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贷后管理办法

其中,对于越权审批、调查弄虚作假、未面谈面签、抵押登记内容出错甚至登记悬空、以及其他较严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分行必须区分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分别予以处罚。违反《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发现合规问题半年后仍未处罚,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管理者责任、加重处罚。

(三)上级检查单位应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必要的复查,被检查单位应及时反馈并提供必要的整改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非现场检查指对一些新品种、新业务、新情况或特殊情况,采取非现场远程调阅资料的方式进行抽查,主要做为重点检查的补充。

第三十三条 非现场检查的实施步骤

(一)检查单位向被检查单位(或电子化影像审批系统)调阅相关业务资料,或通过总行零售信贷数据库提取信贷风险数据。

(二)收到调阅的资料后,检查单位对贷款案例的手续完备、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三)被检查单位接到检查反馈意见后,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两个月内反馈给检查单位。

(四)检查单位将非现场检查资料专夹保管。

第三十四条 分行对于未按总行模式实施运营全面集中化的二级分行或远程支行应当进行年度个人信贷检查,对支行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和风险管理状况做出总体评价。分行应汇总被检查行个人资产业务的经营概况、现场检查情况和评价,形成“个人资产业务检查报告”及时报备总行零售信贷风险部。分行检查发现的严重违规情形,应当依据《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提出明确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上级单位检查发现下级单位自查未发现或未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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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检查人员及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自查发现问题但逾期未整改的,检查人员无责任,相关负责落实整改的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或贷款出现下列情况或存在下列潜在风险因素的,贷后管理人员应指导业务经办单位对其进行特别监管: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受到法律、行政、经济制裁或处罚;

(三)借款人职业处于不稳定状态,收入明显下降(如借款人从业单位倒闭或行业整体衰退;借款人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失去稳定收入来源或仅依靠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济生活等);

(四)借款人健康状况恶化或遭受重大人身伤害,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死亡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

(六)借款人有套取银行信用,挪用贷款行为;

(七)借款人所购房屋及其他财产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导致损失或灭失;

(八)借款人或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九)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的贷后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十)借款人居所和联系方式经常变动,贷款人不能有效判断借款人情况和贷款实际使用情况;

(十一)因抵(质)押物贬值,抵(质)押物价值趋于或低于贷款金额及抵(质)押物或抵(质)押权益受到损害,抵(质)押权难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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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实现;

(十二)期房项目未按正常进度完工或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办妥房地产产权证,进行有效抵押;

(十三)保证人资格及能力出现问题(如保证人为法人的,其资信等级降低或处于被兼并、重组、破产状态;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收入或其他财产下降等);

(十四)新法律、法规实施使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十五)贷款手续及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或凭证遗失,对债权实现有实质性影响;

(十六)贷款人已要求履行保证、保险责任及诉诸法律的借款案由;(十七)抵押物出现负资产(抵押物的现时价值低于贷款余额)的情形;

(十八)存在贷款欺诈和其它风险隐患。

第三十七条 对个人贷款的贷后账户管理,应检查贷款发放条件是否落实,贷款状态是否良好,借款人状况和还款能力是否良好,贷款用途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抵(质)押物价值是否稳定等重要内容,以利于判断信贷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贷款账户管理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二)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的变化情况;

(三)借款人品行、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

(四)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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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六)期房项目工程进度、抵押预登记和正式登记落实情况; (七)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

(八)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 (九)其他关系贷款人债权实现和保障的内容; (十)贷款五级分类手工调整状况。

第三十九条 贷后账户管理的重点是:大额贷款(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金额300万元以上非期供类贷款、出现负资产的贷款,以及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贷款种类。

第四十条 贷后账户管理方式的包括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主要检查账户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信用报告、抵押物的价值变化、自雇类借款人经营行业的变化,应重点关注可能出现的负面信息。

现场检查是对借款人进行现场走访,实际勘察借款人的工作状况、工作稳定性、企业经营情况、抵质押物状况等。

第四十一条 贷后账户管理时限(间隔期):

担保机构、未办妥房地产证的不指定按揭楼盘、贷款监管单位(员工集资房屋贷款的企业、村民致富贷款的村委企业等):检查时限为每半年不少于1次(含)。

大额贷款:每年至少一次。

还款良好的非期供类大额贷款:每年至少一次。

其他非期供类大额贷款:违约发生时,催收同时安排贷后检查。 经营性贷款:应按照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 对于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随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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