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练习题1)

附加电动设备的自行车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发货的行为违反了下列哪一原则? ( B )

A. 自愿原则 B. 诚实信用原则 C.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D. 公序良俗原则

19、下列有关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正确的是:(C ) A.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 B. 法人一旦被申请宣告破产,民事行为能力即终止 C. 不同类型的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同

D.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起止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时间不同

20、下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D )

A.北京市人民政府 B.新华社

C.上海市人民医院

D.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2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A )

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

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 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少答或多答均不给分 )

1、根据法律事实的特征,判断下列事实中那些为法律事实。 ( ACE )

A. 合同延期履行 B. 甲给乙发传真 C. 母鸡下蛋 D. 生病住院 E. 立遗嘱 (有同学可能会认为生病住院是法律事实,生病住院本身不是法律事实,住院缴费是法律事实)

2、宣告死亡被撤消后,发生 ( BCDE )法律后果。 A. 婚姻关系当然恢复

B. 与子女关系不当然恢复 C. 返还受领人的人身保险金

D. 原物因善意处分不存在者,免除返还原物的义务 E. 返还被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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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法人的独立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BCD )。 A.法人的财产与其出资者的财产彼此分离;

B.法人的财产与法人的工作人员的财产彼此分离; C.法人的财产与其他法人的财产彼此分离; D.法人的财产与法人代表人的财产彼此分离。

4、下列事实中,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ACD ) A.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 B. 小张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 C. 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 D. 王某将李某打伤

5、在中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哪些? ( ABC )

A.中国公民 B.外国公民 C.被判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D.获得烈士称号的人

6、甲女与乙男离婚后,孩子判给了男方。因乙男经常出差,孩子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对

该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错误的说法是( BCD )。

A甲女和乙男 B乙男 C爷爷奶奶 D乙男和爷爷奶奶

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人格权的是( ACD )。 A代理权 B姓名权 C监护权 D代表权

8、 下列选项中,属于机关法人的是(AD)

A.水利部 B.某出版社 C.中国工商银行 D.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9、依法人成立条件,( BCD )不是法人。

A、中国政法大学 B、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 C、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会 D、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服务公司

10、关于死亡宣告,以下错误的说法有:(AD ) A. 在申请死亡宣告前,首先应申请宣告失踪

B. 甲、乙是夫妻。因长期下落不明,甲于1995年被宣告死亡,而实际上他隐姓埋名生活在云南。1997年,甲与丙在云南登记结婚,则该婚姻因甲的重婚而无效

C.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甲乙所生之子丁与其继父丙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则即使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其与丁之间的父子关系也不再存在

D. 甲被宣告死亡后,根据其所立遗嘱,其所有的1辆汽车为其好友乙取得。在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前,乙因驾车不慎导致车辆毁损,则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全部损失

11、有关监护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C )。

A 监护人可以是两个 B 单位不能担任监护人 C 被监护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即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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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

1、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财产和独立的责任?说明法人须有独立财产的意义。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在法律上法人不仅拥有自己的财产,而且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法人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他法人的财产、独立于组成法人的个人成员的财产,独立于其投资人的财产。法人的财产独立于成员的个人财产,如在公司中,股东将出资转移给公司之后即丧失对出资的所有权,而由公司取得该出资的所有权。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全部责任,进而股东对法人的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法人的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是法人人格得以存在的基础,而法人独立责任又是以法人独立财产为前提,因此法人人格最重要的基础是法人独立财产。 2、简述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标准是法人的成立寄出去:凡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为社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成立的基础为财团法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 (2) 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一般会成为该法人的成员,而财

团法人无社员,因此,设立人设立后不成为法人的成员。 (3) 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一般是双方或多方的生前契约行为,而财团法人的设

立可以是单方行为,并且也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 (4)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必须有意思机关,而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因此,前者

称为“自律法人”,后者称为“他律法人”。 (5) 目的事业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事业既可以是公益事业,也可以是营利性事业,而财

团法人一般为公益事业而非营利性事业。 (6) 法律对其设立的要求不同:法律对财团法人的设立要比社团法人的设立要求严格。一

般地说,社团法人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而对财团法人的设立则采取“许可主义”。 (7) 解散的原因及解散的后果不同:社团法人可以因许多原因而解散,其中成员的自愿解

散时一种总要的方式;而财团法人因其没有社员,故不存在自愿解散的情形。财团法人多是因为存在期间届满或因财产不足以支持目的事业而解散。 3、简述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按照意思自治的理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来源,并且是其发生和变动的根据。

(2)意思自治原则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使用。在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领域主要为契约、婚姻与遗嘱。相应地,意思自治在这三个领域中分别被称为契约自由、婚姻自由与遗嘱自由。

(3)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首先,既然在契约、婚姻或遗嘱中,权利义务的发生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如果意思上具有瑕疵,法律就应当给予救济。例如,在合同法上,如果合同的签订是因一方的重大误解、被欺诈或被胁迫而为时,受害人就可以要求撤销。也就是说,法律要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从而实现真正的意思自治。其次,在格式合同中,因相互磋商被否定,因此在合同法中规定,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因为可以推定非格式条款是经过双方协商的。 (4)但意思自治原则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由于许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民法中的主体地位的差异,使得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在形式上与实质上脱节,民法不得不采取措施予以规制。这些规制的领域主要是:劳动法领域、消费者法领域等。如在劳动法上,劳动合同中的保护劳动者的强制性条款就是明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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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题

老家在河南的李某九十年代初到北京打工,赚了点钱后,就想着自己办厂。1992年盘下了远郊区的一家豆制品加工厂,同年与所雇的女工田某同居,从此就不再给家里寄钱,与在家的妻子父母中断了联系。李某之妻严某曾多次托人打听李某的下落,未获音讯。经严某申请,法院于1999年7月宣告李某死亡。后严某带着与李某所生的孩子改嫁。1999年年底李某的豆制品加工厂因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被查封,与其同居的田女因此离他而去,李某不得已回到老家。见自己已被宣告死亡,经李某申请法院撤销了对他的死亡宣告。李某就此要求严某与他恢复夫妻关系,不然的话就把带走的财产还一半给他。 请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李某被宣告死亡后在经营豆制品厂期间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否有效? 有效。理由是:《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因此,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2)对李某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李某与严某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不能自行恢复。理由是:《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为李某之妻严某在李某被宣告死亡后已经改嫁,即已经再婚,所以李某与严某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3)对李某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严某和孩子已继承的遗产如何返还?

《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严某和孩子应当将从李某那里继承的财产返还给李某,如果原物不存在,或已经为第三人合法取得了,应当给予李某适当补偿。

六、答疑解惑题

一名患病多年的精神病人李某,父母双亡,无兄弟姐妹,无妻子子女,也无其他亲属照料,孤身一人,请简答,如何确定李某的监护人?

因为李某没有配偶,没有父母,没有成年子女,没有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也没有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朋好友,因此,只能有李某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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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民通意见》第14条: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民通意见》第16条: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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