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第一次违反者,罚款100~200元;第二次违反者,罚款加倍;对屡教不改者的罚款金额,以所犯次数和第二次罚款数额相乘计算,并调离工作岗位。

2、危及他人安全与健康,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除按上述要求进行违章罚款外,还要承担受害者的医疗等费用。

第七十八条 对因他人违章造成个人伤害,或因不可抗拒外力原因造成伤害的,公司不予罚款。

第七十九条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来源: 1、从科技基金中列支。

2、各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罚款。 第八十条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管理:

1、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财务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2、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本《制度》所列的各种奖励及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安全方面的奖励。

3、安全奖励基金的使用权为公司工程部,由工程部经理审核,报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十一条 对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要当场付款,特殊情况可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奖金中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予以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已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司工字(1999)第137号文通过的《中建三局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原司工字(1999)第138号文通过的《中建三局一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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