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自测题

附益的官员。以巩固中央集权。

7、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汉朝法制有哪些发展变化?(或曰:汉律开始儒家化有哪些表现?) (1)在法律形式上,礼仪制度开始法典化,出现了《傍章》、《朝律》等以礼仪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法典。 (2)在法律内容上,儒家“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纲常礼教渗入汉律。如严惩大不敬罪和不孝罪,维护皇权和父权;以儒经中的“七出三不去”为离婚原则,维护夫权等。

(3)在法律原则上,创设了体现“刑不上大夫”精神的上请之法,及反映“屈法以伸伦理”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等。

(4)在司法制度上,出现了录囚、大赦、秋冬行刑制度,春秋决狱开始盛行。

8、试析春秋决狱。

(1)春秋决狱的概念:即直接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的原则和精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儒家思想影响下出现的一种特殊司法手段。

(2)基本精神:论心定罪,强调主观动机对定罪量刑的作用,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3)评价:一是论心定,较之依据继承秦制之律,量刑相对宽缓。二是在春秋决狱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儒家礼制的法律观念和原则,促进了礼法结合的发展和封建法制的成熟。三是儒家著作并非律典,故春秋决狱较之法断罪具有更大的随意性。

9、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有哪些发展?

(1)首创“八议”之制。曹魏《新律》依循尊尊、亲亲的礼制原则,正式将“八议”载入律文,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权贵人物犯罪给予特别的优待。

(2)创设“官当”之法。西晋首开以官品、爵位抵罪的官当之法。南陈正式采用“官当”之名,以官当徒趋于制度化。

(3)北齐律确立“重罪十条”,将危及封建国家统治和严重触犯儒家伦常的十种犯罪,列为刑事打击的主要对象。

(4)晋律首创“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对于亲属相犯行为,以五服制度确定的亲属范围和亲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5)《北魏律》首置存留养亲制度。即犯罪非十恶的一般罪犯,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又无其他成年丁口,则可以暂时存留奉养尊亲。

10、为什么说南北朝法制“北优于南”?

(1)从立法上看,北朝立法成就较大,成为隋唐立法的直接渊源;南朝则基本沿用晋律,建树甚少。 (2)从法律形式看,北朝将格、式提升为主要法典形式;南朝则无所变化。

(3)从法律制度看,北朝创重罪十条、名例律、存留养亲等;南朝仅创“官当”名称。

(4)刑制改革亦主要出自北朝。北周统一刑种为杖、鞭、徒、流、死五刑,为隋唐五刑制定型奠定了基础。

北优于南的主要原因是北朝多为少数民族政权,锐意求治、重视法制;南朝为士族大地主政权,偏安江南,轻视立法。

11、以唐律为例,说明封建法是特权法。

(1)唐律是特权法: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将人们划分为特权者、良人和贱民三个等级。贵族官吏等特权者居于社会上层,分别享有不同的法律特权。良人没有特权。贱民在法律是视为畜产。在刑事责任上,贵、良、贱相犯,同罪异罚。在婚姻关系上,实行等级内婚制,禁止良贱通婚。 (2)唐律是封建社会兴盛时期的产物,以完备著称,是封建法律的典型代表。 (3)唐律的特权法性质,充分反映了封建法是特权法的本质特征。

12、唐律的完备性表现在哪些地方?(或曰:为什么说唐律是中国封建法的典型代表?) 唐律是封建盛世的产物,在封建法律中具有典型性、完备性和代表性。

(1)法制指导思想成熟,立法经验丰富,律典体例繁简适中,规范详备,注疏准确。

(2)严格区分贵、良、贱的等级差别,同时又确认家庭内部以父权为核心的宗法等级特权,是典型的特权法。

(3)有效地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制度;严刑镇压人民的反抗活动;整饬吏治,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

(4)全国调整经济关系,维护封建经济基础。 (5)司法机关的设置,诉讼审判制度的完备。

唐律全面地体现了封建阶级的国家意志和利益,是我国封建法制的典型代表。

13、简述宋朝立法的特点。

(1)基本律典《宋刑统》的体例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宋刑统》是以唐律为蓝本,参照后周《显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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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统》制定的。其篇目、律文和疏议基本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其结构属于“刑律统类”,在律疏之后附有177条赦、令、格、式,是一种综合性的律典。此外,在各篇之下设“门”,将性质相近的律条归为一门,便于司法官查阅。

(2)编敕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尤其是宋中期以后,经过汇编的“编敕”的作用和地位上升,成为宋代普遍适用的法律形式。

(3)南宋出现了按事类分编的“条法事类”,这是一种法规汇编。

(4)编例有所发展。断例和指挥两种例,已经成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14、简述宋朝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

宋朝刑制基硒上沿用隋唐以笞杖徒流死为中心的封建五刑制度。其主要变化有: (1)《宋刑统》创设“折杖法”,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的执行,按刑等分别折合成一定的杖刑。除流刑杖后仍须服完原定劳役外,笞杖徒刑决杖即予释放。这是宋初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措施。

(2)刺配之刑泛滥。刺配是对犯人施以脊杖、刺面并遣送边远地方服军役或劳役的刑罚。宋初以刺配代替某些死刑。但后来有关刺配的编敕越来越多,使之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常用刑。刺配复活了古代早已废止的肉刑――黥刑。

(3)凌迟刑广泛施行。凌迟始于五代,是一种极其残忍的死刑方法。宋初曾废止,至仁宗时以敕令形式恢复使用,此后逐渐成为常用刑。刺配和凌迟的泛滥,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刑制日益残酷的趋势。

15、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思想对法制的影响。 (1)在法律形式上,制定了《明大诰》。这是以严刑峻罚惩治官民过犯的特别法,其量刑远比律典为重。

(2)法律内容上,实行“重其重罪”的原则,对贼盗之类重罪,量刑较唐律更重。强化皇权,重典治吏,设“奸党罪”严禁臣下结党;重刑惩贪以至使用剥皮等律外酷刑;打破了“刑不上大夫”传统,廷杖朝臣。

(3)刑罚手段更加残酷、凌迟、刺字、充军、立枷等酷刑广泛施行。 (4)司法领域出现了为皇权专制服务的厂卫特务机关。

16、试述明清的会审制度。

会审指中央行政、司法部门共同参与重案疑案的审理。封建社会晚期,与专制皇权极端强化相适应,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加强,明清的会审制度进一步发展。

(1)三司会审。即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会审重案之制。 (2)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中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大理寺、都察院、通政使司的官长会审特大重案的制度。

(3)朝审。明代创立的朝审是每年霜降后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重囚之制,开始形成定期会审制度。

(4)清代的秋审和朝审之制,源于明供朝审而更加完善。其参加的人员、会审的对象、时间、方式、结果等,都已形成定制。

会审制度客观上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错案件。

17、试述封建五刑制的形成。

(1)战国秦代,徒刑、迁徙一类自由刑已广泛适用。

(2)汉代文景帝改革刑制,废除肉刑,代之以笞、徒和死刑。

(3)南北朝时,流刑成为法定刑。北朝确定的杖、鞭、徒、流、死五刑,是封建五刑制的雏形。 (4)隋文帝改革刑制,《开皇律》正式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唐宋明清均以此为法定主刑。直至清末修律才有所变化。

18、概述汉––––唐礼法结合的历史进程。

(1)汉代礼法结合开始起步。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儒家法思想为封建正统汉思想后,礼法结合的进程开始起步。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及于法律形式、法律内容、法律原则和司法制度。 (2)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发展。在儒家思想影响下,创立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存留养亲及重罪十条等制度。

(3)隋朝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扩大了官僚贵族法律特权,创例减之制,使赎刑制变化;确立十恶制度,加重惩罚悖逆伦常关系的犯罪。

(4)唐实现礼法合一。儒家精神、原则与法律规范融为一体,有的直接演绎成法律条文。至此,礼与法从形式到内容上完全合而为一。

19、概述我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沿革。

(1)奴隶制时代法律形式以礼和刑为主。

(2)秦代以律、令、制、诏为主,辅之以法律答问、廷行事、封诊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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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汉代为律、令、科、比。

(4)南北朝明确区分为律和令的界限;格、式成为国家的主要法规。 (5)唐代为律、令、格、式。

(6)宋代除《刑统》外,编敕和编制的地位日益重要。 (7)明清除律典外,条例的地位和作用十分突出。

20、概述我国古代的法官责任制度。

(1)西周“五过之疵”是我国古代最早关于法官责任制的规定。

(2)唐代完善了法官责任制:一是要求法官据法断罪,定罪量刑必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二是要求法官不得出入人罪,即使过失出入人罪也要受罚。

21、“屈法以伸伦理”在我国封建法制中有哪些主要表现?

“屈法以伸伦理”是指:为了维护和伸张儒家思想所确认的伦理纲常,而对法律变通的规定,其主要表现有:

(1)不禁报怨,对因复仇而杀人者减免刑罚。汉代为维护孝道,允许为报父兄之仇而杀人,并为此制定《轻侮法》。这样,伸张了伦常,却扰乱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2)亲亲得相首匿和同居相为隐。历代法律均惩治包庇罪犯的行为。上述原则却允许亲属之间互相包庇、隐匿犯罪者。

(3)限制亲属之间的告诉,尤其禁止卑幼告尊长,奴隶告主人,违者即构成犯罪。

(4)存留养亲和留养承祀制度。犯罪者须受惩罚,此乃常理。但若罪犯的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赡养,就允许该犯暂不服刑,而留家奉养尊亲。

22、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是清末政府准备仿行资本主义国家君主立宪制度所进行的活动。

(1)预备立宪的目的,是借立宪之名,抵制民主革命,巩固专制统治,并非真正实行民主宪政。 (2)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反映了清末立宪的虚伪性。 (3)预备立宪的主要内容有厘定官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设立资政院和谘议局。其基本精神是维护朝廷的专制权力,为虚假的“民主”装点门面。

(4)预备立宪产生了与清统治者主观愿望相反的结果:一是宪法规定人民享有某些自由,这是没有先例的;二是谘议局和资政院等议会性质的机构,为资产阶级评议朝政提供了讲坛,对民众的民主觉悟,具有一定的启蒙作用;三是预备立宪活动;引入了西方法律文化,设立了法律学堂,推动了东西方文化的交流;四是,宪法性文件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制开始走上近代化发展的道路。

23、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1)清末修律的方针是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处通行,决定了新律的渊源主要是外国资产阶级法律,同时也保留了传统旧律的部分内容。

(2)清末修律打破了诸法合体的旧模式,制定中国历史第一批单独的部门法规。

(3)清末新律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的性质,体现了地主买办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也反映了帝国主义侵华势力的要求。

(4)清末民商立法打破了重农抑商的传统,鼓励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

(5)清末立法引进了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及一系列诉讼原则和制度,确立了与行政分立的司法体制。 总之,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法律制度向近代化法制转变的起点。

24、试析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是国民党政府最完备的一部宪法。它的实质和特点是:

(1)实行决统裁制,进一步确立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国家制度。宪法赋予总统广泛的权力,其中包括统率全国军队、宣战媾和、任免官吏等重大职权。国民大会代表国民行使四项“政权”,但总统并不对国民大会负责。在政府组织上,设五院分掌五项“治权”,但总统的权力凌驾于五院之上。

(2)维护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买办和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确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制度。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一方面维护四大家庭官僚垄断资本对全国经济命脉的控制,另一方面又保护封建性的地主土地剥削制度。

(3)援用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掩饰国民党的法西斯恐怖统治。宪法标榜“主权在民”、“保障民权”等原则,罗列了人民享有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但宪法又对这些权利的行使附加了种种限制性条件,同时又颁布大量特别法规,把人民的权力剥夺殆尽。

(4)确认和维护帝国主义侵华权益。宪法确认帝国主义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的种种特权,为帝国主义对华侵略和掠夺提供法律保障。

25、试述《中华民国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大纲》,是土地革命时期通行全国各苏区的宪法文件。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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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了苏维埃政权为实现无产阶级专政而奋斗的任务。 (2)确定苏维埃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 (3)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体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

(4)规定苏区的经济由国营经济、私人经济、合作社经济三部分构成。 (5)规定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各项民主自由权利。 (6)确定了工农民主政权各项基本政策。 (7)意义: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工农革命的成果,指明了革命方向,促进了全国革命运动的发展,为后来实行民主宪政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26、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及意义。 中共中央1947年10月批准公布。其主要内容有:

(1)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的土地剥削制度。废除地主及其他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私有权。 (2)实行耕者有其田,将没收的土地、财产平均分配给农民。 (3)严禁侵犯中农利益。

(4)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营业不受侵犯。

(5)建立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即省、县、区、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贫农团大会及其委员会。

27、概述民主革命时期土地立法的历史发展。

民主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随着党在各个历史阶段土地政策的变化而发展变化。 (1)早期的土地法规有1928年《井岗山土地法》、1929年《兴国土地法》等。它们都有不成熟的问题。

(2)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土地革命时期通行各苏区的土地法。这个时期的土地法规,都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3)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条例,都体现了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一般都规定了“二五减租”的原则。 (4)抗战胜利后,中共中央为满足广大农民迫切的土地要求,于1946年5月4日发布《五四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5)1947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它是党领导革命斗争二十年经验的总结,对解放区土改运动起着指导作用,也为建国后的土地立法奠定了基础。

28、试述抗日民主政权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变化。

(1)继承苏区人民司法的传统,继续采行公开审判、回避、人民陪审、辩护、上诉制度等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新的诉讼审判法规,使民主司法的原则和制度更加成熟和完善。

(2)创立了民主司法的典范––––马锡五审判方式。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同志创造的审判方式,坚持群众路线,是边区民主司法工作经验的总结。它的广泛宣传和推行,促进了边区司法工作的民主化。

(3)人民调解工作日臻完善,实现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各边区都颁布了有关调解的单行条例和专门指示,加强了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调解方式多样化,有民间调解、群众团体、政府和司法调解等;确定了调解工作的范围和原则。

29、为什么说中国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民事立法是一脉相承的? (1)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它仿效德国法典的体例,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篇;其内容是资产阶级民法原理和中国传统民事规范相结合的产物。

(2)北洋政府建立伊始,就正式确认《清现行刑律》和《户部则例》等法规中有关民商事条款继续有效,称《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3)北洋政府于1926年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编制了《民律第二次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虽未颁行,却是后来制定民法典的蓝本。

(4)国民党政府在清末和北洋政府两次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吸收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民事立法原则和法律条文,结合我国固有的民事习惯,于1929-1930年分期制定公布了《中华民国民法》。

30、为什么说中国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刑事立法是一脉相承的? (1)清末政府1910年公布的《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刑法制定的刑法典。其内容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吸收了大量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制度。它是中国刑事立法近代化的开端。 (2)北洋政府成立之初,对《大清新刑律》进行了删修,改名为《暂行新刑律》颁行。这是北洋政府时期通行的刑法。此后,曾两次对《暂行新刑律》作了修订,编制了1915年《刑法第一次修正案》和1919年《刑法第二次修正案》。

(3)国民党政府建立后,曾一度沿用北洋政府的刑法。1928年以《刑法第二次修正案》为基础,制定了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此后又对刑法作了修订,于1935年公布了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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