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府办函〔2015〕337号-附件 - 图文

交通组织改善措施,并经由专家评审论证。

7.29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米; (2)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米安全距离;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米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7.30 开发地块停车配建指标选取应结合地块区位、周边交通条件、项目经营特点、当地

出行需求等综合确定,一般不应低于表7.31的要求。在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在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层次的城乡规划(法定图则、单元规划、详细蓝图等)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以此明确规划片区或具体地块的配建停车位指导指标。 7.31 新建建筑应按附表7.31所列要求配置相应的自行车、机动车停放场(库),并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扩建、改建建筑,其扩、改建部分按附表7.31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分类 一般住宅 居住类 保障性住宅 集体(单身)宿舍 表7.31 停车泊位配建指标 标准车位数 计算单位 (小型汽车) 车位/100 m建筑面积 ≥0.8 车位/100 m建筑面积 ≥0.3 车位/100 m建筑面积 ≥0.4 222自行车停车位指标 0.8~1.2 2.0 2.0 1.0~1.5 “1+2+5” 组团的城区以外区域、轨道车站500米半径范围内的配建住宅停车位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相应分类配建标准下限的80%。 商务办公楼 车位/100 m建筑面积 ≥1.0 2零售商业 商业类 批发市场 车位/100 m建筑面积 ≥0.4 21.0~2.5 车位/100 m建筑面积 ≥0.6 20.5~1.5 旅馆 车位/100 m建筑面积 ≥0.6 20.3~0.5 工业仓储类 厂房 车位/100 m建筑面积 ≥0.2 20.5~1.0 仓库 车位/100 m建筑面积 ≥0.2 20.5~1.0 30

分类 行政办公楼 公园广场 公园 休闲广场 计算单位 车位/100 m建筑面积 ≥1.5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5~15 2标准车位数 (小型汽车) 自行车停车位指标 1.0~2.0 5~20 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公园的配建标准需进行专题研究。 市级(大型)影剧院4.5~5.5;每100个座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一般影剧院2.0~3.0;每200个座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影剧院 文化娱乐设施 车位/100座 5~8 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 会议中心、展览馆 独立门诊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儿医院 其它专科医院 疗养院 大中专院校 中学 小学 车位/100 m建筑面积 0.5~1.0 车位/100 m建筑面积 0.7~1.0 221.5~3.0 1.5~3.0 公共服务类 医院 车位/100 m建筑面积 ≥0.8 21~2 车位/床位 ≥0.8 1.5~2.5 车位/床位 车位/床位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0.6 ≥0.3 ≥3.0 ≥3.0,至少设10个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 ≥3.0,至少设12个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 —— 20~40 8~20 5 教育 幼儿园 车位/百师生 ≥2.0,至少设8个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 5 注:1、停车位数量以小型车停车位为标准车位,共用单一进出通道的两个车位(子母位)按1.5个标准车位计,微型车位按0.7个标准车位计。

2

2、城市停车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指标按标准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27.5 m/标准停车位,地

22

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5 m/标准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20 m/标准停车位。自行车统一按1.5平方米计算,摩托车位按3.0平方米折算,统一折算为自行车。

3、表中建筑面积是指计容建筑面积和地下商业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面积和地下配套用房面积。

4、其它未涉及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大型项目、体育建筑、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还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5、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其它未列建筑类型可参照本表执行。

7.32 鼓励地下停车场和地上停车楼的建设,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高于核定标

准车位数的10%,旅馆、大型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的室外停车泊位数不宜高于核定标准车位数的20%。核定标准车位数为按总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车位数。 7.33 新建住宅项目的入口附近应设置来访停车位,泊位按不低于其配建车位的5%设置,

不计入应配建车位。

7.34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地块内部道路之

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设置统一出入口。

7.35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宜小型化,就近并分散设

置;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

31

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地区,如行政中心、商业区、车站、码头等,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库),场(库)距主要服务对象不宜超过300米。

7.36 路内停车泊位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次干路以上级别的道路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停

车泊位。路内停车泊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7.37 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货物装卸停

车设施应设于道路以外。

加油加气站

7.38 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城市道路同方向加油站的间距应根据需

求量确定,一般不小于1.8公里。

7.39 城市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7.39的规定。

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平方米。

表7.39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次) 用地面积(hm2) 300 0.12 500 0.18 800 0.25 1000 0.30 注: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已包含隔离带面积。加气站的用地面积指标可参照执行。

7.40 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7.41 城市加油加气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应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加油

加气站不宜设在道路交叉口附近,离交叉路口不宜小于100米,并应对加油加气站的出入口进行合理布局和交通组织,不应影响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电动汽车充电站

7.42 充电站的规模宜结合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车辆的日均行驶里程和单位里程能耗水平

综合确定。

7.43 充电站的站址选址、总平面布置、充电系统、供配电系统等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

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7.44 充电站选址宜靠近城市道路,便于车辆通行,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

繁忙路段附近。

32

8 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给水工程

8.1 禁止在本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须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禁止在本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应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修建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

8.2 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水资源之间应保持平衡。对与其它城市或地区共享的水源,应进

行区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8.3 配水管网的设置应按相关的供水专项规划要求进行,应设置成环状,达到互联互通,

以提高供水安全的可靠性。

8.4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最高日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指标宜按表8.4规定控制。水厂厂

区内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

表8.4 水厂规划用地指标 建设规模(万m/d) 地表水水厂用地(m2·d/m3) 5~10 0.7~0.5 10~30 0.5~0.3 30~50 0.3~0.1 3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8.5 供水加压泵站位置应结合给水系统布局、城市规划确定,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用地控制指标宜按表8.5规定执行。

表8.5 供水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泵站规模(万m3/d) 用地指标(m2·d/m3) 5~10 10~30 30~50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内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0.25~0.20 0.20~0.10 0.10~0.03 排水工程

8.6 在城市新建区域应采用完全分流制。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行截流式合

33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