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治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场检查材料的称量及配制方法是否正确,溶液配制完后应检测液体的密度(减水剂)或液体表面张力(引气剂),符合要求的外加剂溶液才允许用于混凝土拌和生产。减水剂溶液按每班1次抽样检测液体密度和水泥净浆流动度,引气剂溶液按每班1次抽样检测表面张力和泡沫性能。

7、衡器每周进行一次计量校验,有异常情况随时复检,计量允许偏差控制在:水泥、粉煤灰、水、外加剂溶液为±1%;粗细骨料为±2%。

8、在混凝土拌和生产过程中,承包人试验人员应按上述要求进行原材料的取样检测,必要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增加取样数量或在指定的位置取样,并旁站试验检测全过程。同时,监理工程师也应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独立取样检测。

4.2混凝土拌和及拌和物的试验检测监理

1、在混凝土拌和系统试运行时应进行混凝土拌和均匀性试验,以选择混凝土拌和参数(投料顺序、拌和时间、拌和容量等)。

2、承包人应对混凝土实际配料情况每班检查2~4次,对照混凝土配料单检查并记录应配量和实配量。

3、混凝土净拌和时间应每班检查2次。

4、出机口混凝土坍落度应每2小时检测1次(RCC混凝土检测Vc值),同时检查出机口混凝土温度、气温、拌和用水温度,对有温控要求的混凝土仓面每2小时检测1次混凝土温度。

5、对引气的混凝土,应每2小时检测1次含气量。

6、施工缝铺筑用砂浆应按每浇筑块检测1次稠度与含气量。

7、RCC仓面混凝土每2小时检测1次Vc值、混凝土温度、气温,每铺筑100~200m3采用核子密度仪检测1次压实容重、相对压实度。

8、混凝土质控人员每班必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表,内容包括该班所有的检测成果、因砂石骨料含水量变化而引起的加水量调整情况、气温、混凝土浇筑部位、标号、本班混凝土生产方量及质量事故等。

9、在混凝土拌制生产过程中,承包人试验人员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取样检测,必要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增加取样数量或在指定的位置取样,并旁站试验检测过程。同时,监理工程师也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独立取样检测。

42

(六)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城区河段防洪排涝工程以下河道治理工程的土石方明挖工程,其他土石方明挖工程项目:如采石场、土料场开挖等可参照使用。 (2)本细则编制依据:

1)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2)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3)SDJ249.1—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一)》。 4)SL23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5)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和技术要求及其他设计文件。 2.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1)施工承建合同签署之后,承包人应抓紧时机,尽早开展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监理机构应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报送给发包人,由发包人签发,承包人及监理机构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议。

(3)在施工放样前28天,承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报送“施工测量措施计划”,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设置加密工作,其成果报送监理机构审核,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核。

(4)承包人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对项目施工区原始地形进行测量,其成果资料,包括平面图、断面图及测量记录,应报监理机构审核。监理工程师将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测,并呈报发包人备案。

(5)明挖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并报监理机构和发包人批准。

施工措施应包括: 1)施工开挖平面布置图。 2)开挖方法、程序和爆破试验。 3)施工进度计划。

4)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5)开挖分层、分块图。

43

6)一般爆破、控制爆破、预裂爆破、光面爆破设计成果及参数选定。 7)场内风、水、电供应措施。

8)出渣、弃渣措施,渣料利用计划,土石方平衡计划与渣料场堆置设计。 9)边坡及基岩保护措施。 10)质量和安全、环保措施。

11)施工防汛及排水措施,通讯及照明措施。 12)施工组织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

(6)土料场和石料场采挖前28天,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除应包含第(5)项外,还应包含料场规划、土石方平衡等,报发包人和监理机构批准。

(7)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4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1份。

(8)承包人在完成所有施工准备后,即可向监理机构提交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监理机构在接受承包人申请后,按照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对施工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当所有准备工作满足开工要求时,由发包人单位签发开工指令。

(9)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包人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批准。 3.施工过程监理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或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部和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

3)月收方测量资料(报发包人);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44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为确保测量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与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测量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4)岩石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三检制的要求,对爆破孔的放样测量、钻孔、装药,爆破网络连接、爆破振动监测、爆破质量等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与控制,监理工程师按要求进行旁站及抽检,爆破前各工序(放样、钻孔、装药、联线)验收合格,经承包人质检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签证并签发准爆证后方可爆破。

(5)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调度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6)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和发包人批准。

(7)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发包人和监理部。

(8)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包人应: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会同发包人、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监理部和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9)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或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或 3)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渣、弃渣、进行有用料堆存;或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或

5)因弃渣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有用料污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或 6)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2)基础和岸坡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

45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