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

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鄂政发〔2012〕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9〕10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一、“十一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概况

“十一五”期间,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我省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各项任务指标全面完成,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得到较快提升,残疾人生存环境明显改善,基本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9〕10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2009〕334号)、《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8〕317号)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实施,有力促进了残疾人教育、就业、康复、社会保障和基层组织建设,完善了残疾人事业发展、权益保障制度。 (二)残疾人基本生活明显改善。湖北省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纳入省政府承诺的实事之一。在社会保障方面对残疾人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将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基本实现应保尽保,120多万人次得到生活救助。困难残疾人参与城乡各类保险普遍得到扶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达到96%;164万农村残疾人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的农村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残疾儿童入学率明显上升,符合条件的高考残疾考生全部被录取。666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类型的康复服务,免费发放辅助器具64万件。改造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14万户。111万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

(三)残疾人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达到76所,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81个,残疾人托养机构100多所,辅助器具站99个,假肢站8个,聋儿语训机构27个,孤独症康复机构6个,低视力康复中心8个,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定点医疗康复机构106个,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1

10个,国家级维权示范岗36个、省级103个、市(县)级184个,盲文及盲文有声读物图书室10个。完成了全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为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残疾人事业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统计、监测制度基本形成,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逐步开展。通过创建无障碍城市活动,为残疾人出行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了便利。武汉、宜昌、襄阳、黄石市通过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验收,宜昌获得全省第一个省级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称号。

(四)残疾人参与社会程度更加广泛深入。通过组织观摩北京残奥会、上海世博园“生命阳光”馆、广州亚残会和开展“全国助残日”等活动,宣传现代文明残疾人观和人道主义思想,营造关爱残疾人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广大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广大残疾人自强不息、顽强拼搏,各行各业涌现出一批自强模范。我省残疾人运动员在国际国内大赛上共获得金牌94枚、银牌72枚、铜牌78枚。举办了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残疾人文化周”等文艺活动,丰富了残疾人文化生活。残疾人积极参政议政,表达诉求渠道畅通,一批优秀残疾人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残疾人事业发展机制更加健全。进一步完善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内容。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有力。残疾人事业投入逐年加大,形成了以财政投入为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彩资金、社会捐赠慈善资金为补充的稳定增长的经费投入机制。残疾人组织体系更加健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不断壮大,县级残联组织建设全部达标,90%的乡镇(街道)建立了残联组织。

我省残疾人事业在“十一五”期间取得显著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许多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二、“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期间,湖北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加快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社会服务更加多样和便利,促进残疾人状况改善和全面发展,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为实现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作出贡献。 (二)总目标。

——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参与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 ——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完善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体系,依法保障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权利。

——加强残疾人基层组织、人才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提升残疾人事业科技应用和信息化水平。 ——系统开展残疾预防,逐步建立残疾预防机制和工作体系,开展重点干预,普及预防知识,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宣传现代文明残疾人观,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三)原则。

1、坚持以残疾人为本。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缩小残疾人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差距。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人生价值。 2、坚持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立足省情,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努力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能力,使我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4、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框架为契机,整合各种社会资源,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

5、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政策、资金、项目重点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促进区域和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均衡发展。做好我省“全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试验区”和全国专项试点城市相关工作。支持湖北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支持鄂州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试点残疾人工作。 6、坚持以解决当前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优先解决残疾人反映突出、要求迫切的实际困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落实各项政策,提高服务能力,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三、“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 主要任务:

——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城乡残疾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

——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在满足残疾人的辅助器具、无障碍、康复养护、生活照料等特殊需求方面加大力度,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政策措施:

1、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给予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落实并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与需求的生活补助、护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生活救助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2、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生活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按规定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贯彻落实《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

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残联发〔2010〕14号)精神,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整合资源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逐步消除农村残疾人无房和危房户。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

3、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落实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的政策;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按最低标准交纳的保险费由统筹地政府代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代缴比例和档次。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助。

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在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特殊需求,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逐步规范和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鼓励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 4、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和低保边缘户等残疾人给予特别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落实残疾人税收减免、农村残疾人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制定和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用电、取暖费,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电视接收费,城市公共交通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制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和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

5、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服务。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建立完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免费治疗及扶助制度。 (二)康复。 主要任务:

——完善康复服务网络,健全保障机制,加快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帮助6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类型的康复服务。

——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组织供应30万件各类辅助器具,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适配辅助器具。 政策措施:

1、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省市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2、按照区域布局合理、职责分明、功能互补的要求,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康复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建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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