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责令限期纠正,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错转、错划结算款项的; 3、造成款项错解的,违规挂账的; 4、故意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任意退票; 5、对因不及时接收来账影响客户资金运行; 6、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其他无关账户中的; 7、占用同城交换资金的;

8、代收他行票据未坚持收妥抵用的,发生款项收妥前被支用的,出现垫款现象的;

9、办理大额支付业务因清算账户资金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

10、规定金额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被退回,给客户造成损失的;

11、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1、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 2、签发未经农信银中心认定的银行汇票的; 3、出票社(行)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汇票的; 4、签发、受理空头银行汇票、支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 5、签发假汇票、假汇款单的;

6、其他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九条 调剂资金、拆借资金工作违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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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同业拆借的联社不具备参加全国同业市场拆借资格的; 2、未签订调剂、拆借合同;到期后拆借办理展期的; 3、资金来源、运用的资料未能妥善保存的; 4、违反以下同业拆借业务规定: (1)不以联社为单位拆借资金的;

(2)调剂、拆借期限不合理,为拆出资金办理展期,或对同一对象办理连续拆借违反期限规定的;

(3)拆入、拆出资金超比例的; (4)资金清算方式不合理的;

(5)未坚持业务操作、审批和会计核算三分离制度; 5、其他违反调剂资金、拆借资金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越权调剂、拆借资金的;

3、拆借或调剂资金支持或变相支持违规经营的; 4、利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的; 5、将调剂资金、拆借资金不在规定的科目内反映或使用的;

6、因工作失职,调度不力、脱节,造成在人民银行存款户透支,形成对外支付困难,或在上级联社存款账户出现强行拆借的;

7、未经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鉴证,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以外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

8、向非金融机构或不具备办理拆借资金资格的金融机构网点拆出资金; 9、其他违反调剂资金、拆借资金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行为; (三)有上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案件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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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 信贷方面违规的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规发放贷款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发放贷款不按规定的贷款发放流程办理的;

2、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使用不正确,签订不合规的;

3、受理借款申请时不按规定审查或借款人提供的相应资料不全的; 4、贷款调查不按规定调查或调查报告内容不详实、情况不清晰的; 5、贷款审查不明确责任、不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6、经集体审批、报备的贷款无会议记录的; 7、未执行贷款“三查”制度的; 8、贷款到期不及时签发催收通知的; 9、贷款方式使用不正确、不合规的;

10、贷款种类、科目归属不正确或贷款约期不合理的; 11、贷款展期手续不合规、资料不全的;

12、贷款 “账、据、簿、档案、管理卡”未按规定核对的; 13、对发放的贷款未明确清收责任人的; 14、借据要素不正确、不齐全; 15、贷款合同要素不正确、不齐全; 16、贷款利率执行不正确的; 17、审批贷款未执行审贷分离的; 18、发放贷款未执行本人柜台领款制度的; 19、保证人提供资料不完整的; 20、联保小组户数不足、家族式联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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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其他违反贷款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2、票据臵换不良贷款未视同表内贷款管理的; 3、单户大额贷款、最大十户贷款超监管比例的;

4、贷款占用形态不实,新形成的呆滞、呆账贷款无调查报告、报告表、审批手续的;

5、已核销呆账贷款不按规定核算、管理、核对签章或“账、据”不符的; 6、未建立健全农户经济档案的; 7、权利凭证未按规定登记和保管的; 8、超抵、质押率发放贷款的;

9、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定等级不合规,超信用额度发放贷款的; 10、农户“一证通”贷款未按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不合规、超最高额度发放贷款、超出信用等级有效期限的。

11、其他违反贷款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贷款到期未能收回的;

2、借款人不符合贷款范围、资格、条件的; 3、贷款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4、保证人不具备担保条件、资格的;

5、抵(质)押物不具备条件或不按规定办理登记、评估、核押止付手续的; 6、质押期动产和权利未移交信用社占有的; 7、抵(质)押物品未按规定保管的;

8、贷款(含已核销和臵换贷款)未达到每年调片检查1次的; 9、呆账贷款不符合条件或核销不执行审批权限、核销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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