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 图文

临沧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文本

第十四章 土地使用控制规划

第一节 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导则

第 156 条 各类用地容量指标控制准则

确定城区各类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准则,规划容量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为各类用地制定一个具有幅度的控制指标范围(表14-1)。

表14-1 城区各类用地容量指标控制指标表

用地类别 低密度住宅区 多层居住用地和小高层居住用地 沿街商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体育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中小学用地 特殊用地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 广场用地 社会公共停车场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公共绿地 容积率 0.3~1.2 1.5~2.8 2.5~5.5 ≤2.5 2.5~5.5 ≤2.0 ≤4.0 ≤4.0 0.3~0.6 2.5~4.0 ≤0.6 0.8~1.5 0.3~0.6 0.3~1.8 ≤2.0 ≤2.0 — — ≤1.5 - 建筑密度(%) ≤30 ≤30 ≤40 ≤35 ≤50 ≤50 ≤40 ≤35 ≤25 ≤30 ≤20 ≤40 ≤40 ≤30 ≤35 ≤30 — — ≤45 - 建筑限高(米) 15 38 80 38 80 38 50 50 38 50 10 20 20 38 24 20 — — 20 - 绿地率(%) ≥55 ≥50 ≥25 ≥35 ≥20 ≥20 ≥20 ≥30 ≥30 ≥35 ≥50 ≥20 ≥20 ≥35 ≥30 ≥20 ≥50 ≥25 ≥25 ≥90 第 157 条 土地使用强度区划

分为高强度开发区、较高强度开发区、中强度开发区、较低强度开发区和低强度开发区5大类共70个分区(见表14-2)。

低强度开发区(Ⅰ):有16个区块,是城区绿地,包括南汀河、岔河、小箐河、西河等周边绿地和城区规划公园,绿地率要求在90%以上。

较低强度开发区(Ⅱ):有8个区块,主要为仓储物流商贸区用地和旅游休闲用地。建筑高度一般要求限制在12米以内。

中强度开发区(Ⅲ):有29个区块,是城区范围最广的强度开发区,主要是居住、工业用地。位于中强度开发区的各类用地容积率取控制指标表的中等值,容积率一般间于1.0~2.0,建筑密度一般间于20~35%,建筑高度一般要求在24米左右,最大建筑高度为38米左右。

较强度开发区(Ⅳ):有13个区块,主要是城市公共服务中心、各个片区的公共服务区以及高强度建设的居住区。位于高强度开发区的各类用地容积率取控制指标表的中等偏上,容积率一般在2.0~3.0之间,建筑密度一般间于25~40%,建筑高度一般要求在38米左右,最大建筑高度为50米左右。

高强度开发区(Ⅴ):有4个区块,分别是老城区、工业园区和博尚片区中心。位于高强度使用区的各类用地容积率取控制指标表上端,容积率一般在3.0以上,建筑密度在30%以上,建筑高度一般要求在50米以上,最大建筑高度为80米左右。

表14-2 规划土地使用强度分区控制表

片区名称 A 工业园区和城北居住片区 使用强度类型 Ⅰ Ⅱ Ⅲ 地块编号 A-2、A-5、A-12、A-13 A-1、A-3、A-14 A-4、A-6、A-7、A主要用地性质 公共绿地 仓储物流、市场 工业、居住 各地块控制或者建设说明 A-2工业园一号公园及滨河绿地,A-5中心公园及滨河绿地,A-12城北居住片区绿地,A-13茶苑公园 A-1、A-3仓储物流用地及市场用地,A-14旅游休闲用地 其中A-4、A-6、A-9为工业园区,A-7、A-10、A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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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名称 使用强度类型 地块编号 主要用地性质 各地块控制或者建设说明 Ⅳ Ⅴ Ⅰ B 老城片区 Ⅲ Ⅳ Ⅴ Ⅰ C 城东片区 Ⅱ Ⅲ Ⅳ Ⅰ D 昔本片区 Ⅲ Ⅳ E 博尚北部片区 Ⅲ Ⅳ Ⅴ Ⅰ Ⅱ Ⅲ Ⅳ F 博尚南部片区 -9、A-10、A-18、A-18、A-20为规划的城北居住片区 -20 A-8、A-16、A-17、A-8工业园区及部分居住区的公共设施服务区,A-16、商业、公共服务 A-19 A-17、A-19为城北居住片区的配套服务设施 城市级商业及公共服A-11、A-15 城北商业及公共服务中心 务 B-3、B-6、 公共绿地 B-3西门公园,B-6南屏公园,B-7公共绿地 B-11 B-1、B-5、B-7、B-9、 居住 居住(小)区 B-10 B-2、B-8 公共服务及高档居住 B-2为旧城公共服务中心,B-8为滨河高档居住 城市级商业、公共服B-4 老城商业中心、公共服务中心 务 C-3、C-5、C-9、CC-3佤文化公园,C-5滨河绿地,C-9岔河公园,C-公共绿地 -13 13城东公园 C-2、C-12 旅游休闲、市场 C-2旅游休闲用地,C-12市场用地 C-4、C-6、C-8、C居住、特殊用地 C-6为特殊用地,其余为城东片区居住 -10 C-1、C-7、C-11 商业、公共服务 城东片区的商业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中心 D-2、D-6、D-8 公共绿地 D-2昔本公园,D-6滨河绿地,D-8东山公园 D-1、D-4、D-5、D居住、工业、特殊用D-1、D-7昔本居住,D-4特殊用地,D-5工业用地 -7 地 D-3 公共服务 昔本片区公共服务 E-1、E-2、E-3、EE-1、E-2、E-3、E-4工业及部分配套居住,E-5、居住、工业 -4、E-5、E-7、E-E-7、E-8博尚北部居住 8 E-6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中心 E-9 旧镇区商业 旧镇区商业中心 F-3、F-5 公共绿地 F-3博尚公园,F-5永泉公园 旅游休闲、仓储、市F-1、F-7、F-9 F-1旅游休闲用地,F-7仓储物流,F-9市场用地 场 F-4、F-8 居住 博尚南部片区居住 F-2、F-6 公共服务 南部为片区级公共服务中心和站前服务区 第二节 城市“五线”规划控制

第 158 条 城市道路红线控制

规划城市道路分为三级: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其中主干路规划宽度为42~64米,次干路规划宽度为24~32米,支路规划宽度为12~20米。

严格控制道路用地红线,红线内土地不得进行任何与道路功能不相符合的使用;新建道路应实行统一的城市道路断面、道路退让距离,保障城市道路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特殊道路的断面形式,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另行确定。

表14-3 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

道路红线宽(米) ≤20 24 30~36 45 50~64 高度≤24米公建、住宅 退让红线(米) 允许出挑(米) 5 0 9 0 10 0 13 0~1.5 16 0~1.5 高度≥24米公建、住宅 退让红线(米) 允许出挑(米) 5~8 1.5 9~12 1.5~1.8 10~13 1.5~1.8 13~15 1.5~2.0 16~20 1.5~2.0 道路红线两侧建(构)筑物应根据相应规划管理要求,由规划红线两侧分别向外退让,退让范围内属于道路街头绿地,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原则上建筑退让和出挑距离应符合表14-4的标准;规划世纪路—沧江路—圈掌街—南塘街—晚翠东路、世纪路—缅宁大道—圈掌街—沧江路、圈掌街—缅宁大道—南天路—洪桥路、南塘街、公园路以南,洪桥路、南天路以西等区域内已有沿路建筑的后退线可维持现状不变,但在进行地区更新改造时应当遵照规划标准执行。

第 159 条 城市黄线控制

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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