在先还是在后都优先于标的物上的抵押权和质权;其二,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防止“一房二卖”现象的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为了保障不动产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还就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预告登记做了专门规定。《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三)物权的种类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自物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是他物权的基础)。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①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②用益物权一定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③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④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这是由第一个区别派生出来的特征。 3、主物权和从物权 4、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法定物权是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物权,如留置权,法律规定只能用在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三种合同,所以也叫法定担保物权;而意定物权是允许当事人在法定的物权种类中对物权的具体内容进行协议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都需要当事人签订合同才能确立,所以也叫约定担保物权。

5、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1、物权的保护方法

权利人行使物上请求权,包括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2、债权的保护方法

权利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内容以赔偿财产损失为主,但也不排除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等。

3、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 @#二、所有权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2、法律特征

(1)财产所有权的独占性。 (2)财产所有权的全面性。 (3)财产所有权的单一性。 (4)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性。 (5)财产所有权的弹力性。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第二、先占。所谓“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抛弃的废旧物资、海边的贝壳),即取得该动产之所有权。但是上山打虎,法律不允许;下海擒龙,事实不可能,都不能先占。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第三、添附。所谓“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是指数个不同的物结合成为一物(附合物、混合物)或在他物上加工使之成为新的物(加工物)。如房屋是土地的附合物、油画是颜料和画布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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