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 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受托地就是案发地的宗旨。
第四条 稽查局负责协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门的协查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第五条 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协查信息安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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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逐步推进协查工作网络化进程,提高协查软件应用水平,将协查工作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管理。
第二章 委托协查管理
第七条 委托方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委托协查。
第八条 委托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网络协查、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三种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
网络协查是指通过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应配合寄送纸质资料。总局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委托方应采取网络协查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不得发送纸质协查。
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纸质协查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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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协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时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方式。
第九条 委托协查的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涉税资料应完整、准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协查要求》应依据案情需要,具有针对性,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点或线索、初步查明的作案手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受托方应配合调查的内容、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等。
第十条 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案件,委托方须出具并寄送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通知单》应按照受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单,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协查,应由总局稽查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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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稽查局组织查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协查,应由省级稽查局组织。
除另有规定外,协查发票票面金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的,由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级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简称市级)稽查局组织协查。
票面合计金额未达到上级组织协查标准的,经上级稽查局同意,委托方可提请上级组织协查。
第十二条 委托方收到回函结果后,需再次发出委托协查,应详细说明再次发函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三条 网络协查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
(一)委托协查录入的发票信息应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致。采用电子信息导入方式的应对缺项的信息予以补录。如无纸质发票,应录入委托方被查对象信息和发票的电子信息,同时说明无法补齐资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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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方应按照委托方企业或受托方企业做到一户一函,协查函名称统一为“××案件协查-××纳税人”; (三)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应录入督办案件编号;
(四)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属于涉密案件的网络协查,经总局稽查局批准后,委托方可在协查系统内采取加密法生成委托协查函。
(五)委托方负责人应对协查进行审批;
(六)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案件,委托方应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寄送纸质《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
(七)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回函后,应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包括协查系统内的数据统计分析和受托方寄来的《协查案卷》的整理和分析;
(八)协查回函作为税务处理依据,委托方进一步组织查处,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做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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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依据纳税人和协查函号录入所协查的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
(九)委托方应依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协查系统内录入被查对象移送司法机关情况。
第十四条 纸质协查须参照网络协查的要求和程序开展,纸质协查函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发出。
第十五条 派人协查的派出人员应携带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和相对应的工作证件、《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必要时可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
第三章 受托协查管理
第十六条 受托方应依据委托方的《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函。
第十七条 受托方发现纸质协查函的涉案企业不属本单位管辖的,应在收到纸质协查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委托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方在受托协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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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按照《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
(一)委托方开具《通知单》的;
(二)委托方提供了明确的涉税信息,说明受托方涉案企业有税收违法嫌疑的;
(三)上级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 (四)其他需要立案检查的情形的。
符合上述情形,但本地涉案企业无法查找或因注销、走逃、破产等原因,账务资料、涉案人员无法查找,可以不予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 未立案检查的协查,受托方应向被协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开展调查取证,取得相关证据资料。调查取证过程中如发现被协查对象存在涉税违法嫌疑的,再按照《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 对于立案检查的受托协查,在规定的回函期限前不能明确定性或不能做出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的,应在回函期限内回复初步协查结果并详细说明本方所发现的问题和案件进展情况。案件结案后,须再以纸质形式回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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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最终协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网络协查的受托方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开展工作:
(一)及时登记协查系统的协查函;
(二)稽查局负责人对接收后待检查和检查后待回复的信息进行审批;
(三)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四)依据检查情况,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协查结果代码定义》逐项选择协查结果代码,填写《增值税扣税凭证调查结果清单》(以下简称《结果清单》)并附加说明,撰写《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以下简称《协查报告》); (五)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做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依据纳税人和协查函号录入所检查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 (六)依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协查系统内录入被查对象移送司法机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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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协查系统内回复协查结果信息,并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寄送纸质证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 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的受托方应参照网络协查的要求和程序开展协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受托方在检查工作中,需要取得涉案对象的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失控或查无企业、纳税申报、抵扣税款、免税、出口退税等征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受托方应依据调查取证所掌握情况及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做出协查结论,出具《协查报告》。《协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协查来源,委托方名称、协查函名称、函号或文号;
(二)涉案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对应《协查要求》的内容逐项展开说明; (四)做出协查结论或对协查结果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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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受托方应出具《税务稽查案件协查回复函》,参照本办法所附《协查案卷目录》组成协查案卷。
第二十六条 受托方应按期回函。网络协查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在收到协查函后30日内回函。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以《协查要求》为准。
第二十七条 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协查,受托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任务的,应在到期5日前,由受托方填写《税务稽查案件协查延期申请》(以下简称《协查延期申请》),逐级上报至总局稽查局。经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回复协查函。网络协查的《协查延期申请》在协查系统内填写和审批。
第四章 监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共同做好信息交换工作,对于上级督办的案件,要及时汇报协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级以上稽查局应全面掌握本地区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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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及时督办指导下级协查工作。网络协查应通过协查系统监控协查动态。
第三十条 稽查局应建立协查工作台帐,分别本级委托发出和受托检查的协查信息,连续记载协查工作开展情况。台帐内容包括:
(一)函件发出或收到日期,派人协查日期; (二)函件名称、编号或文号;
(三)涉及企业名称、资料种类、数量; (四)是否立案; (五)负责检查的人员; (六)协查回函日期; (七)案卷号和归档地; (八)其他。
第三十一条 网络协查信息由协查系统自动传输。协查系统不能实现自动分捡的,应在收到协查函5日内按照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地址等依次进行人工分捡。
第三十二条 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作为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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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达到100%,经总局稽查局同意延期的,按延长后的期限进行考核。
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逾期发票份数)×100%。
第三十三条 网络协查将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选票准确率作为监控指标。
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当期发起委托协查发票数量×全部考核项目×100%。
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当期回复受托协查发票数量×全部考核项目×100%。
必填考核项目在协查系统中自动设置。
选票准确率=协查结果有问题发票份数/收到协查结果发票份数×100%。
第三十四条 总局及省级稽查局按期对《协查动态分析报告》和协查系统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协查系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协查系统的使用权在稽查局。稽查局需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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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协查授权的,应逐级上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以下简称《变更申请》)。市级以下稽查局协查系统的用户授权变更由省级稽查局审批,报总局稽查局备案。省级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同级信息中心处理。
省级稽查局协查系统的用户授权变更由总局稽查局审批,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总局呼叫中心处理。 《变更申请》内容包括:用户授权变更的原因,新旧用户授权名称、代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用户授权变更的日期。
报总局稽查局备案的资料包括市级以下稽查局的《变更申请》和省级稽查局的批复意见。
第三十六条 稽查局确实需要修改协查系统内数据的,应填写《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逐级上报至总局稽查局审批。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总局呼叫中心处理。
第三十七条 稽查局发现协查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应在发现当日填写《报告单》,交同级信息中心处理。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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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稽查局共同核查后,无法解决的问题,应逐级上报至省级信息中心和稽查局。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没有解决的,省级信息中心应上报总局呼叫中心,省级稽查局应将《报告单》上报总局稽查局。总局呼叫中心统一组织对各省上报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稽查局应及时对本单位的通讯录信息进行更新。
第六章 资料管理
第三十九条 案卷管理按照《规程》有关规定处理,由审理部门统一归档。未立案检查的协查资料按照协查编号或纳税人名称立卷归档,立案检查的协查资料列入稽查资料一并归档。
第四十条 委托方归档资料包括《协查函》、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协查要求》、《通知单》、《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款入库凭证、受托方寄送的《协查案卷》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受托方归档资料包括委托方寄送的《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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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协查要求》、《通知单》、《协查案卷》、《协查延期申请》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网络协查的其他应归档的资料包括《报告单》、《变更申请》及相关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
第四十四条 各省级税务局可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协查工作制定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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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
协查编号: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委托你局按所附的协查内容及要求,进行检查,并请将检查结果反馈我局。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地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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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联系电话:
使 用 说 明
1.本协查函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案发地稽查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协查。
3.本协查函为A4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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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
(已证实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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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案企业的违法事实 (根据本方企业检查情况填写)
二、协查取证要求(根据本方协查具体情况修改) (一)查明当地是否有协查函中要求检查的受票单位以及受票单位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是否是一般纳税人等资料的复印件。由于撤销、变更、失控或查无此企业等原因,无法提取抵扣联、发票联、记账凭证的,请提供当地工商、税务部门、银行部门(销户)的相关证明;企业已抵扣税款的,须出具税务部门的抵扣税款证明。
(二)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应重点对所对应的物流、票流、资金流方面进行核查:
1.物流方面:要确定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货物产地或发货地是否是案发地。查清原材料采购的具体途径、送达方式、如何验收入库及领用出库情况,将材料收发存的实物登记与财务账面登记的数量金额相互对照检查;对购货与生产领用、生产定单进行核对;在原材料种类上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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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流方面:查清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来源、取得的方式及途径;注意从企业的供应、财务部门、运输部门分别调查,结合材料采购、货物运输、资金支付以及财务处理进行多方位查证,加以相互印证。
3.资金流方面:查清结算方式、资金流向,调查付款与受票、付款与购货、付款与运输业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对资金回流的情况深究原委。
(三)对受票单位购买货物、取得发票、货款支付、运费支付的过程情况要提供相关人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的负责人、供销人员、财会人员、运输人员、仓库保管员)的谈话笔录。
1.购货单位是如何与供货人员(供货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取得联系?
2.所购买的货物是在何地、何单位购得的, 货物的来源是否合法 (提供供货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货物销售合同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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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物是通过什么人、什么方式运输的(运输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及提供货物运输凭证复印件)?
4.是否有真实的货物入库,货物是由谁组织入库的( 提供货物入库单凭证复印件)?
5.货款、运费是由谁支付的,货款、运费的支付方式及流向。汇款若有背书行为,背书给什么单位,过程如何,资金如何回笼 (提供货物款项往来凭证、资金明细账、银行资金对账单等凭证复印件)?
6.受票单位何人在何时何地,从何人手中如何取得发票,出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双方如何商谈开票事宜,是否有中间人,中间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络方式,中间人如何介绍,是否收取介绍费,收费标准和数额等情况。
7.涉案发票的内容情况。受票单位取得的发票联、抵扣联内容与开票企业的存根联、记账联内容是否一致,发票联次间内容不符的原因。对不符的发票请提供发票联、抵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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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8.票、货、运、款是否相符。受票单位有无取得与涉案发票内容一致的货物、运输劳务?开票单位与售货、运输、收款单位是否一致(开票单位、收款单位的基本情况,开票单位和供货、收款单位不符的原因,票、货、运、款不符的原因)?
9.受票单位的道路、搬运、仓储等情况的调查报告。 (四)对受票单位生产领用、销售货物、开具发票、货款回收的过程情况要提供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的负责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仓库保管员)。
1.受票单位是如何与下一环节企业的采购人员(采购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取得联系?
2.所销售的货物是在何地、卖给何单位的, 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提供购买货物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货物销售合同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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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物是通过什么人、什么方式运输给下一环节购买货物单位的(运输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及提供货物运输凭证复印件)? 4.是否有真实的货物出库,货物是由谁组织出库的( 提供货物出库单凭证复印件)?
5.货款是由谁回收的,货款的支付方式及流向。汇款若有背书行为,背书给什么单位,过程如何,资金如何回笼 (提供货物款项往来凭证、资金明细账、银行资金对账单等凭证复印件)?
6.受票单位何人在何时何地,向何人开具发票,下一环节受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双方如何商谈开票事宜,是否有中间人,中间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络方式,中间人如何介绍,是否收取介绍费,收费标准和数额等情况。
7.涉案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内容情况。受票单位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内容与下一环节购买货物单位取得的发票联、抵扣联内容是否一致,发票联次间内容不符的原因。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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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票请提供存根联、记账联复印件。
8.票、货、运、款是否相符。受票单位有无销售与涉案发票内容一致的货物、运输劳务? 下一环节购买货物单位与接受发票、回款单位是否一致(接受发票、回款单位的基本情况,购买货物单位与接受发票、回款单位不符的原因,票、货、运、款不符的原因)?
9.购货单位的道路、搬运、仓储等情况的调查报告。 10.如果采购的原材料是用于本单位生产或者消费的,要查清楚具体领用人、领用的目的、生产的消耗材料物耗比是多少(提供生产、领用的记录,出入库的凭证复印件)? (五)行政处罚和追缴税款情况。对发票联次内容不符、发票内容与货物货款或运输业务实际情况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和退税,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已抵扣税款或退税的,要查清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的时间和金额,并依法追缴税款,凡定性为故意接受虚开的,要处以一倍以上的罚款。
要对检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并对检查情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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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合理的定性;同时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以及稽查工作建议。 四、税务处理、处罚结果
对开票单位或当事人已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组织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入库的缴款凭证、执行凭证的复印件。
五、材料组卷及时间要求
协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受托方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出具纸质协查组卷资料,按照开票方或受票方一户一卷,所提取的证据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须有“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字样和取证人员的签字或印章以及材料来源企业、部门和经办税务机关的公章。各地税务机关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协查分户组卷材料分别寄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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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税务局稽查局 年 月 日 附件3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
(向受票方发起的有疑问协查)
一、涉案企业的违法事实 (根据本方企业检查情况填写)
二、协查取证要求(根据本方协查具体情况修改) (一)查明当地是否有协查函中要求的受票单位以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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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单位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是否是一般纳税人资料的复印件。由于撤销、变更、失控或查无此企业等原因,无法提取抵扣联、发票联、记账凭证的,请提供当地工商、税务部门、银行部门(销户)的相关证明;企业已抵扣税款的,须出具税务部门的抵扣税款证明。
(二)协查应重点对被查增值税抵扣凭证所对应的物流、票流、资金流方面进行核查:
1.物流方面:要确定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货物产地或发货地是否是案发地。查清原材料采购的具体途径、送达方式、如何验收入库及领用出库情况,将材料收发存的实物登记与财务账面登记的数量金额相互对照检查;对购货与生产领用、生产订单进行核对;在原材料种类上进行核对。 2.票流方面:查清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来源、取得的方式及途径;注意从企业的供应、财务部门、运输部门分别调查,结合材料采购、货物运输、资金支付以及财务处理进行多方位查证,加以相互印证。
3.资金流方面:查清结算方式、资金流向,调查付款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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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票、付款与购货、付款与运输业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对资金回流的情况深究原委。
(三)对受票单位购买货物、取得发票、货款支付、运费支付的过程情况要提供相关人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的负责人、供销人员、财会人员、运输人员、仓库保管员)的谈话笔录。
1.购货单位是如何与供货人员(供货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取得联系?
2.所购买的货物是在何地、何单位购得的, 货物的来源是否合法(提供供货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货物销售合同的复印件)?
3.货物是通过什么人、什么方式运输的(运输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及提供货物运输凭证复印件)?
4.是否有真实的货物入库,货物是由谁组织入库的( 提供货物入库单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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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款、运费是由谁支付的,货款运费的支付方式及流向。汇款若有背书行为,背书给什么单位,过程如何,资金如何回笼 (提供货物款项往来凭证、资金明细账、银行资金对账单等凭证复印件)?
6.受票单位何人在何时何地,从何人手中如何取得发票,出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双方如何商谈开票事宜,是否有中间人,中间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络方式,中间人如何介绍,是否收取介绍费,收费标准和数额等情况。
7.涉案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内容情况。受票单位取得的发票联、抵扣联内容与开票企业的存根联、记账联内容是否一致,发票联次间内容不符的原因。对不符的发票请提供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
8.票、货、运、款是否相符。受票单位有无取得与涉案发票内容一致的货物、运输劳务?开票单位与售货、收款单位是否一致(开票单位、收款单位的基本情况,开票单位和供货、运输、收款单位不符的原因,票、货、运、款不符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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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9.受票单位的道路、搬运、仓储等情况的调查报告。 (四)对受票单位生产领用、销售货物、开具发票、货款回收的过程情况要提供相关人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的负责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仓库保管员)的谈话笔录。 1.受票单位是如何与下一环节企业的采购人员(采购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取得联系?
2.所销售的货物是在何地、卖给何单位的, 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提供购买货物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货物销售合同的复印件)?
3.货物是通过什么人、什么方式运输给下一环节购买货物单位的(运输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及提供货物运输凭证复印件)? 4.是否有真实的货物出库,货物是由谁组织出库的( 提供货物出库单凭证复印件)?
5.货款是由谁回收的,货款的支付方式及流向。汇款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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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行为,背书给什么单位,过程如何,资金如何回笼 (提供货物款项往来凭证、资金明细账、银行资金对账单等凭证复印件)?
6.受票单位何人在何时何地,向何人开具销售发票,下一环节受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双方如何商谈开票事宜,是否有中间人,中间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络方式,中间人如何介绍,是否收取介绍费,收费标准和数额等情况。
7.涉案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内容情况。受票单位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内容与下一环节购买货物单位取得的发票联、抵扣联内容是否一致,发票联次间内容不符的原因。对不符的发票请提供存根联、记账联复印件。
8.票、货、运、款是否相符。受票单位有无销售与涉案发票内容一致的货物? 下一环节购买货物单位与接受发票、回款单位是否一致(接受发票、回款单位的基本情况,购买货物单位与接受发票、回款单位不符的原因,票、货、运、款不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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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购货单位的道路、搬运、仓储等情况的调查报告。 10.采购的原材料用于本单位生产或者消费的,要查清楚具体领用人、领用的目的、生产的消耗材料物耗比是多少(提供生产、领用的记录,出入库的凭证复印件)?
要对检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并对检查情况作出合理的定性;同时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以及稽查工作建议。 四、税务处理、处罚结果
对受票单位或当事人已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组织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入库的缴款凭证、执行凭证的复印件。
五、材料组卷及时间要求
协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受托方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出具纸质协查组卷资料,按照开票方或受票方一户一卷,所提取的证据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须有“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字样和取证人员的签字或印章以及材料来源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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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部门和经办税务机关的公章。各地税务机关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协查分户组卷材料分别寄至 。
××税务局稽查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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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
(向开票方发起的协查)
一、涉案企业的违法事实 (根据本方企业检查情况填写)
二、协查取证要求(根据本方协查具体情况修改) (一)查清当地是否有开票人,并提供其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是否有货物运输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等资料的复印件。对由于撤销、变更、失控或查无此企业的,需提供当地工商、税务、公安、交通部门的相关证明。
(二)所开增值税抵扣凭证是否在税务机关领购。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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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相关证明,开票人开出的发票联、抵扣联与记账联、存根联是否一致。发票联、抵扣联的内容与货物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凭证、货物往来凭证、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凭证、相关开票单位的记账凭证(包括货物和资金明细账)所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提供上述账证的复印件。
(三)开票单位收取货款方式及背书转让情况,提供相关凭证复印件。
(四)发票开出后是否申报纳税,若已申报需提供相关申报凭证。
(五)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行政处罚情况,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复印件。 (六)涉嫌虚开发票的,对开票单位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及介绍人等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具体了解虚开发票的过程。笔录主要内容应包括:
1.开票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之间有无真实货物交易或提供应税劳务,资金往来情况;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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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内容以及收款是否一致等情况。
3.双方联系及开票的具体过程,所开发票的具体时间、票号、税号、名称、数量、价款、税款、价税合计等内容。有中间人介绍的,须了解中间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其收取介绍费情况。
4.收取开票手续费等情况。 5.发票开出后是否申报纳税。
三、检查人员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 要对检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并对检查情况作出合理的定性;同时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以及稽查工作建议。
四、税务处理、处罚结果
对开票单位或当事人已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组织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入库的缴款凭证、执行凭证的复印件。
五、材料组卷及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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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受托方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出具纸质协查组卷资料,按照开票方或受票方一户一卷,所提取的证据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须有“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字样和取证人员的签字或印章以及材料来源企业、部门和经办税务机关的公章。各地税务机关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协查分户组卷材料分别寄至
××税务局稽查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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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案件名称及编号:
经查证,现将已证实虚开的发票××份、涉案发票金额××元告知你局,请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税务处理结果反馈我局。
1.
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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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联地
邮政编码:
使 用 说 明
1.本通知单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案件,委托方须出具并寄送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通知单》应按照受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单,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通过协查系统发出委托协查的,应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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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内,出具并寄送纸质《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 3.“涉案发票金额”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是指金额;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是指运费合计金额。
4.本通知单为A4竖式。 附件6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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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查编号:
总 页第1页
纳税人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 检查人员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检查时间 41
使 用 说 明
1.本报告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受托方税务机关在检查后填写。 3.本报告为A4竖式,装入《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案卷》转交委托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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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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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案件名称:协查编号:
税务局稽查局
被查对象:
立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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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查案卷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内 容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回复函》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 《增值税抵扣凭证调查结果清单》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收缴款书》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走逃\\注销证明材料 发票抵扣\\开具\\退税证明材料 询问(调查)笔录 陈述申辩笔录 协查取证有关账页、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 购销、运输合同复印件 货物运输发票复印件 页码 45
15 其他资料 46
使 用 说 明
1.本案卷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受托方税务机关在检查后一户一卷,应按照委托方与受托方纳税人一一对应的关系整理协查回函案卷。
3.装订整齐。参照案卷目录装订协查回函案卷,案卷装订要求整齐美观。
4.能够提供原件的尽量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必须加盖来源单位公章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询问笔录及陈述申辩笔录的原件须有被询问人的签名及手印;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有税务机关公章。
企业有关账页、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货物运输发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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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复印件须有“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字样和取证人员的签字或印章以及材料来源企业的公章。
5.本报告为A4竖式,转交委托方税务机关。
附件8
协查延期申请
协查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我局收到受托协查函,应于 年 月 日前回函,因
特申请延期至 年 月 日。
受托方已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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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1.本申请单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协查,受托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任务的,应在到期5日前,由受托方填写《税务稽查案件协查延期申请》(以下简称《协查延期申请》),逐级上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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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稽查局。经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回复协查函。网络协查的《协查延期申请》在协查系统内填写和审批。
3.受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核准的期限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回复协查函。
4.本申请为A4竖式。
附件9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回复函
协查编号:
:
你局 号委托协查函的内容,我局已经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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