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术语)

1、有一批货物以CIF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船未到伦敦之前,船方获悉伦敦港口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所以将货物卸到伦敦的另 一个港口。后来罢工结束,货物又从港口运往伦敦,增加运费2500英镑,请问这笔费用应由谁负责?并说明理由。

评析,这笔费用应由进口人自己承担,因为按CIF价格,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交单即交货,已经完成交货任务,可不负责。承运人按提单背面条款大都规定如因罢工而使船舶及货物不能安全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承运人有权在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货物,运输合同应认为已经履行。保险公司对罢工险负责的损失只限于直接的损失,间接的损失不赔。而因港口工人罢工无法在原定目的港卸货,转至另一个港口卸货所引起增加的运输费用属于间接费用。

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是CIF巴黎,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沉没。次日,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请问我方该如何处理?

评析,本案买卖双方订立的是CIF合同。CIF合同的含义是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2000通则CIF解释中的第B5款规定,“买方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后一切货损货差的风险。”因此,货船在途中沉没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应接受所有单据并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货款。在接受单据后,买方可以凭单据向保险单载明的承保人(保险公司)索赔,通常可以获得相当于货物价值(CIF价)1.1倍的赔偿。

3、有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2006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结果,在卖方反复催促下,买方所派船只于5月5日才到达指定装运港,卖方于是拒绝交货并向索取包括28天的仓租、利息与保险费在内的损失。请问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吗?

评析,FOB的含义由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并抵达指定装运港.2000通则关于FOB解释的第B5款指出“如果他(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按期抵达或无法载货??则应负担从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间届满的日期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被适当地拨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地分开,或已以其他方式被确定为本合同的货物为限,”本案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派船,理应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即使合同中不作规定也应如此。当然,买方有权追究卖方有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存入指定的码头仓库或在卖方自己的仓库内指定了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作为等待装船的货物。若卖方没有这种履行合同的行为,买方则无赔偿的必要。如果卖方在4月28日前已将货物售出,买方也无需赔偿。

4、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轮船离港4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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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

评析,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理由,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5、某公司按FOB条件出口一批一级大米,共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经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由于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请问卖方对此差价损失是否负责?

评析,卖方对次项差价损失不需要负责。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NS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好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租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输途中部分大米受到海水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6、有一份CIF合同,出售一批小麦。合同规定:“CIF纽约,卖方必须提交提单、保险单和商品检验证书三项单据,买方凭单付款。”事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了上述三项单据,但买方发现提单和检验证书有涂改的痕迹,买方提出异议并暂停付款。事后查明,涂改的是配舱的舱位号,并且是在单据签字之前涂改的,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坚持拒绝接受单据和拒绝付款?为什么?

评析,本案的情况有两种可能,因此要作出两项回答, (1) 在CIF合同中,卖方负有两项重要义务,一是必须按照合同发规定交付货

物,二是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单据。相对来说,买方享有两项拒绝权,一是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货物,二是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单据。按照这种解释,本案中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有擦改痕迹的单据。但是,事后查明,擦改是改正货物配舱的舱位号码,并非擦改重大项目的,同时又是在单据签字前擦改的。如果买方自己是收货人,此项擦改过的单据,对买方的权利并无重大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不能拒受单据,如果此项擦改给他带来不便或其他额外支出,他可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这是第一种情况。

(2) 但是,如果买方不是货物的直接收货人,他在卖方提交单据后,拟将这批

货物转交给第三者, 他是准备通过转交单据进行交割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单句有瑕疵,将给他转让单据带来重大困难。因此,他拒受这种有瑕疵的单据是有充分根据的。正如施米拖夫所说“从商业观点来看,可以说,CIF合同的目的不是货物本身的买卖,而是与货物有关单据的买卖”如果本例买方的目的不是买卖货物本身,而是以转让单据而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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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种有瑕疵的单据与他的目的直接相违背。尽管这种擦改的单据不是重大的擦改,但对于他转让单据却带来重大的障碍。因此,他主张拒受单据又是合理的,在法律上也是有依据。这是第二情况。

7、有一份CFR合同,买卖一批蜡烛,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合格,符合合同规定要求。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发现蜡烛有15%的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但卖方拒绝,其理由是货物在装船时,品质是符合合同要求的。事后又查明原因是货物在交给承运人后,他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房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很高而造成的。请问卖方拒绝赔偿有理由吗?为什么?

评析,卖方对次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因为,(1)在贸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对交货的品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可能发生争议。由于国际贸易在交货过程中,需要经过几个环节,产生品质和数量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卖方在交货时货物的品质和数量如何,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途中,承运人在保管、堆放和装卸货物等项工作上,是否烙尽职责,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无因风险事故而对货物品质和数量有影响。从上述三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来看,发生品质数量不符,不一定是卖方卖方的责任。只有上述第一种情况属于卖方违反合同的行为,买方有权索赔,这种索赔称为贸易索赔。上述第二情况是承运人位按照提单的规定,烙尽职责保全货物而造成的,此项损失应当按提单的规定,由承运人负责赔偿,这种索赔称为运输索赔。上述第三种情况属于风险范围,如果已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可凭保险单并按保险单承保的范围,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索赔成为保险索赔。因此,买卖双方对叫货品质和数量发生争执时,并不一定都是由买方负责的,只有属于贸易索赔的情况,卖方才承担赔偿责任。

(2)按本例的情况,双方是按照FOB条件成交,货物的风险损失发生在装船以后,次项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事实证明,卖方在装船时,货物经由公证人检验,证明其品质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因此卖方已履行FOB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至于货物到达目的港以后,有20%的蜡烛发生弯曲现象,显然与卖方交货无关,事实查明,是存放的船舱温度过高,致使白蜡烛软化而弯曲,是由于承运人没有按照商品的特性保管货物而造成的根据提单的规定,承运人应承担在保全货物方面未烙尽职责的责任,收货人则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因此,本例的情况应属于运输索赔,与卖方无关。

(3)本例合同是按FOB条件成交,即使上述损失属于风险范围,也只能由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与卖方也是无关的

8、以CIF出口货物,保险已由卖方向A保险公司投保,运费也已付,而船只在启运前先遭到扣押,买方等待货物,要求卖方将货物另行洽船运输,出口方以运费已付清为由向买方另索再次发生的运费。请问: (1)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2)买方为急需货物不得以照付暂时解决问题,买方所产生的损失应如何解决?

评析,(1)按《INCOTERMS2000》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卖方负责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本例的卖方已将出口货物装上了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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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清运费并已取得装船提单,卖方的责任已经解除,风险已转移给了买方,所以由该船遭扣押另行转船的一切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2)第二次运费可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要。买方可依据《海商法》海上保险之委付,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该保险标的的全部投保金额,但应该以货物装船已过4个月不能成行或尚未交付收货人为限。

9、甲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苹果。合同签定后接到买方来电,称他租船较困难,于是委托我方帮他租船,有关费用由他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到了装运期限我方还是没有租到船,且买方又不愿意改变装运港口。因此,到装运期了,还没有找到合适的船只。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电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请问我方该如何处理?

评析,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照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是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来说,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口,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有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10、我方以CIF伦敦条件出口一批货物。货物顺利到达了伦敦,买方收到了货物,卖方也到银行拿到了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在伦敦港口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请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评析,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用。因为本案中我方按照CIF条件出口,它是主运费已付价格术语,但在以这种贸易术语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11、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必须于8月底之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卖方保证货物于11月12日运到目的地,若迟于11月12日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卖方在买方如期开来信用证后,于10月18日租船将货物运出。因当时河流被封锁,只能绕道而行。比规定的时间晚了几小时,结果货物被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奈之下,只得将货物就地抛售,总共损失了100万美元。请问:

(1)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为什么?

(2)卖方损失的100万元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评析,(1)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本案中合同性质已经不属于CIF合同,理由是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照此类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完成装运但是无须保证按时到货。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必须于8月底之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卖方保证货物于11月12日运到目的地,若迟于11月12日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这就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卖方损失的100万元由自己承担责任,本案中合同性质已经不属于CIF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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