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哲学总结

用,意思是在人认识外界事物时,先由这些事物刺激人们的感官而产生杂乱的印象与观念,然后由感性形式与知性范畴加以及改造而形成现象界,人只能认识现象界,而对于自在之物则不可知。(2)在《纯粹理性批判》的先验辨证论部分中认为利息那个所试图达到的三个理念:一是一切精神现象的最高的最完整的统一体“灵魂”,二是一切物理现象的最高的最完整的统一体“世界”,三是以上两者的统一“上帝”。三者是无条件的全体的统一。但人们对这些事物的统一仍然用知性的有限概念去认识,因而理性本身陷于二律背反和谬误。以此说明自在之物存在于现象的彼岸,并不具有经验材料,不能形成知识,但可以通过伦理学思想而达到对它的假设。(3)指与本体意义相接近的极限概念,见于《纯粹理性批判》知性理论中论述本体与现象的对立的部分。这种用法强调自在之物的不可知的性质,认为人的认识到此为止,不能超过这个极限,极限之内是现象界,可以认识,超越这个界限,即自在之物,人不能认识。从这个意义提出本体概念,作为对自在之物的另一种表述。

13、康德:要把人当作目的看待,决不要把人当作手段使用

康德提出该命题的目的,是要将西方文艺复兴运动以来高扬的自由、平等和尊严的人本主义思想提升为一个普遍的道德价值观念。

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本质上是一个人文主义或人文主义的运动。当时的人文主义者以人性来对抗神性,抨击教会的蒙昧主义和禁欲主义,指责宗教把人变成上帝的奴仆,宗教要人放弃现世的幸福,去追求天国的幻想,是教人蔑视自己。特别是基督教的“原罪说”上,主张人生来就是罪孽深重的,更是无视人格的尊严。他们推崇理性,歌颂人的智慧和力量;渴望人的自由平等和个性的解放,并将此看做人的天生的权利。他们把人推上了毛高无上的地位,强调人的价值和人格必须得到尊重。当时的莎士比亚曾在其《哈姆雷特》的剧本中为人写下了如下一段颂词:“人是多么了不起的一件作品!理性是多么高贵,力量是多么无穷,仪表和举,止是多么端正,多么出色!论行动,多么像天使!论了解,多么像天神卫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后来的英国经验论和大陆唯理论行学家又接过并发展了这一人本主义思想。

康德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亦直接继承了法国启蒙思想家特别是卢梭的人本主义思想。他说,自己从卢梭那里学会了如何尊重人。牛顿只发现外部世界的运动规律,而卢梭则发现了人的内在的自由本性。与他将世界划分为感性的现象界和“自在之物”的本体界相一致,康德也把人分离为属于现象世界的感性存在和属于本体世界的理性存在。他认为,作为感性存在的人,必然有自己的肉体欲望和物质需求,而这只是人的自然本性,与一般动物没有区别。但是,作为理性存在的人,则与其他世界万物有了本质的区别。人因为有理性,就有“自由意志”,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能“自己立法,自己遵守”,所以才有善恶的区别,有道德的评价,有合法与非法的分界。康德认为,惟有此种“自由意志”才能真正体现人的本质。

那么,人如何来实现自己的自由呢?康德说,主要有两条途经:其一是应该遵循先天理性(善良意志)为我们内心制定的道德律令或准则;其二是必须遵守先天理性为我们制定的现实的社会法律。前者是作为理性的人所必须的。后者是作为感性的人所必须的。既然如此,先天理性为人的内心所制定的道德准则又是什么呢?康德提出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准则: 第一条是说,道德准则必须是普遍有效的。这就是讲,我们必须严格按赚先天理性或“善良意志”所要求的“应当”去做,而不受个人利益或利害关系的干扰和制约。道德不能以对我是否有利有益去评判,它应该符合人人都具有的普遍理性。

是说,应当把人当做目的,绝不仅仅作为工具。这实际上就是将人看做绝对目的,认为人与世界万物相比,具有至高无,上帝的地位和价值。康德在其《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曾经指出:“有理性者与世界的其他物类的分别就在于他能替自己立个目的。”这意思是

说,人乃是世上惟一能够为自已设定目的并拥有目的概念的存在者,唯有人才“有资格做自然界的主人”。他认为,在自然界这个总的目的论体系中,人就是该体系的最终目的。康德后来又在其《实践理性批判》中进一步阐述说:“每个人应该将他自己和别人总不只当做工具,始终认为也是目的―这是一切有理性者都服从的规律。”“在目的国度中,人就是目的本身。”在此,康德实际上就是要把对人的尊重提升为一条普遍的道德原则。

第三条是说,每个有理性的人的意志都应当做为普遍立法的意志。其意是讲,道德即“意志自律”,每个人都是“自己立法,自己遵守”。康德认为,道德既然是“自律”,就不能由环境、利益、欲望、他人或者神灵所支配。受它物支配,只知服从,就不是自律,而是“他律”。略‘意志自律”也即”自由的自律”,它是以意志自由作为前提的。人与动物不同,动物没有理性,不能选择自己的行为,所以没有自由,无善恶观念,不能自律。人有理性,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所以才能自己立法,自己遵守,才有意志自律。这第三条,其实是说,道德准则必须体现人的自由的本质。

按照康德的观点,遵循内心的道德律令或准则,对人来说,只是普遍的理性要求,只是一种道德的理想。但是,人不仅是一个理性的存在,而且也是一个感性的存在。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人人都有自己的肉体需要和欲望,要受物质利益的支配,往往不能自觉地遵守道德准则。这样,在个人的“自由意志”之间就必然要发生冲突,引发社会混乱,甚至导致战争。如此一下去,个人不仅不能获得自由,还会阻碍别人获得自由,最终人人都会失去自由。为了结束此种状态,人们就必须联合起来,依据理性来制定法律,凭借法律的强制力来恢复社会秩序,恢复人的自由权利。康德认为,法律就是依据理性对个人的“自由意志”进行协调。法律虽然是对个人自由的一定限制,但这是为了使个人自由能与他人自由和平共处,保证公民能在和平相处的条件下获得真正的自由。康德认为,法律的强制力来自于国家权力,法治应是国家维持社会秩序的根本手段,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公民的自由。因此,作为公民必须服从法律,只有服从法律,才能使人人获得和平的生活和现实的自由。康德说,法律也是以人为目的。一个人违反法律,当然要受到惩罚,但这种惩罚同样应该体现“人是目的”的道德价值理念,体现对犯人人格的尊重。犯人作案,同样有其动机,是其自身的行为选择

他要犯法,就已经做好接受惩罚的准备,所以施以惩罚,本来就是对其意志的尊重。否则,反倒是对其意志的否定或抹杀。统观康德对“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的阐述,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的确具有反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进步意义。康德强调在道德领域必须肯定人的主体性,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社会生活中必须尊重个人的自由和人格,必须将道德和法律统一起来,这些思想都是深刻的,也是合理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康德的人本主义思想只是建立在其所谓“纯粹理性”和先验人性论的基础之上的,其阐述和论证都是抽象的。他将理性和感性、理想和现实、动机和效果割裂开来,最终不得不将人在现实社会的政治自由变为抽象的道德自由,并在道德领域假设一个上帝的存在。这些都表明了其理论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

15、评述康德的不可知论

康德在认识论上,认为由自在之物此即而产生的印象和观念,还需要加上先天的感性形式时间、空间和先天的知性12范畴,才可能产生有条理的只是。感性把人的认识能力分为三个层次,即感性、知性和理性。感性解决数学如何可能的问题。认为感性的先天形式时间空间的普遍性与必然性,使数学知识7+5=12和两点间直线最短成为可能。知性解决物理学如何可能的问题。认为知性的范畴实在性、实体性、因果性、交互性等是先天的,它们有普遍性与必然性,而物理学的知识,如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由于有这些范畴就成为可能。理性所研究的对象宇宙、灵魂、上帝即自在之物,因没有经验材料,是不可知的。在探讨认识过程时提出“主观演绎”、“客观演绎”、“图型”等理论来说明认识从感性到知性的过渡。认为主观演

绎经过直观中领会的综合、想象力中再生的综合,达到概念中认识的综合。其客观演绎改为强调感性形式与知性范畴加之于经验材料而产生有条理的知识。其图型理论试图解决不同质的感性与知性如何结合的问题,认为可以用想象力中的时间形式把两者结合起来。认为宇宙、灵魂和上帝上半年认识的,理性在试图取得这种无条件的知识时,仍然用知性形式,因而产生二律背反或谬误,说明必须用知识以外的信仰的方法才能达到无条件的对象。认为现象界受必然性的支配,所以叫做自然。

16、上帝存在的道德论证明

从渊源上来说,道德论证主要是由康德哲学的一个观点而来的。根据康德的看法,上帝的存在是根本不可能以理性来证明的,因此,本体论证企图超越人的认知能力去验证上帝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康德指出证实上帝存在的不可能性,即无法借助于纯粹理性来证明上帝的存在与否,可上帝的存在作为一个“理性的假设”、一种“超验的理念”,还是由其重大价值的。

在道德论证中,通常有几种常见的形式。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是从道德律的客观性出发,来证明一位神圣的道德立法者的存在。这种论证方式首先强调,人类社会的道德意识与伦理行为都在表明道德准则具有客观性,换句话说,各种伦理行为都可以通过公认的、理智的尺度来衡量其善恶、正确与否。在刘易斯(C.S .Lewis)的道德论证中,他指出,道德的客观性必有其根基的所在。一般说来,有可能成为道德基础的东西不外乎有两种,就是物质和精神,很明显,客观性的道德不可能建立在物质的基础上,因为物质因素建立起来的自然法则所能阐明的只是“事物如何运动”,可道德律告诉我们的则是“我们应当如何做”。这样,道德只能植根于精神,但这种精神又不可能是人类的精神,因为具有客观性和绝对性的道德律是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的,至此可以肯定,在整个世界或宇宙的背后必然存在一种伟大而神圣的道德力量,这个道德力量就是上帝。

道德论证的第二种常见形式,就是根据人类所追求的道德完善性来证明一个神圣的道德主宰的存在。这种论证方式确认了一个前提,就是人类的道德追求是必然现象,因为这种追求源于人生最崇高的一种能力――道德感。因而,正是这样的道德感,呼唤着人类为这个世界的道德完善性来努力,尽管这个世界的确是很不完美,可能这样的道德理想在有生之年不能实现,但这一事实并不能否认人类道德追求的崇高性,人类千百年来总是相信善综归是善,而所追求的道德完善也最终将变为现实。因此,确认一个神圣的道德主宰的存在,这可以说是人类追求道德完善性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对于道德完善性的不懈追求才有合理的根据与可靠的保障。 第三种常见的道德论证,是根据整个人类基本道德观念的相似性或一致性来证实一个神圣的道德源泉所在。这种论证是这样说的,整个人类的生存境况是明显不同的,如语言、地域、信仰、自然条件、社会结构、文化等等,加上历史的因素,自然让人联想到,整个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多种多样的,可事实却是,尽管遍居于世界各地的人们,或生活在不同时代的人们,他们的生存环境虽然差异甚大,但他们的道德观念却是相近或一致的,这表明了整个人类的道德意识来自同一个源泉,一位神圣的存在者。

John Frame的道德论证进一步肯定了这位“神圣的存在者”或“神圣的道德主宰”就是圣经中的上帝。他将圣经中的上帝的特性,归结为位格性和绝对性,亦即圣经中的上帝是绝对的位格。他认为道德标准预设了绝对的道德标准,而后者预设了绝对位格的存在,换句话说,道德标准预设了上帝的存在。道德伦理有一个层次分明的架构,在这个架构里面,有一个原则永远是优于其它原则,并且是在所有其它原则之上,来管理我们的行为,这个最高的价值不仅是客观的,也是绝对的,因为它优于其它的原则,而且是其它真理的理论依据。而这绝对权威的来源是什么?一个是来自有位格的,或者是来自非位格的。如果后者有可能性的话,那意味着宇宙当中有某种非位格的架构或定律,提出伦理的教训,并且要求人们对他效忠。而问题在于,一个非位格的构架如何能创造出义务呢?或者一个给位格的构架会根据什么基

础,来要求忠心或顺服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样就离开非位格的原则,转到位格的领域。这样就阐述了道德标准预设了上帝的存在。

17、三段式即“正反三一式”

概念发展过程的三一式。新柏拉图主义者普罗提诺首先提出,万物发展都可以分为停留、前进、回复三个阶段。德国康德明确用三分法来建立他的范畴理论,其12范畴中的每一类范畴的次序都是按照正、反、合三段式来排列的。费希特直接用正、反、合三段式的形式来建立自己的哲学体系。他认为“绝对自我”是最高的能动实体,是他整个哲学的出发点。正题是“自我设定自我”;由正题推演出反题,即“自我设定非我”;正题与反题的综合是合题,即“自我与非我的统一”。正、反、合的三一式就是“绝对自我”自身发展的三个阶段。谢林把正反合三段式运用于自然和精神,企图以此建立他的“自然哲学”和“先验唯心主义”的整个哲学体系。在黑格尔哲学中,三一式是概念辩证发展的基本公式。认为具体概念包含一系列对立面相互联系、转化和统一的过程,即从正题经反题到正题反题两者辩证统一合题的发展。因而一切发展过程都可以分为正、反、合三个有机联系的阶段或环节。黑格尔以三一式说明具体概念自我发展的辩证过程,他并按这一公式构造整个哲学体系,即“逻辑学”(正)、“自然哲学”(反)、“精神哲学”(合)的过程。其中每一部分又都由许多正、反、合三一式组成,各自成为一个“圆圈”,而整个哲学就是一个大圆圈。他在运用三一式的过程中,表达了否定之否定是一切从低级到高级的螺旋式上升发展过程的普遍规律。 以“空间”为例,说明康德如何论证感性纯形式(纯直观)的存在?这种论证如何体现“哲学中的哥白尼革命”的涵义?

18、康德的道德律有什么特点?它与道德公设有什么不同?

19、试比较康德的不可知论与休谟的不可知论。

20、 卡西尔哲学和康德哲学的联系和区别,卡西尔为什么说“人是符号的动物”? 21、黑格尔对康德二律背反思想的批判、继承与发展

22、康德说休谟把他从独断论的迷梦中惊醒,是何意,你如何理解? 23、新康德主义复活和发挥了康德哲学中哪些因素?

24、康德:实践理性有三条共设(参照后面《实践理性批判》) 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

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出版,该书着重论述其伦理学思想,除重复已写的《道德形而上学探本》所论述的一般原理外,着重讨论的实践理性的问题,特别阐明了实践理性的辩证论。认为实践理性批判的基本问题是意志自由的问题,意志乃是有理性的存在者的自身活动,而不需要别的原因加之于它。自由、意志与道德规律是一致的,作为有理性的人不受外力影响按照自己的意志办事,就必须是遵守道德规律的。一个有理性者的道德行为必须是自律而不是他律的,必须是从义务出发,有善良动机,而不是从行为后果考虑。提出三条道德规律:第一条认为个人行为的标准必须可以成为普遍的规律,即一个人自己认为是有根据的,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也必须都认为是有根据的。第二条认为人的行为必须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把他当作工具。第三条认为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布普通规律的意志,由这样的人组成的社会中,每个人按照他自己的意志和目的而行动,并又符合人的普遍道德规律,则人就有了意志自由和个性解放。认为实践的最高的善为德行与幸福的统一体。从现象上看

实践理性在这里有二律背反存在,这个二律背反的一种情况是追求幸福的欲望是达到德行的原因,另一种情况是德行的标准是达到幸福的原因。前者不可能,因为幸福的追求并不能达到道德;后者也不可能,因为世界上的事件由因果律决定,而不由道德律决定,即使完全遵守道德的规律也不能指望把幸福与道德联系起来达到最高的善。但从本体上看,假定人的灵魂不死,人有意志自由和上帝存在,上帝可以对德行与幸福的矛盾进行审判奖罚,而灵魂不死可以在肉体死后仍得到奖赏,意志自由可以保证行善的动力。把善良意志的实现与个人需求和欲望之间的协调推到彼岸世界。指出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因为人是积极的发展的,一切要务均归属于实践范围,而思辨理性的要务是受到制约的,只有在实践理性的运用中才可以达到。

实践理性(practical reason) 全称“纯粹实践理性”。离开自然界的必然性而指导人的道德行为的主观思维能力。与“纯粹理论理性”相对。是纯粹理性的一个方面。他认为实践理性以先天的道德规律,采取命令的形式和决定性的意志(善良意志),达到区别善恶,走向至善。实践理性的原则是自由,它与自然界的必然性有别。道德的实践应是自律的,道德的行为应着重于动机而不着重于效果。人类社会中的道德与幸福经常不能两全,有道德的人不一定得到幸福,幸福的人不一定有道德,因而要设定灵魂不死与上帝存在,以保证今生不能得到幸福的人可以在来生得到幸福,罪人可以得到惩罚。还提出目的的王国的概念。认为这个王国是一切理性者都依据于普遍的道德规律行事,他们虽然有个别的差异和私自的目的,但都可以在共同的道德基础上有一个共同的目的王国。

感性、知性和理性 (康德) 先天综合判断 先验统觉 自由(康德) 现象(康德) 先验幻相(康德) 自律与他律(康德) 意志自由(康德) 物自体(康德) 绝对命令(康德) 善良意志(康德) 实践理性

试论康德的道德哲学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