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员费: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支出的补助费。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7、管理费:项目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服务和工作条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水电费和其它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一般不高于5%。
8、其它经费: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不得在研究经费中开支手机费和接待费用。
第十六条 科技研究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五章 项目鉴定与结题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须进行鉴定或结题验收。重点科技项目和重要科技成果必须组织成果鉴定;其他研究成果可以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鉴定程序
1、由项目组人员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鉴定材料(主要是研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查新报告、用户意见等)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
2、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鉴定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具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鉴定要求和签署意见后组织鉴定。 4、鉴定委员会专家由省教育厅聘请。专家组成员由七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应具备高级职称且不是项目承担单位人员。
5、成果鉴定采取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两种方式。如需省科技厅组织鉴定,则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批准。
6、通过科技鉴定的项目,应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通过学校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盖章,并报送省科技厅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程序
1、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报告》,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研究成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
2、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和盖具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签署意见后,由省教育厅组织结题验收。
4、省教育厅邀请有关评审专家3-5人,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职称且不是被验收项目所在单位人员。
5、专家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函审方式进行。评审专家根据“项目合同书”、研究成果及有关材料,对研究任务完成情况、成果的研究水平等进行评审和提出评审意见。 6、省教育厅根据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合同书”、研究成果及有关材料,签署是否同意结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鉴定或验收: 1、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 2、成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评议、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江西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三条 除合作各方事先约定以外,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用技术及无形资产,由项目所在学校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项目研究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和经营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执行,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推广力度,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鼓励学校以科研成果、技术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要按照对科研成果贡献的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权益,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对于科研成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在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积极组织申报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奖励,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