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哲学总结

康德认为,范畴是我们必须借以构造和整理经验对象以使经验自身成为可能的纯粹

的非经验的知性概念。他们是把被直观的事物统摄于其中的概念,或是对直观的综合给予统一的知性概念。

知性表现与判断之中,范畴出生于判断的行为,即判断中思维的逻辑功能。

康德把形式逻辑的判断形式整理出来,建立了由量、质、关系和样式四组十二个判断形式所组成的判断表,并且一一对应地建立了先验逻辑的范畴表:

范畴表1、量的范畴:单一性、复多性、 总体性2、质的范畴:实在性、否定性、限制性 3、关系的范畴:依附性与实体性(实体与偶性)、原因性与结果性(原因与结果)

交互性(主动与被动的相互作用) 4、样式的范畴:可能性与不可能性、存在性与非存在性、必然性与偶然性

范畴作为知性的先天形式来自于“我思”的先验统觉,“统觉”就是把形形色色的直

观材料统一为一个概念的综合能力。

由于统觉,所以一切被自我所意识到的表象,都按照某种普遍必然的方式被连结在

一起。逻辑判断反映的正是自我意识的综合统一功能,判断的形式反映的正是自我意识综合统一的普遍必然的方式,因此,呈现在自我意识中的一切感性直观材料都被知性范畴所连接,由此综合得到的经验知识是客观有效的。

范畴除了被运用于感性直观,没有客观有效性,它的有效性只是经验的客观有效性 范畴作为先验自我之综合统一功能的体现,乃是自我与对象之间的“中介”。在综合统一杂多表象的认识活动中,范畴一方面把先验自我的同一性带给每一个杂多表象,一方面又把由杂多表象综合而成的对象带到先验自我之中。由此可见,知性范畴是形成经验对象的先天条件,如果没有范畴我们不仅不可能形成知识,而且也不可能形成经验对象。换句话说,感性提供给我们的只是杂多表象而不是经验对象,经验对象并非感性所予而是知性范畴的综合统一功能所形成的。由此,我们就证明了知性范畴对于经验的客观有效性,因为它是经验的先天条件。

他抛弃了亚里士多德传统,不再从本体论角度去规定范畴,研究范畴的形而上学意

义。应先验性问题的要求,他从认识论出发,依照有关知识基础的逻辑规定,将范畴理解为对象思维的先验形式,能动的主体意识规则和构造对象的逻辑结构。从而彻底消融范畴的本体论功能,开创了一种新的富有历史性意义的研究传统。

8、解释康德的“二律背反”概念及其意义。

康德认为“理性宇宙学”的对象是宇宙(或“世界”),主要目的是要得到关于作为绝对完整体的宇宙或世界的知识。 康德在分析“理性宇宙学”所有关于世界的知识的推理时,与他指出“理性心理学”和“理性神学”的推理是错误的推理不同,认为它们的根本错误是用那些只能被应用于经验的先验形式,包括直观的形式——时空和知性范畴,如有限和无限、原因和结果、必然和偶然等等,对世界的整体做出判断,其结果是造成一些正相反对的命题,而且每一对相反的命题都合乎逻辑。

康德把这种“理性”对“世界”作出两种根本对立的规定,而这两种互相冲突的规定在理论上有都同样站得住脚,谁也不能驳倒谁的现象叫做“二律背反”,它是理性运用知性范畴

去规定世界所必然产生的结果。

康德具体对“二律背反”的命题进行了分析,这些命题包括有四组: 第一组:正题——世界在时间和空间上是有限的。 反题——世界在时间和空间上是无限的。

第二组:正题——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由单一的东西构成的。 反题——没有单一的东西,世界上一切事 物都是由复合的东西构成的。

第三组:正题——世界有出于自由的原因。

反题——没有自由,世界的一切都是被决定的。

第四组:正题——世界的因果系列以一个必然存在者为第一因。 反题——没有绝对的必然存在者,世界的最初原因是偶然的。 康德用“归谬法”(反证法)对各个命题证明它们在逻辑上都是可以成立的。 例如康德对第一组命题的证明(仅以世界在时间上是否无限的证明为例): 正题:世界在时间上有开端(有限)

证明:假定世界在时间上没有开端,那么到任何一个被给予的瞬间,一个永恒就已经过去了,因而在世界里,就有一个无限系列的继续着的事物状态过去了。可是,一个系列的无限性就在于它永远不能通过继续的综合来完成。因此,一个无限的世界系列已经过去了,乃是不可能的,所以世界的开端就是世界存在的必要条件。 反题:世界在时间上没有开端(无限)

证明:假定世界在时间上有开端,那么,由于所谓开端就是在它以前的时间里这东西尚未存在,因此就必定有一过去的时间,在这个时间里,世界还不存在,那就是说,是空的时间。但是在空的时间里,没有什么事物能发生,因为空的时间的任何一部分本身都不具有任何“存在”的而非“不存在”的条件,把它和其他部分区别开来,不管我们假定事物是由其自身发生或是由某种其它原因发生,情况都是这样。在世界里,虽然许多个事物系列可能有开端,但是世界本身不能有开端。所以世界在过去的时间方面是无限的。 由于所有的命题在逻辑上都站得住脚,因此康德没有对它们进行否定,而采取调和矛盾的立场去处理它们。

康德认为“正题”代表了传统形而上学和神学的主流,是“柏拉图路线”;“反题”代表的是非主流的看法,是“伊壁鸠鲁路线”。它们的对立大致是近代为理论和经验论的对立。他指出,正题具有实践意义,符合道德和宗教的利益;反题有思辨意义,对自然科学的发展有利。虽然两者有着共同的错误根源,即把只能应用于经验领域的先验形式运用于“世界”这一理念,但只要作出适当的区分,是正反题各得其所,两者还是可以并行不悖的。

细分起来,康德处理四组“二律背反”的命题的态度是不同的。对第一组和第二组命题,认为由于“物自体”世界是根本不可知的,所以正反命题都是错误的。对于第三组和第四组命题,认为正反双方都可能是正确的,不过一个是对“现象世界”而言,一个是对“物自体”世界(本体世界)而言。即自由观适用于本体世界,是人的道德实践必不可少的;决定论适用于现象世界,是科学理论所必需的。 康德的“二律背反”学说的意义:

A、尽管他是转弯抹角地站在唯物主义的立场对唯心主义的“形而上学”的理性宇宙论进行批判,当也间接地给了封建宗教神学以沉重的打击,具有进步意义。因此海涅说他砍了上帝的头。

B、他的学说中包含了一定的辩证法的因素。 (A)它客观上起了第一次从理论上来批判和摧毁十七、十八世纪占统治地位的“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历史作用。

(B)它不自觉的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当我们的认识从认识现象进到认识本质、从认识相对进到认识绝对、从认识局部进到认识全体时,在一定程度内就必然要发生矛盾。

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的发现在康德哲学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使康德深入到了对理性的批判,不仅发现了以往形而上学陷入困境的根源,而且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途径。康德将二律背反看作是源于人类理性追求无条件的东西的自然倾向,因而是不可避免的,他的解决办法是把无条件者不看作认识的对象而视之为道德信仰的目标。虽然他对二律背反的理解主要是消极的,但他亦揭示了理性的内在矛盾的必然性,从而对黑格尔的辩证法产生了深刻影响。

9、解释康德的“自由”范畴。

《实践理性批判》的问题则是究竟我们行动的动机完全受经验的限制还是有可能由理性自己来决定。换言之,我们有没有可能不受经验的束缚,完全出于纯粹理性自身的法则而自己决定自己的行动。实际上,这个问题也就是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的人究竟有没有自由的问题。

康德认为:一个有理性的存在必须把他的准则思想为不是根据经验质料而是根据形式而决定其意志的原理;这样一个完全以理性自身的纯粹形式作为自己法则的意志是一个自由意志,因为它意味着理性所遵守的是自己为自己确立的法则。因此,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理,而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就是: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

也就是说:自由即自律。 由此可见,自由与道德法则其实是一体的,所谓道德法则乃是理性自己为自己所确立的法则,理性自己立法自己遵守。道德法则作为理性为自己所确立的法则属于实践理性的实践领域,这是一个自由的领域。道德法则的判断形式是以“应该”为系词和联结方式的命令式。

在他看来,在实践活动之中理性完全有可能将形式与质料统一起来,这就是意志自律的作用。一方是意志的主观准则,一方是实践理性的客观法则,当意志凭借自身之中的自律原则将自己的主观准则上升为对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普遍有效的客观法则的时候,或者将对于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普遍有效的客观法则当作自己的主观准则的时候,形式与质料就是同一的,我们不再像认识活动那样永远要受经验质料的限制,而是在自身之中就获得了自由。于是,康德便以意志自律的方式将自由与必然统一了起来。

对他来说,自由不是任意而为,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那样的自由。自由与行为的结果无关,如果就行为之结果而论,我们是不可能有自由的,因为行为一旦出现立刻就落入了经验的现象领域,从而不可避免地在自然因果律的统治之下,那是必然的领域。自由是纯粹先天的,同时又是有规律的,这就是理性自己立法自己遵守的自律。

道德法则对人类理性表现为“应该”做什么的“命令”。作为法则,这种命令无疑具有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只不过这种普遍约束性仅对理性有效,而其强制性则是“自我强制性”。 在康德看来,一切我们可以称之为道德法则的定言命令都具有这样一些形式上的特征: 第一,“普遍性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也就是说,“你的行动,要使你的准则通过你的意志上升为普遍的法则”。

第二,“质料公式”:“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仅仅看作是手段”。

第三,“自律性公式”:“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从而“每个有理性的存在,在任何时候都要把自己看作是一个由于意志自由而可能的目的王国中的立法

者”。

这三个公式并非意味着有三种定言命令,而是定言命令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定言命令之为定言命令应该是对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有效的“普遍法则”;应该是能够成为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的目的的“自在目的”;应该是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作为理性存在而自己为自己确立的法则。

任何伦理思想和道德学说都必须以意志自由为其前提,如果没有自由,我们就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谈不上道德不道德。康德把道德法则与自然法则区别开,以意志自律将自由与道德法则结合为一,真正使伦理学成了一门独立的学问。不仅如此,对康德来说,自由不只是伦理学的基础和前提,而且是整个纯粹理性体系的“拱顶石”。 在他看来,唯有在实践理性之中,唯有在意志自由之中,才能体现出人之为人的价值和尊严。

10康德的绝对命令:

亦译“无限命令”、“无条件命令”、“定言命令”、“无待命令”。与“相对命令”相对。指人的行为所必须遵守的规律。康德认为:个人的行为准则必须承认人们所共通遵守的,但人除了受理性支配外,也受感性支配,因而有些行为并不是按照人的理性行事,对此必须以命令的形式加以强制。因此提出三条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规律,第一,我一定要这样行为,使得我能够去立定意志要我行为的格准称为普遍规律。意思是我这样做一件事,不仅我这样做,还要求所有的人都应当这样做。第二,你需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成目的,而不把他当成工具。它强调每个人均有其目的,有其人格,不为别人所奴役。第三,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布普遍规律的意志。强调个性自由,个性解放。康

德的绝对命令以道德自律表现人的道德生活不为组织利益与社会条件所决定,而由个人的道德意志决定。康德认为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规律或道德规范排除一切经验的内容,不受任何经验制约,具有客观性、

普遍性和必然性,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民族和一切人。从判断形式上看,绝对命令是定言命令,它是绝对无条件的,其目的在行为之内,行为本身就是目的,目的与手段不可分离,它不同于假言命令,是有条件的,其目的与手段是分离的。

11、纯粹理性:

德国康德用语。纯粹的,指在经验之前的、独立于经验的。纯粹理性即独立于经验的理性。有广狭两义。广义包括纯粹理论理性与纯粹实践理性。狭义指纯粹理论理性。《纯粹理性批判》即专指纯粹理论理性的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即专指纯粹实践理性的批判。康德认为纯粹理性指感性的形式时间与空间,知性的十二范畴,这两者独立于经验材料,把它们加在经验材料上便形成知识。他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三部分“理性”中指出,心灵的知性范畴不满足于有条件的有限的现象知识,人的理性要求达到在经验范围内永远不能发现的无条件的无限的本体,即灵魂、宇宙、上帝,因而陷入谬误与二律背反,这是纯粹理性的误用。康德也常把理性与知性看成是同义词,这时的理性专指知性的形式,不包括感性。

12、康德的“自在之物”(“物自体”)

在康德哲学中,自在之物与“现象界”相对,有三种不同的含义:(1)指外在事物,在其认识论中常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