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标住宅设计规范条文-20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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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厂房具有跨度较大、空间开敞、荷载较大、功能单一等特点,其设计须考虑生产工艺及货运等基本要求。

⑵应根据生产工艺需要设计,一般应独立成栋、直接落地、不带裙房。普通生产厂房不得按新型产业建筑的标准进行设计。

6.14.1.2 室外透空

建筑外围原则上不得设置任何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

6.14.2 内部空间 6.14.2.1 一般规定

⑴须做好货物流线、装卸、垂直运输组织,保证货运简单便捷。多层、高层厂房应设置货梯,其载重量应不小于2吨。

⑵厂房建筑设置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⑶建筑平面一般为大开间,如需分隔,各单元面积不宜过小,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宜不小于500㎡。

⑷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食堂;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6.14.2.2 室内透空

建筑内部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14.2.3 建筑层高

⑴单层厂房层高应不超过8m,超过层高限值的按3.1.6.4条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8m。

⑵多层、高层厂房首层层高应不超过6m,二至六层部分应不超过5.4m,七层及以上部分应不超过4.5m。超过层高限值的按3.1.6.4条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6.14.2.4 阳台

不得设置阳台(含公共阳台)。如设置,计算一半地上规定建筑面积的阳台除按相应规定计算规定建筑面积外,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另行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且所有的多层高阳台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1.6.5⑶条公式4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15 新型产业建筑

新型产业建筑的设计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应的消防规范执行。

6.15.1 外部空间 6.15.1.1 一般规定

主要立面应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点,不得设置不计建筑面积的凸窗及任何形式的凸阳台。

6.15.1.2 室外透空

⑴专有空间内房间与房间之间不得设置任何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 ⑵因造型或结构需要,在专有空间之间、专有空间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置的结构连梁或连板等围合的室外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层计建筑面积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3%。超过时,室外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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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⑶超高层新型产业建筑外围不得设置任何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

6.15.2 内部空间 6.15.2.1 一般规定

营业厅、营销展厅、咖啡厅、厨房、餐厅、职工食堂等非新型产业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得占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新型产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6.15.2.2 室内透空

仅限大堂(门厅)、公共阳台可设置透空,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不应超过以下相应规模建筑室内透空面积限值。超过时按3.1.6.3⑵条公式1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S1≤50000㎡时,S2=S1×5%

S1>50000㎡时,S2=50000㎡×5%+(S1-50000㎡)×3% 注:S1:本栋新型产业功能建筑面积;S2:室内透空面积限值。 6.15.2.3 建筑层高

首层层高应不大于6m,标准层层高应不大于4.5m。超过层高限值的按3.1.6.4条公式2计算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6.15.2.4 阳台

计算一半地上规定建筑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不得超过本栋除所有阳台以外新型产业建筑规定建筑面积的5%。超过时按3.1.6.5⑵条公式3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16 仓库

6.16.1 外部空间-室外透空

建筑外围原则上不得设置任何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

6.16.2 内部空间 6.16.2.1 一般规定

仓库建筑设置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建筑平面一般为大开间,如需分隔,各单元建筑面积不宜过小,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单元建筑面积宜不小于500㎡。

6.16.2.2 室内透空

建筑内部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16.2.3 建筑层高

⑴单层仓库层高应不超过8m,超过层高限值的按3.1.6.4条公式2计算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8m。

⑵多层、高层仓库首层层高应不超过8m,二至六层部分应不超过6m,七层及以上部分应不超过4.5m。超过层高限值的按3.1.6.4条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6.16.2.4 阳台

不得设置阳台(含公共阳台)。如设置,计算一半地上规定建筑面积的阳台除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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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规定计算规定建筑面积外,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另行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且所有的多层高阳台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1.6.5⑶条公式4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17 物流建筑

6.17.1 外部空间 6.17.1.1 一般规定

⑴物流建筑中用于物质储备、简单加工、中转配送等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用于运营管理、批发展销等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⑵各建筑功能应能明确区分,并分别符合各自的设计规范和本规定相应建筑分类设计要求。

6.17.1.2 室外透空

⑴建筑外围原则上不得设置任何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

⑵因造型或结构需要,在专有空间之间、专有空间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置的结构连梁或连板等围合的室外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层计建筑面积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3%。超过时,室外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17.2 内部空间 6.17.2.1 室内透空

仅限大堂(门厅)可设置透空,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不应超过以下相应规模建筑室内透空面积限值。超过时按3.1.6.3⑵条公式1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S1≤50000㎡时,S2=S1×5%

S1>50000㎡时,S2=50000㎡×5%+(S1-50000㎡)×3% 注:S1:本栋物流功能建筑面积;S2:室内透空面积限值。 6.17.2.2 建筑层高

普通物流建筑及单层物流建筑面积不大于8000㎡的集中大型物流建筑,首层层高应不大于6.6m,二至六层部分层高应不大于5.1m,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应不大于4.5m;单层物流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集中大型物流建筑,六层及以下部分层高应不大于6.6m,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应不大于5.1m。超过层高限值的按3.1.6.4条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6.17.3.3 阳台

不得设置阳台(含公共阳台)。如设置,计算一半地上规定建筑面积的公共阳台除按相应规定计算规定建筑面积外,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另行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且所有的多层高阳台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1.6.5⑶条公式4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第7章 附则

7.0.1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7.0.2 建筑设计突破本规定的建设项目均需报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议。 7.0.3 设计文件中应设核增建筑面积专篇,明确标识作为核增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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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功能、面积等,作为《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屋销售合同以及房地产权证的附件。

7.0.4 本规定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录A各类建筑核减建筑面积计算速查表

A.0.1 各类建筑室外透空面积限值

表A.0.1 各类建筑室外透空面积限值 建筑类别 室外透空面积限值 每个交通单元六户及以上的点式住≤本层计规定建筑面积部分水平投影面积×10% 住宅建筑 宅类型 其他住宅类型 ≤本层计规定建筑面积部分水平投影面积×5% 套间式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 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新型产业建筑、物流建筑 ≤本层计规定建筑面积部分水平投影面积×3% A.0.2 各类建筑室内透空面积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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