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定期对中心经费使用绩效进行考评。对中心牵头、参加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约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拨款、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中心称号等处理措施。中心的牵头及参与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间,须保证中心负责人及内部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协同创新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应及时调整并报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中期检查和期末验收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由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重点考察机制体制改革与实施成效。

第二十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培育建设的第三年初,要对前两年的中心运转情况进行中期检查,重点检查中心进展和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中期检查时,凡未按进度开展工作并取得相应成效的要限期整改,对运行畅通、效益显著而又需要加大支持的,后期将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培育建设的第四年末,须向省中心管理办公室提请考核验收,考核重点主要包括目标完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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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运转、经费使用和质量效益等情况。期末验收时,凡未完成目标任务、质量效益较差的,将取消协同创新中心资格,收回支持经费,并限制该中心牵头高校申报其它协同创新中心;对提前达到预期目标者给予奖励,并对仍有必要持续支持的将在后期计划安排中予以倾斜。

第二十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将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中止立项:

1.未按规划和计划开展中心建设,体制改革无进展、机制改革无保障、政策措施未到位、中心运行不畅通者;

2.牵头高校在中心的机构设置、平台支撑、人才引进、项目申报、办公条件等方面支持力度较小,无明显改善者;

3.中心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协同研究,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4.牵头高校发生重大变故,中心建设承诺经费不能足额到位,中心难以完成建设者;牵头和参与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规定情况者;

5.无故不接受省对中心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者;不能继续实施培育组建计划者。

第三十条 省对完成培育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组织第三方对协同创新中心进行评估。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协同创新中心,省将重点给予资金支持和项目倾斜,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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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命名统一为“×××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Henan Province”。

协同创新中心公布后,可根据省批复文件刻制协同创新中心印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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