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梁北二井采矿权

抵扣完设备进项增值税后的正常生产年份(以2025年为例)计算如下: 年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年销售收入×销项税率

=55114.80×16%=8818.37(万元)

年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年材料费+年动力费+修理费)×进项税率

=(3495.60+2253.60+1408.80)×16%=1145.28(万

元)

年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额=0万元

年应交增值税额=年产品销项税额-年产品进项税额-年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额

=8818.37-1145.28-0.00=7673.09(万元)

正常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年增值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率

=7673.09×1%=76.73(万元)

正常年教育费附加=年增值税额×教育费附加费率

=7673.09×3%=230.19(万元)

正常年地方教育附加=年增值税额×地方教育附加费率

=7673.09×2%=153.46(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税〔2014〕72号《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对原煤产品,其资源税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对衰竭期煤矿(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及以下的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优惠减征30%。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河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本次评估据此确定资源税税率为2.0%。由于该矿山首采区外还保有大量煤炭资源储量,本次评估不考虑衰竭期资源税减征问题。

正常年资源税=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55114.80万元×2.0%=1102.30万元

正常年销售税金及附加=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年资源税=1562.68(万元)

根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矿业权评估的规定,2008年后所得税税率按25%计算。

正常生产年份(以2025年为例)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年利润总额 =年销售收入-年总成本费用-年销售税金及附加

=55114.80 =19134.02(万元)

年企业所得税=年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19134.02×25% =4783.51(万元)

11.14折现率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2006年第18号),目前涉及国家收取矿业权价款的,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本项目评估为出让收益评估,参考上述折现率取8%。

12评估假设

本报告所称采矿权评估值是基于所列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及下列基本假设而提出的公允价值意见:

(1)所遵循的有关政策、法律、制度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所遵循的有关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以及开采技术和条件等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

(2)在矿山开发收益期内有关价格、税率及利率因素在正常范围内变动; (3)无其它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影响。

本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且现有用途不变并持续经营条件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若当前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若用于其他评估目的时,该评估结论无效。

13评估结论

13.1(333)以上类型全部资源储量评估值(30年)

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经计算确定“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梁北二井采矿权”(333)以上类型全部资源储量评估值(30年)为51247.27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壹仟贰佰肆拾柒万贰仟柒佰元整。 13.2评估出让收益

出让收益评估结果:根据《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时,应按其评估方法和模型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333)以上类型全部资源储量的评估值;根据矿业权范围内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含预测的资源量)及地质风险调整系数,估算出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 - -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

P1- - 评估计算年限内(333)以上类型全部资源储量的评估值; Q1- - 评估计算年限内出让收益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不含(334)?]; Q - - 评估对象范围全部出让收益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含(334)?]; K - - 地质风险调整系数[当(334?)占全部资源储量的比例为0时取1]; 本次评估对象范围未估算(334?)资源量,评估计算年限内的动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Q1为10699.87万吨,评估价值P1为51247.27万元,全部出让收益评估利用资源储量Q为21758万吨,地质风险调整系数k为1,则出让收益评估值为104210.43万元(P1/Q1×Q×k),大写人民币壹拾亿肆仟贰佰壹拾万肆仟叁佰元整。 13.3河南省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根据豫国土资发[2018]5号文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平顶山矿区二1 煤层、安鹤矿区二1煤层瘦煤、贫瘦煤、气煤、肥煤、气肥煤,可采储量10元/吨原煤,本矿山原煤属于平顶山矿区中的禹洲矿区瘦-焦煤,由于同一煤层中既有瘦煤又有焦煤,因此,本次评估在计算基准价时统一按瘦煤考虑,价格按可采储量10元/吨原煤,因此,该煤矿可采储量10248.75万吨,市场基准价为102487.50(10248.75×10)万元。

13.4基准价对比

本次评估出让收益为104210.43万元,市场基准价为102487.50万元,因此,本次评估按出让收益就高原则,本次出让收益确定为104210.43万元。

综上所述,企业未缴纳过采矿权价款,本次征收保有资源储量的全部出让收益,因此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为104210.43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亿肆仟贰佰壹拾万肆仟叁佰元整。详见附表一。

14特别事项说明

14.1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影响委托评估采矿权出让收益价值的期后事项,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出台,利率的变动、矿产品市场价值的巨大波动等。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通知,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现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原适用11%扣除率的,现扣除率调整为10%等,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本次评估已按该文件执行。除此之外,未发生影响采矿权出让收益的重大事项。

评估报告出具日期之后和本评估结论有效期内,如发生影响委托评估采矿权出让收益的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若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储量等数量发生变化,在实际作价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相应调整;当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而对采矿权出让收益产生明显影响时,评估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 14.2其他特别事项说明

(1)梁北二井采矿权分别2006和2012年委托北京山连山矿业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过评估,并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但矿业权申请人没有及时缴纳价款,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出让收益评估。

(2)评估依据的地质报告和初步设计距评估基准日较远,由于没有新增资源储量变化,企业没有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新设计,初步设计的经济参数评估人员在使用时按增涨价值指数进行了调整,请使用者注意。

(3)本次评估结论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作出的,评估公司及参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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