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镇乡科技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四、考核程序 (一)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3月31日前,县政府与各镇乡人民政府签订当年度科技工作目标责任书,分别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和镇(乡)长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目标责任书一式三份,县政府、镇乡政府和县

科委各执一份。

(二)镇乡自查。每年12月25日前,各镇乡认真组织自查,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对照《梁平县镇乡科技工作目标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自查评分,填写《梁平县镇乡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表》,并将工作总结、自查评分表、目标责任制考核表一并报送县科委。

(三)县里抽查。在各镇乡自查的基础上,县政府组织抽查,具体工作由县科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抽查方案由县科委制定,报县

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确定考核等次。根据镇乡自查和县里抽查,县政府组织人员,对各镇乡科技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

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确定

考核等次。 五、奖级设置及奖励 镇乡科技工作目标考核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名,二等奖不超过12名,三等奖若干名。县政府对获奖镇乡予以通报表彰。获奖镇乡按梁平府发[2003]66号文件及相

关规定实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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